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什么构成了一座城市的生命,固然离不开必要的人口结构、经济规模和增长方式,但我想越来越多的人会更加认同文化。文化的传承和发展才使得城市温柔与坚韧,文化使城市与乡村拉开距离,成为人类文明的航标。没有文化的城市无异于一具僵尸,只有文化才使一座城市灵动起来,从而富有理性和创造。这也是当下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中唯一缺少歧义和争执的价值共识,文化是一座城市中最为坚硬的部分,它构成了一座城市的灵魂和精神。然而,是什么构成了城市的文化,在认识方面则存在着严重的误区,尽管怀特把文化的结构分出了技术系统、社会学系统和意识形态等亚系统,但他承认社会系统是技术系统的函数。也就是说技术系统包括物质的、机械的、物理的和化学的仪器的等方面,是一个自变量,处于整个文化系统的底端。而社会的、意识形态的系统则是整个文化系统的高端,是一个应变量。因此,在文化的本质上无法否定的是文化更应该是一种精神层面的,正是这种精神传承和涵养才使一座城市具有了生命体的丰沛特征。如果说一座城市就是一个生命,那么生命自然有诞生、成长、成熟和衰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既有技术层面的物质传承,更有精神维度的文化接续。
新世纪以降,我们在大刀阔斧地经营城市,城市成为了创造财富和政绩的桥梁,在文明生态的作用下,也在呼唤文化。一方面城市在千城一面地崛起,高楼大厦、车流如织、广场绿地在炫耀财富。一方面一座座城市的灵魂在逐渐死去,遗存毁灭、记忆丧失,扭曲中的城市在无言疼痛。当下城市文化的营造不是公权力与公共资源对于城市历史和市民期待的回应,而是在权力的自负框架内涂抹以决策者自我为中心的文化图像。当一座城市背弃了文化的核心精神,市民对于文化的历史认同、多元需求与文化想象不再被尊重,这样的城市改造便没有了文化,只剩下肆虐的权力风暴。当我们第二天清晨醒来,已听不到城市的历史呼吸、触摸不到时光镌刻的历史温度之时,只能在推土机的轰鸣声中祭奠文化的叹息。然而,我们不禁要问,这是谁的城市,属于市民,还是历史,还是那些狂妄的机器?谁在打破城市文化带给我们的精神栖息,又是什么阻断着通向精神故乡的城市文化的追求与梦想。
一、 话题缘起
2009年6月6日18时,,在新华区公里街拆迁项目施工时,发现了一处老式四合楼院。,初步考证为清末民初建筑,瓦顶、砖木结构,地板、楼梯、门窗、回廊均为木质,为典型的中西合璧式建筑。此建筑原为晋商一处钱庄,。“19号”院是“石门市动员委员会肃奸组”的代号,因位于当时的石门市中正街(今南大街)19号而得名,人们又称其为“19号阎王殿”。解放后用作民居。改革开放后,用作临街商铺的库房,因为隐蔽在周围林立的商铺之中,一直未被发现。
、准备辟成绿地后,紧急通知施工单位暂缓施工并上报市政府。6月13日,,与会专家认为该建筑为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区位价值和利用价值,并可申报国保单位。随后,,并报市政府。7月份以来,经当地所有主要媒体连续披露、深度报道以来,引起了全市市民的极大关注,前来参观者络绎不绝。随之,“19号”院的历史故事、人物关联和大量史料也浮出水面。
当媒体及社会各界强烈呼吁保留这一历史遗迹之时,保护与建设的矛盾并未消除,新华区政府又提出了异地迁移重建的方案。近日为给国庆献礼,在文物部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区有关部门在更换部分砖瓦,并涂刷外部墙面。“19号”院的命运依然危在旦夕。最终的去留问题尚未确定,“19号”院在城市的夹缝中等待判决。
二、 历史文化的权利
如果承认历史遗存是一种文化,而文化又是有生命的,那么历史文化则是一个完整的生命体。在承认生命享有权利的前提下,历史文化也有着自身的权利,只是过多的时候这种权利被无端地剥夺和践踏。既然如此,生命是一种首要价值,任何价值理由在生命面前都是次价值,都应该为生命让路。历史文化遗存作为一个完整的生命体与我们的自然生命一样有着不可重复性,它的诞生是一种偶然。这是生命的基本特征,在这个特征里生命具有的完整性要求它的物质和精神的完整。如果任何因素破坏了这种完整,生命的气象也即结束。历史文化遗存,当然必须称得上历史文化遗存才有权享有被保护其权利实现的可能。,“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必须受到国家保护。第十一条又强调“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第五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化保护,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法律不仅是国家意志的表达,还是共同体成员的价值共识,对于文物保护用法律的形式实施是一个基本底线,也就是承认历史文化遗存是脆弱的。像所有的生命体一样,如果没有刚性的法律保护,仅凭道德自律、文化认知远不能维护它的基本权利。在法律的层面上历史文化遗存享有被国家保护的权利,他的权利不可侵犯。
