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爱车放在缴费的停车场,就是为了图个安心,但是市民郑先生却认为,他这车停得有点闹心。
前段时间,郑先生将车停在三江国际丽城依路设置的临时停车位上,并交了2元停车费。这个车位处于一栋建设中的大楼下面。第二天,郑先生去取车的时候,发现自己的汽车上布满了细小的水泥点。于是他立即找到停车场收费员讨要说法,却被收费员拒绝了。“他给我说的是,我们不管,我们只管收钱。”郑先生说。
考虑到水泥可能会腐蚀车漆,郑先生自行去修理厂进行了处理。之后他又找到收费员,希望直接和停车场管理单位联系,“我说你们是哪个公司喃?他也拒绝告诉我们他是哪个公司。”郑先生感到气愤,他觉得虽然水泥点是建筑工地造成的,但停车场也应对此事负责。即使他们不愿意赔偿,也有协助自己向建筑单位索赔的义务。
经过查询,记者找到了该停车场的所属单位——绵阳市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陈杰告诉我们,收费员的态度确实不妥,但是停车场方面并没有对车辆进行保管的责任。
那么,对于这事市民们怎么看呢?市民范智萍:“我们车子停到这儿,如果他要收我们的费,他就应该有保障。”市民秦超:“既然我把车停到这儿,我还给他钱了。他肯定要保障到我车的安全,这是他们应该尽到的责任。”可以看出,在大家的认识里,只要缴费停车,停车场就有看管自己车辆的责任。
但事实并不完全如此。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停车场机动车辆赔偿纠纷案件(2004))》相关司法解释:停车场和存车人之间的关系,分为机动车保管合同关系和场地临时租用关系。
交警部门规划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地,和存车人之间属于场地临时租用关系,一旦出现车辆丢失、损毁的,停车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