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石雕企业关闭退出的补助方案
一:补助对象
所有违反环保 规划 国土 工商 农林 水利 安全等法律法规并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关闭退出的石雕企业 即土地使用证书 税务登记 环评手续等不完整的企业。
二:补助标准
无土地使用证书的企业必须拆除厂房和生产设备.按厂房面积和设备予子以补助 有土地使用证书的企业必须拆除生产设备.按设备予以补助。
补助标准如下.拆除厂房补助.水泥框架建筑厂房补助150元/m2不高于5万元 ;钢结构厂房补助100元/m2不高于3万元;简易搭建厂房补助50元/m2不高于1万元 。
拆除生产设备补助.原则上以企业所拥有的固定式大型生产设备.大切机 、大磨机 、固定式、 雕刻机 行车按每台3000元 总额不超过15000元予以补助。
三:补助条件
石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享受补助金:
四:补助金发放流程
石雕企业在2018年5月1日前完成补助条件所述要求后。应于2018年5月5日前向属地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 企业所在镇人民政府要抽调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于2018年5月14日完成对企业验收 验收通过后依法予以公示7天后发放补助金 县财政提供资金保障。
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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