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一般需要经过四个程序。
1、申报。房屋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人申报时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证件。
2、调查。房屋管理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对房屋的权属、性质、房屋坐落、四至、面积等进行具体调查。
3、审核、公告。房产管理登记机关依据房屋权属调查的结果,对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房屋的所有者、各项权利拥有者的姓名、地址;准予登记的房屋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其他事项。
4、注册登记、颁发房产所有权证。公告期满,如果没有人对房产申请登记提出异议,房管机关就会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对共有房屋除发给共同推举的执证人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外,对其他共有人会同时颁发房产共有权保持证。
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购买二手房必须办理房产登记。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房屋买卖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方才合法有效。而老王购买房屋后,还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他还不是该房屋真正的主人。
其次,老王应当到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第3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据此,老王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最后,老王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的材料。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3条关于办理过户程序的规定可知,老王需持和原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房主的房产证、老王和原房主的合法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有关文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老王缴纳了有关税费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就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核发房产证,这时老王才是房屋的真正主人。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不知道买卖二手房应如何办理房产登记。
居民在办理商品房产权证时,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预告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家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和《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商品房预购人为保障自己的权利,可以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购房小业主)同意,预售人(即开发商)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进行预告登记的目的在于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或“售后再押”,切实保护广大购房小业主的合法权益。《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规定,开发商没有在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配合办理的,购房小业主可以单方持房屋买卖合同、缴款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领取《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
办理时间:为方便群众办事,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实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合并办理,在核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一并确认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办理时限为9个工作日。为提高效率,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可依申请人需要对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和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合并受理。合并受理后,按揭付款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不但一次申请可以办妥,而且办理时限由17个工作日缩短为9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住宅登记费:个人为50元/件,单位为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
(2) 权属登记:购买新建商品房屋,开发商已按规定确认产权的,买房人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凭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申请办理确认权属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委托开发商申请办理登记的,开发商应当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
需缴交资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用地来源文件、房屋报建文件、预售许可证(属商品房项目的)(提交复印件)、楼盘单元明细表、身份证明、公安部门门牌证明、拆迁前原房屋的房地产证(合作开发或自己开发自有房地产的)、移交房屋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条款里规定要移交有关房屋及直管房拆迁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书(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银行与开发企业确定抵押情况的报告(实测面积、门牌与抵押登记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不相符的)。
办理时间: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之日计算30个工作日。
(3)领证
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如何办理?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l)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对抵押申请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登记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并予以登记发证:
(l)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交由抵押人收执,同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2)以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房地产抵押登记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如未办理抵押登记,可能给你造成损失。
(1)权属来源是限制抵押的(包括福利房、微利房、私人建房等);
(2)根据城市规划,市区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抵押的;
(7)除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利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集体土地使用权。
一、房地产如何转让?
房地产转让的主要方式有:
1、房地产买卖,这是房地产转让的主要方式,转让人将房地产移转给受让人所有,受让人取得房地产权并支付相应价款。必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呢?
须注意,城市房地产买卖中的地产只能转移使用权,所有权仍属国家。
2、房地产赠与,即赠与人将房地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的行为。需要注意:城市公有房屋的所有权属于国家,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赠与,土地使用权的赠与也不涉及土地所有权问题。
3、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有:(1)以房地产价格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2)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者多方提供资金、合资、合作开发经营地产,而使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3)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4)以房地产抵债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3中的(1)、(2)、(3)、(4)情形,近几年表现的比较多,是随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另,互换房也是常见的一种转让形式。
(三)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房地产转让作为房地产权利人将房地产产权转移给另一方的行为,但其行为并非任意的,不受约束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此采取了区分情况、区分对待的方法,从两个角度对房地产转让的条件作出界定,一是房地产转让的禁止条件,一是允许条件。
二、哪些房地产不得转让呢?
禁止房地产转让的情形包括:
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2、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是一种灵活性安排,既包括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包括将来法律、行政法规就新的情况作出的决定,必须指出的是,这里所述禁止转让情形不包括一般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和地方规章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