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而按照国土部此前公布的2015年工作计划要求,要在今年年底完成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整合,整合之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正是明年不动产登记的职能部门。
国土部截至今年3月底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300多个地市州盟、2800多个县市区旗中,只有50个地市、101个县完成了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占比分别不到16%和4%。即使已经完成职责整合的市县,大多数也尚未将相应的登记机构进行整合,具体从事登记的工作人员尚未整合到位。
虽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缓慢,后期具体进度如何也无从得知,但是我们有必要了解下我们名下哪些资产属于不动产,房地产和不动产的区别又在哪里。
不少人误以为不动产就是房地产,其实这是两个有联系,但不完全相同的概念。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房地产产权的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具有固定位置,不能移动或移动就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与动产对应。房产和地产都具有不动产的本质特征,因而房地产属不动产范畴:但从严格意义上说,不动产的外延广于房地产,如林木、鱼池、一定时期的农作物等,在有的国家民法中都属不动产。
法律依据我国目前有法律依据的房地产产权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房屋所有权、法人房屋所有权、公民个人房屋所有权以及房地产他项权利等。
房地产产权是将房地产这一不动产作为一种重要的特殊的财产而形成的物权,是依照国家法律对其所有的房地产享有直接管理支配并享受其利益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房地产所有权和房地产他物权。
房地产产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绝对性是指只有产权人才具有对房地产的充分、完整的控制、支配权,以及从而享有的利益,排他性,是指产权人排除他人占有、干涉的权利。这种权利包括直接的物权,也包括由此派生的典权、抵押权等他项权利。
房地产所有权是房地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支配其所有财产的权利。房地产所有人可以对其所拥有的房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可以排除他人对于其财产违背意愿的干涉,它是一种最充分、最完整的财产权或物权。
房地产占有权房地产占有权是指依法对房地产进行实际支配和控制的权利。房地产占有可分为所有权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劝人占有。
房地产用益权包括以下五类:
(1)房地产使用权;
(2)房地产开发经营权;
(3)地上权;
(4)地役权;
(5)房地产典权。
房地产处分权包括以下五类:
(1)房地产出售权;
(2)房地产租赁权;
(3)房地产继承权;
(4)房地产赠与权;
(5)房地产抵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