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印发了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主要任务中明确,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支持企业运用市场化手段,自主解决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指标。探索由大型骨干水泥企业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联合设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2017年起,停止办理含有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手续,全区水泥 (含水泥粉磨站)企业应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水泥。其他类型32.5等级水泥产量原则上不得高于本企业同期内水泥产量的30%,直至国家取缔32.5等级水泥标准为止;2017年起,全面推行采暖期水泥熟料企业(含利用电石渣、其他工业废渣生产水泥的循环经济企业)错峰生产常态化。支持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协会意见,视情在年中增加错峰生产,调节市场需求。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6〕224号
各市、县(区)人民,自治区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同意,现将《建材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办公厅
2016年12月29日
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
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区建材工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我区建材工业发展现状
建材工业是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原材料行业。截至2015年末,规模以上建材企业145户,从业人员1.6万人,实现工业增加值45.1亿元,占全部工业的4.6%。其中水泥行业实现产值37.4亿元,占建材工业总产值的33.5%,是我区建材工业的主导产业。与2010年相比,石膏、墙体材料、建筑陶瓷、玻璃制品等占整个建材工业中比重虽有所提升,但整体规模偏小、装备技术落后、创新研发不足,水泥“一业独大”的建材工业局面仍未有效改善。多年来积累的结构矛盾和传统增长方式带来的水泥产能严重过剩、新兴产业发展缓慢、适应新需求产品不足等矛盾日益显现,行业增长下行和效益下滑严重制约着行业健康发展,推进建材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成为行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二、目标任务
严控水泥产能总量、严禁新增产能和兼并重组优化区域产业布局,逐步淘汰日产1500吨及以下的水泥熟料生产线,直径3.2米及以下的水泥粉磨设备。力争到2020年,化解水泥产能400万吨,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1800万吨以内;水泥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平均水平,企业污染物排放全部达到国家标准;42.5级及以上产品消费比例达到60%以上,产能利用率达到80%以上;水泥熟料排名前4家企业产业集中度达到85%以上;建材深加工水平和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质量水平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明显增强,建材工业整体效益好转,主要行业销售利润率接近工业平均水平,全行业利润总额实现正增长。以先进绿色建材技术装备输出的国际产能合作取得积极成效。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化解过剩产能。
1.严禁新增产能。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一律停止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监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水泥粉磨站建设可不制定等量置换方案,但应符合区域粉磨站建设规划布局和先进的工艺技术装备要求。(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宁夏银监局)
2.坚决淘汰落后产能。2017年底前,各市、县(区)要全面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明令要求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与装备, 存在落后设备、工艺、违规产能以及生产淘汰类产品的,一律不予受理、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
3.依法整治不达标产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标准要求或超总量排污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监局)
4.政策激励去产能。采用阶梯电价、惩罚性排污费、提高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门槛等手段,倒逼劣势生产线退出市场。完善生产许可等合规合法生产手续,支持淘汰拆除水泥熟料烧成系统,保留3米及以上直径磨机转为水泥粉磨站继续从事水泥生产。地方收回原水泥企业(含水泥粉磨站)退出产能后的划拨用地使用权,进行再处置后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并计提农田水利建设、教育等各种资金后的收益部分,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质监局)
5.市场化推进产能置换。支持企业运用市场化手段,自主解决建设项目产能置换指标。探索由大型骨干水泥企业按照谁受益、谁付费原则,联合设立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宁夏水泥协会)
6.提升标准压减产能。2017年起,停止办理含有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手续,全区水泥 (含水泥粉磨站)企业应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水泥。其他类型32.5等级水泥产量原则上不得高于本企业同期内水泥产量的30%,直至国家取缔32.5等级水泥标准为止。(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7.错峰生产限制产能。2017年起,全面推行采暖期水泥熟料企业(含利用电石渣、其他工业废渣生产水泥的循环经济企业)错峰生产常态化。支持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根据行业发展实际和协会意见,视情在年中增加错峰生产,调节市场需求。(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二)加快调整转型升级。
1.推动联合重组。以水泥行业为重点,鼓励龙头企业和优势骨干企业强强联合、兼并改造困难企业、中小企业,重组上下游关联企业,优化物流配送,整合发展预拌砂浆、商品混凝土及建筑预制构件产业,压减过剩产能、集约化发展,实现脱困发展。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并购重组且不涉及搬迁的,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免予企业实地核查;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并购重组后,企业名称、生产条件、产能未发生变化的,经产品检验合格后,直接换发许可证。(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2.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布局。重点发展具有安全、环保、节能、降噪、防渗漏等功能性新型建材及制品,满足绿色建筑发展需求。加快培育无机非金属功能材料,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积极培育“专、精、特、新”企业。集约集群化发展石墨及炭素制品、新型建材、耐火材料制品等新兴建材行业,逐步形成一批特色产业集聚区。(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非公经济服务局)
3.积极发展新业态。鼓励建材工业生产制造与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和定制加工等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设计咨询服务单位开展工程咨询、试验设计、装备集成、安装调试、运营服务一体化的建材生产工程承包服务。积极发展面向建材行业的能效评估、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检测认证、科技成果推广等服务,扶持壮大节能服务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
