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德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功调解2起水泥不凝固消费纠纷案件,两消费者获赔近4万元。
2016年3月4日,村民王某、先某在复兴镇一建材批发部吴某处先后购买了6吨和5吨水泥用于搭建房屋楼板和粉墙。使用近2个月后,他们发现该水泥出现不同程度的不凝固现象,两位消费者怀疑是水泥质量问题,于是找经营者反映。经营者立即与水泥厂家联系,厂家于4月13日到吴先生家中对该水泥进行了抽样送检,然后告之消费者水泥质量不存在问题。
无奈之下,王某和先某于4月26日和5月9日分别通过拨打12315和该局办公室电话进行投诉。接到投诉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厂方、经营者、消费者3方到现场调查、了解情况。现场看到,消费者王某的房屋已经完成第一层的楼板搭建,先某的房屋粉糊面积约400平方,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凝固现象。
现场查看后,该局执法人员组织3方进行现场调解。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厂家和消费者双方就举证材料从何处取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厂家要求抽检出厂时的备样水泥,而消费者要求抽检未经使用剩下的水泥。抽检厂家备样水泥,消费者怕厂弄虚作假,抽检剩下的水泥,厂家认为保存时间长,保存方法不当影响各种指标。双方僵持不下。
最后,在该局执法人员的努力下,本着调解双方自愿、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厂家和消费者最终达成协议:厂家赔偿王某房屋水泥板拆除、重建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2万元,水泥25吨。厂家赔偿先某房屋墙体拆除、重新粉糊所需人工费、材料费1万元,水泥6吨。双方对调解表示满意。至此,2起消费纠纷得到了成功化解,有效避免了矛盾的升级。
作者:田刚
审稿:冯建洪
编辑:刘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