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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案例丨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套用过期税收优惠政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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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移花接木,即把一种花木的枝条或嫩芽嫁接、移植在另一种花木上,比喻盗用他人或事物来欺骗别人。如今,却演变成了一种新的逃税方式:套用过期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税务人员失误或失职,蒙混过关,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以此漏洞为逃税手段,即使被查处,也可“全身而退”,甚至以此为理由,把少缴税款的责任归咎于税务机关,真可谓“万全之策”!


稽查经过


  2012年5月,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地税局税收专项检查正式启动,根据检查计划,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被选为稽查对象。检查人员领命后,根据检查预案,在进户之前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工作接洽,详细了解该公司近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并调取了该公司相关纳税申报资料。根据资料初步分析,发现该公司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是该地区重点的税源户之一,2010年~2011年共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减计收入12577703.03元,并且每年按照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属于管理较为规范的纳税企业。

  检查持续了3天,初步发现该公司2010年~2011年少缴印花税92.8元,已扣未缴个人所得税39057.71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4487.46元,合计应补缴税款93637.97元。对检查初步结果,该公司总经理毫无异议。

  随后,检查人员对取证的各种资料进行了详细分析。该公司一直以来都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经公司申请,国税、地税、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据财税〔2008〕117号和财税〔2008〕156号等文件的规定,对该公司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了调查核实,州、市发改委进行了评审,省发改委公布该公司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并颁发公司资源综合利用证书,该公司也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了享受优惠的相关资料。根据前期在主管税务机关了解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优惠条件进行了确认,企业方面也很配合,看不出有任何破绽,一切看起来似乎没有任何问题。为了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检查人员又一次来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详细了解。

  为全面清查优惠政策,检查人员兵分三路,一路赴主管税务机关,调取企业优惠申报所有资料;一路赴企业进行详细取证、书面取证,对企业进行约谈录音,详细了解优惠具体细节及相关情况;一路组织对2003年以来水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收集整理。收兵回营,三路人马集中,资料摆满了整个查案室,紧接着开始逐一进行资料分析整理与政策梳理。

  证据显示,该公司2010年7月~2011年12月生产的PC32.5级复合硅酸盐水泥实现销售收入,减按90%收入总额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其依据主要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但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已经于2008年8月下发《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该公司生产的PC32.5级复合硅酸盐水泥品目,已经不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之内。该文件还指出,200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同时废止。所以,也就不能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减计收入,应全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处理结果


  最终,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逃避缴纳的企业所得税3997463.35元(含非法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印花税92.8元、已扣未缴的个人所得税39057.71元,合计4036613.86元;对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54487.46元,责令补扣补缴,并处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1倍的罚款54487.46元。

本文来源于中国税网,作者:徐卫兴 尹国桢 彭慧龙。明税律师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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