提问人:aotuoma 2024-07-16 07:12:58 浏览:6591
1、第一种可能,开发商尚未取得以上两证。
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该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后,甲方(开发商)应于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2006年6月30日)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业主)办理交付该房屋的手续。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只有在小区满足交付条件后,开发商寄发的《入住通知时》才符合法律效力,而开发商现在尚未取得《建筑使用证》、《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两证,因此,该房屋尚未符合交付条件,开发商违约的事实是铁板钉钉,当开发商取得此两证后必须将违约责任承担掉才能进入房屋正式交付程序,在此之前,开发商还需要向业主寄发《延期交付通知书》。所以业主们现在要做的事情,就是谨慎收房,以此向开发商施压,让开发商承担延期交付的责任,同时再不断收集整个小区内外与合同、规划、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地方,最后一并要求开发商给与整改及赔付。
2、第二种可能,开发商已经取得以上两证,故意对外谎称未获得此两证。
如果第二种情况属实,那么对业主来说就极为不利,他们以此为由,拒绝让业主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待到《入住通知书》上约定的日期之后15日,便宣布业主为在15日内前来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属于默认收房。因此,业主们仍然需要以挂号信或ems的方式向开发商寄发《暂缓交房通知书》,对于《暂缓交房通知书》,论坛上已经有更详细的版本,业主们可以下载后自行修改、添加,把自己房屋内外的所有问题都写进去,如果业主们雇请了验房师,可以把《验房报告》一并寄发给开发商,最后要注意的一点:所有寄发给开发商的资料,建议一式两份,自己留好一份,同时保留好挂号信或ems的底单,将来可以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