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8日,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去年以来,市环境保护局持续发力,坚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共对9起环境违法案实施了按日连续处罚,处罚金额597万元。
其中,对2家玻瓶生产企业开出了按日连续处罚罚单,处罚金额共计577万元。
去年6月,市环保局在开展监督性监测中发现,泸州某甲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和泸州某乙玻璃有限公司两家玻瓶生产企业外排废气中烟尘、氟化物超标。
经立案调查,去年9月,市环保局对两家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实施了行政处罚,并依法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市环境监察部门在之后的复查中发现,两家玻瓶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仍然超标。
依据2015年修订实施的《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市环保局遂依法对这两家企业启动按日连续处罚,分别开出297万元和280万元罚款的罚单。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处罚的总金额近600万元的两起按日计罚案,有力地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展示了我市环保部门敢于亮剑、绝不妥协、重惩违法、铁腕治污的坚定决心,为全市打羸污染防治“三大战役”提供了坚强执法保障。
泸州日报记者 李瑞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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