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分析《指导意见》中对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求,比较各地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呈现如下特征:
第一,保障性。住房权是得到《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等国际公约一致确认的一项基本人权。《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我国政府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之后推出的保障居民住有所居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政策支持性。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在房地产市场中自发生成的,而是由国家推动出现的,是国家为了住房保障的目的人为设计的新型住房类别,因此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尤其是发展初期,只有在国家特殊政策的支持下,才能步入正常的发展轨道。同时,基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特质,国家也有责任通过政策支持来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对此,《指导意见》专设“政策支持”部分,从土地供应、国家投资、税收优惠、金融支持方面给予公共租赁住房发展以政策支持。
第三,租赁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的核心特征,也是公共租赁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最大区别。经济适用房是为目标群体提供的低于市场价格的产权住房,而公共租赁住房则是向目标群体提供适当的租赁住房来保障其住有所居。
第四,专业性。这是公共租赁住房与个人出租住房最大的区别。传统的个人出租住房的首要功能是产权者自住,而公共租赁住房不论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还是通过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筹集的房源,都不是为了自住,而是专业用于出租的。
第五,供应群体广泛性。在我国原有的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是最低收入群体,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是中等收入群体。而《指导意见》规定: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部分地方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群体则更加广泛,如上海将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由户籍人口扩大为常住人口,并且不设收入限制。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 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进城务工或外地独自来渝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主城区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定收入限制的 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主城区工作的无住房人员。但直系亲属在主 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有稳定工作是指:
1.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 员;
2.在主城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主城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 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3.在主城区退休的人员;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二)收入限 制标准是指: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2000元,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3000元,超过2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1500元。市政府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 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资、薪 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 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主城区工作的全 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三) 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 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四)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 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 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五)住房资助能力是指: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在主城区拥有2套以上住房,且人均住 房建筑面积达到35平方米以上。
在厦门连续暂住几年,或连续几年在厦门缴交社保,可以率先享受公租房政策。这是近期厦门公租房政策提出的新政策,下面小编为您具体简介一下相关事项。
1.连续暂住多年可先享公租房
厦门拟出台公租房管理办法,将解决外来工住房问题
在厦门连续暂住几年,或连续几年在厦门缴交社保,可以率先享受公租房政策。
近期,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就 “加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举行专题询问。副市长林国耀率市发改委、财政局、建设管理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局、行政执法局、物价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区政府及住房保障办的负责人,接受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询问。
2.今年2万套公租房
外来务工人员为城市做出了突出贡献,如何让他们享受保障性住房,是多位委员共同关注的话题。
市国土房产局副局长郭俊胜说,此前,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主要有阳光公寓、金包银,企业和工业园区配建出租房屋等,已取得一定效果,目前在建的阳光公寓和金包银有130多万平方米,可供10多万人居住,已有3.5万人入住。
今年,在国家大力推进公租房的背景下,厦门也在积极推动,公租房管理办法已经几易其稿,有望近期出台。公租房将成为解决外来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的主要办法,今年厦门4万套保障性住房的任务中,有2万套是公租房,其中相当一部分就将提供给外来务工人员居住。
3.分批解决外来工问题
总体思路是,首先让长期在厦门居住、有稳定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享受市民待遇。根据相关部门的摸底,岛内连续暂住8年、岛外连续暂住5年的有1万多人,在厦门连续缴交社保5年以上的有9万多人、4年以上的有13.6万人。
郭俊胜说,首批享受公租房的是哪个群体,目前政府正在研究,将分批逐步解决。
4.整顿保障房乱搭盖
陈维加、边经卫等委员提出,去年在视察中发现,一些保障性住房小区内违章搭盖严重,如高林居住区许多住户擅自安装“碰窗”栏杆,孤零零悬挂在墙体外。小区物业管理人员试图劝阻,但住户极不配合,甚至不让入户,查处十分困难。
“我们今年再去看,有增无减,为什么我们都发现了问题,但却没人去牵头管起来?”边经卫委员说。
副市长林国耀当即回应,对于“碰窗”违章搭盖问题,市住房保障办要立即牵头整治,违章搭盖者要么退房、要么拆除违建,不能让他们又住保障房,又搞违章搭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