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jijie123 2024-11-05 14:23:48 浏览:3602
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见附录);
3.无自有住房,或者现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不能,将保障性住房出租获利,不符合政府保障房制度设立的初衷,政府对擅自出租、出借、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极少数违规、拒不整改的承租人,将受到主管部门收取违约金、追缴不当收益直至收回住房等的严肃处理,甚至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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