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顺位
抵押权的顺位,又称抵押权的顺序、次序或者位序。指就同一个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顺序,即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之间的相互关系。抵押权的顺序为抵押人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抵押权在实现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抵押权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抵押权顺位的变更: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券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登记
提交材料(除说明外,其它均须提供原件):
1、《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3、《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抵押权人为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
4、查档结果证明5、抵押合同及被担保的主合同,若办理变更抵押登记,须提交《房屋他项权证》、变更抵押合同或协议6、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抵押权期限
1、抵押权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是担保物权,属于物权的范畴,不受担保期间的限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抵押权具有从属性,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因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因此,抵押权并不是无期限地永久存续,除因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外,还要受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为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如果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一直没有完成,一直在中断或中止,则担保物权就一直存续;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完成,在时间完成前抵押权人未依法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则因法定期限届满而消灭。
抵押权的实现
如果人家提出异议怎么办?就是在实现抵押权时,债务人不承认欠钱或主张已经超过时效,这个时候,那就还需要重新审理主债权,因为这个时候,债务人就主债权是不是有效存在提出了抗辩,这个时候就必须要对主债权进行审理了。但是在很多案件里,债务人对主债权没有异议,这时就直接执行抵押权,法院就不需要再审理主债权了,就大大的简化了程序。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的效力:是指抵押担保对所担保的债权、对抵押担保的标的物、对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