4.推动技术改造。水泥行业主要实施余热发电、协同处置、综合节能、粉磨节电、高效收尘等技术改造,加快发展专用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和部品化制品,支持水泥、商品混凝土等生产企业开发生产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和预制混凝土部品部件,推动商品砂浆、成型钢筋等新型建材产业化发展、规模化应用。支持玻璃制品行业实施原料优化和标准化控制、配合料高温预分解、全氧燃烧、熔窑余热综合利用、烟气脱硫脱硝等技术改造,推广应用低辐射镀膜玻璃板材、真(中)空玻璃、个性化幕墙等玻璃制品。支持陶瓷行业实施陶瓷砖干法制粉、薄型化、一次烧成、卫生陶瓷高压注浆、真空挤出等技术改造,推广薄型化的陶瓷砖以及节水、轻量的卫浴洁具等绿色建材产品。支持墙体材料行业实施以节能型隧道窑逐步替代轮窑、变频电机替代传统电机为主的技术改造,发展本质安全、节能环保、轻质高强的墙体材料和屋面材料、外墙保温材料以及结构与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板。支持非金属材料行业实施以超细超纯选矿加工、尾矿综合利用和改性复合深加工为主的技术改造,发展基于非金属矿物用于节能防火、填充涂敷、环保治理、储能保温的矿物功能材料。(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推动绿色智能发展。
1.推广节能减排技术。鼓励实施以综合节能、粉磨节电、高效除尘、纯低温余热发电、低氮燃烧、二氧化碳减排、污水处理和协同处置废弃物等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改造。积极使用无铬耐火材料,努力提升能源梯次利用技术装备水平。鼓励园区加快燃料升级改造,支持有条件企业实施“煤改气”“煤改电”,集中使用清洁能源,全面提高建材工业节能减排水平。(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2.推进清洁生产。积极推进能源合同管理和环境合同管理,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重点推进窑炉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源头消减,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广高效除尘技术与装备,加强生产过程粉尘排放控制,降低粉尘排放量。加大污水处理回用力度,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水污染。(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3.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协同处置城市污泥、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示范工程建设。鼓励综合利用矿渣、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建筑垃圾等大宗废弃物生产水泥、墙体材料等产品,扩大资源综合利用范围和固体废弃物利用总量。支持发展基于农作物秸秆等农林废弃物以及废旧木制品的生物质建材产品。发展绿色矿业,强化非金属矿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
4.推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积极推进绿色建材评价和发布工作,推动绿色建材扩大应用范围,提高应用比重。支持具有发展优势的园区建设绿色建材产业园区。推进构建全国统一的绿色建材市场。(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
5.推进两化融合。积极推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建材工业领域的应用,加快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普及推广。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工厂、数字矿山、工业机器人试点示范研究。(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
积极推进宁夏建材集团等重点企业,发挥先进技术、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成熟经验,借助中国阿曼(杜古姆)产业园、中国沙特(吉赞)产业园平台,开拓西亚等国际市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拓展企业发展空间。(责任单位:自治区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指导协调。自治区工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本方案组织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遇重大问题向自治区人民报告。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推进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相关部门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各地级市人民对本地区建材工业调结构增效益转型发展负总责,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落实工作职责,细化工作目标,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五市人民)
(二)严格执法监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要于2016年底前完善并公开全区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建设项目库;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后核准备案、点火投产的项目,要逐条注明具体情况;各地级市要认真开展自查,对信息或违规建设的项目,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并将有关情况报自治区人民。建材企业应依法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主动披露环保相关信息。节能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水泥行业执行基于能耗限额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大建材产品抽检力度,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依法责令整改并予通报;对无证生产水泥的,依法责令停产、处罚并向社会公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专项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材企业,及时公布建材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的“黑名单”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监局,五市人民)
(三)加大金融支持。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建材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违规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通过提供并购贷款、并购票据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材企业并购重组。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快推进我区水泥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设立事宜,推动本方案确定的水泥行业淘汰落后和化解产能过剩目标完成。(责任单位: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宁夏银监局)
(四)发挥协会作用。水泥协会和有关建材行业协会要完善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推进兼并重组中的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帮助企业加强和改进管理。要加强对行业关键、共性问题的研究,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责任单位:自治区建材行业相关协会)
各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努力推进方案各项任务落实。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各项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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