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9月18日讯 随着明年1月开征时点的日益临近,环保税开征已经进入倒计时。9月15日,江苏省财政厅公布了《江苏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环保税开征在江苏已经落地,并进入实质性阶段。
作为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的施行,也意味着我国施行了近40年的排污收费制度将退出历史舞台。与此同时,在税收征管方面,环境保护费改税后,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环保部门配合,将开启“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模式。
江苏省财政厅表示,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常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征求意见,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4.8元(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5.6元(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为什么适用税额存在地区差异?江苏省财政厅相关人士解释称,排污费制度下,我省明确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和经济发达地区可以高于现行标准自行制定有利于本地区环境保护的排污费政策。
经省政府同意,南京市于2015年出台《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宁价费〔2015〕76号),规定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为每污染当量8.55元,苯、甲苯、二甲苯为每污染当量10元;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和五项重金属为每污染当量8元,氨氮为每污染当量6.4元。为保持政策延续性,拟保留南京市的差别化政策,并按以上两项原则确定南京市适用税额,即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7倍;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8.4元,是国家最低标准的6倍。
环保税开征会给相关企业带来哪些影响?相关人士称,按此方案,在不考虑企业治污减排水平提高和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下,部分企业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较排污费可能有所增加,但由于《环境保护税法》取消了排污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加倍征收排污费规定,新增出台符合条件的排污企业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继续执行符合条件的排污企业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等优惠政策,只要企业加强环保意识,加大环保投入,实施技术升级改造,降低污染排放,就能减少环境保护税支出。总之,我省拟定的税额方案符合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符合我省环境承载能力现状,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省情,也兼顾了排污企业税收负担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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