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可以有两种答案:
第一种答案:是,只有33种木材,这就是目前《国标》中所列举的5属8类的33种木材。
第二种答案:不是。这也是依据的《国标》,就是写在本文标题前面的这段话:“上述5属中本标准未列入的其他树种的心材,其密度、结构和材色符合本标准的也可以称为红木。”
事实上,我们不应该轻易放过去这段话,因为它提供给了我们一个非常重要的信息,这就是:如果有“其密度、结构和材色”符合标准的,也可以称之为红木。
这里面的关键,是这个“如果”的假设可不可以成立。显而易见的是,这个“如果”是可以成立的。依据有如下两点:
第一,有些符合条件的树种当时并未列入到《国标》中,其原因是由于储量的问题。《红木》国标的第一起草人杨家驹老先生不止一次地讲过,在制定国标的时候,确实也有一些树种是符合“红木”这个标准条件的,没有收录进标准中,是因为它储量不够,不能成为商品材。商品材的概念是指这种木材有相当的储量,可以较大规模地砍伐和进入市场流通。笔者没有请教过杨先生,不知道这个商品材的储量是一个什么样的数值,但可以肯定它不会是一个小数目。我也不知道当时未能列入国标中,但却符合标准的树种有多少,但有,这是肯定的。
第二,有些符合条件的树种,因为没有被发现其“符合条件”,因而未能被收录。我们在这里可以肯定地讲,这样的树种是一定有的。我们可以举卢氏黑黄檀的例子。卢氏黑黄檀就是不规范称谓的大叶紫檀,这个树种进入我国的时间并不长,不过十几年的时间,当初还有某此专家认为它就是“檀香紫檀”。而不久后制订《国标》,于是把它收录进了其中,假如它再晚进入国内市场三、五年,也就是说它如果是在《国标》制定之后进入中国市场,它也照样无名无份,会被当做“非红木”。那么,谁敢保证,真的就没有这种情况呢?
据了解到的情况是,目前确实有些木材商,引进了一些很好的品种,并正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研究,如果它符合标准,就可以称之为“红木”。如此说来,“红木”怎么能说它只有33种木材呢?或许34、35、36、37、38种。“红木”的概念其实是弹性的,这就是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这样也才更符合客观事实。
记得有人提出过扩大“红木”范畴的问题,意思是放宽一些标准,把一些接近标准但不完全符合标准的一些树种纳入进去。这涉及到修改国标,肯定很麻烦。《国标》并非不可修改,但需各方面条件具备,水到渠成。而我们更赞同开发新的符合条件的树种资源。这也是解决我们传统家具行业材料紧缺的可行的方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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