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二手房交易税费是怎么算的呢?有些青岛市民还是对二手房交易税费摸不着头脑,那么今天装修网小编就给青岛的小伙伴们详细分析二手房交易税费吧!
一、交易契税
在买房过程中,契税是应由买方交纳的,交税比例是:
1、普通住宅应该交纳成交价或是评估价的1.5%的契税。
我市规定凡同时符合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 .0以上的住房为普通住宅。其中单套建筑面积以房地产登记部门的登记信息为准,住宅小区的建筑容积率由规划部门提供。(建筑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2、非普通住宅应该交纳成交价或是评估价的3%的契税。
非普通住宅包括网点房、商业用房、别墅、高档公寓、写字楼和其他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住宅。其中网点房、商业用房、别墅、高档公寓、写字楼这些房屋不论面积大小,只要房产证注明它的使用用途,都被看作是非普通住宅。
二、土地收益金
青岛市规定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时要交纳成交价1%的土地收益金。按规定土地收益金由卖方交纳。例如成交价为30万的房子,土地收益金交纳3000元。
三、营业税
根据新规定,2005年6月 1日后,本市个人转让其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必须全额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5%。个人转让其购买超过2年(含2年)、且符合本市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免征营业税。个人转让其购买的非普通住房超过 2年(含2年)的,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该房屋购置原价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
举例说明:
1、购买两年内转让一套普通住宅,当时购入价格为30万元,现在过户价格为50万元。
全额的营业税5.5% 50万x5.5% = 2.75万
2、购买两年以上再次转让一套非普通住宅,当时购入价格为40万元,现在过户价格为60万元。
差额的营业税 5.5% (60-40)x5.5% = 1.1万
四、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核定征收率为:除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外,对个人已购公房、解困工程住房、集资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六类住房首次出售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不低于 1%;其他核定征收率不低于 2%。此外,对个人转让自用 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夫妻双方)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认定居住满5年以上的住宅,应以房产证发证日期或是契税交纳日期为准。 已购公房两证合一的情况应以公房旧证日期为下证日期,但是有继承、变更、赠与情况除外。
对于赠与的房产、继承的房产再次转让的应该征收差额20%的个人所得税,用本次交易价格或是评估价格减去房屋的原价值计算差额,房屋的原价值由地税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