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小区一般都由物业管理,那么,大家对于收房相关的物业费收取有多少了解呢?今天小编给大家讲讲收房与不收房对物业费的影响。下面和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详情吧。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收物业费是从业主拿到房子钥匙并签订认定书开始,而所谓的从刊登收房公告开始就产生物业费是不合理的。此外,有些开发商还告诉业主,楼盘在建设过程中,物业公司进驻就产生物业费,这部分物业费最后转嫁到业主身上,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楼房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绿化、基础设施建设等物业费属于楼盘开发成本,由开发商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从交房之日开始算物业费,开发商在没有办齐证件的情况下,是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空置房是指半年没有入住的房子,如果你半年内水电表都没有读数,可以去物业申请退还你30%的物业费。如果你在半年内装修了就不算是空置房了。只要是物业通知你收房了,就从那天开始计征物业费。有的物业针对不住的业主,物业费会有优惠。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开发商将达到条件的物业交付给购房者,需要具有办理相关的手续,并由购房者签署相关的凭据。简单地说,购房者签字收房之后,才算是正式完成物业的交接。也就是说,业主在物业交付之后才应交物业费。
对于没有收房是否应该交物业费,物业费什么时候收才合理的问题,向来就是一个有争议性的问题。毕竟关乎切身利益,广大业主和开发商都应该重视,做好本分,尽量减少或避免这类争端的发生。
以上关于物业费收取的知识小编就介绍到这里了,大家对物业费收取是不是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呢?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