人的自然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物质能力,是人得以存在的基本体现,是不可以替代、逆转和改造的规定性,所以他的价值在于他的独一无二。历史文化遗存同样如此,它的物质存在才能召示其生命存在的历史意义,同样有着不可替代、迁移与等价交换的规定性。本案中提到的“19号”院显然符合“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前两款中的保护范围,它是近代建筑,并且见证了一座城市的起源与成长,见证了一个时代的风雨沧桑,凝聚了厚重的历史信息。在生命权利的意义上首先是维护它的物质存在形式,因为只有在它存在的前提下其它的价值与意义争论才有价值。当文物部门在第一时间发现了它的存在,所有的努力也都是为了它的继续存在,也就是让它继续拥有物质生命存在的形式,这便是让它享有应有的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在法律的范围内,有权利必须有保障,有权利也必须有救济。文物的生命权如人的生命权一样更多地是一种消极权利,一种防御性权利。一方面要求有不被侵扰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要求政府必须对它的安危之保障有积极的作为责任。政府对这种权利保障作为的绝对性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逃避,因为政府是实施这种权利保障的主体。因此,在权利的前提下,任何组织或团体不能将其剥夺,剥夺也就意味着犯罪。在法律的前提下,对于历史文化遗存更没有任何理由可以提出等价交换。生命无价,同样,文物也无价。无价的历史文化岂能用商业开发中的货币价格来衡量,如果这样,一座城市,包括它的人民承受的将是永远的精神羞侮。对于历史文化权利的尊重不仅折射出这座城市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还反映出这座城市的历史关怀和文化胸襟。当权力失去了对一座城市历史文化遗存的敬畏之时,当一座座具有历史生命的文化标志纷纷倒下之际,也将是一座城市下滑和沉沦的开始。当他践踏历史文化权利的时候,他的文化权利也将无法实现。当公权力介入权利与利益之争时首先维护权利才能找到利益的平衡,否则利益将吞没所有的权利。如果公权力被某种利益绑架,为当下牺牲未来之时,随之而来的将会是对这座城市永久的惩罚。
三、 历史遗存与城市文化
城市是人类走向文明的标志。城市荟萃了人类最优秀的文化遗产,不仅是人类的物质载体,还是人类的文化家园。因为在一座城市里集中了不同历史时期最先进的技术文化、制度文化、社会文化和意识形态。可以说城市本身就是文化。一座城市的成熟也意味着文化的成熟,成熟的城市文化可以对城市的形态进行梳理、校正和导向。而在成熟的城市文化中最为坚硬的则属它的历史文化遗存,没有历史文化遗存的城市很难有成熟的文化形态,也很难有自己的特色和个性。而一座城市的魅力也主要在于它的历史文化,山水固然重要,但环境可以创造,然而历史无法复制。只有真实的历史幽香才能征服人们,没有历史文化遗存的城市显然是轻飘的。我想,关于历史文化增添给一座城市的魅力已经是一种常识,常识本来应该是妇孺皆知、被人们所尊重的,然而,更多的时候常识被时尚所埋葬了。当一个社会被淹没了常识的时候,也便是一个时代没有了真理的开始,因为常识便是真理。常识因其朴素往往被功利和时尚所淹没,为此也将使蔑视常识的城市付出沉重的代价。当下的城市改造运动是一种时尚,而在城市发展中强调文化也成为一种时尚,同样的情况下大手笔地制造文化更是一种时尚。时尚之所以成为时尚就因为它的流行性,又因为它的短暂性,由于没有真正的价值支撑,往往无法经得起时间的叩问和考量。当下的城市化运动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便是对城市文化认识的误区,除了一方面毁坏历史遗存外,便是争建大剧院和仿古街区。在一些人的眼里,只有这些才是文化。更大的误区还在于只承认著名文物景点是不可撼动的文物,其它的城市历史文化肌理则是陈旧的负担,或者说影响了城市的形象。如同人类一样,普通的百姓作为弱者,他们的权利是最容易被忽视的,而恰恰又是他们组成了这个完整的社会。在城市文化体系中,著名的文物保护景点固然重要,但散落和沉默在城市文化肌理中的每一条胡同以及端坐在上面的每一个符号才是文化的主流。龙应台在担任台北市局长时就千方百计地使每一条历史胡同都温柔地保存下来,为此不惜以辞职相抗争。而我们的城市文化肌理远非如此幸运,当一座座历史肌理中的建筑被毁掉之时我们的“肌理保护”也只能是一句空话。细胞不存,强调保护肌理何用?建筑被毁,要求维护格局何能?历史无存,高调提倡风貌何在?
本案中所说的“19号”院,正是这座年轻城市历史文化肌理中的幸存者。由于所处位置商业开发较晚,地处单位产权复杂,所以才能幸存于今。此处又是这座城市的中心和根系所在,城市的发祥和成长于此,所以,这里的百年建筑也便是最老的建筑。这样的建筑对于古都北京、西安、南京来说可能不足挂齿,但对于只有百年历史的城市来说已经是弥足珍贵,实属难求。在我的童年时期这里是成片的四合楼院,清楚地记得当时踏上木质楼梯和地板时的感觉,青砖垒成的高墙成了儿时记忆中的神秘历史。20年前当我又回到这座城市之时,还能在这里的胡同闻到儿时的芳香,少年时走过的路径依然可辨。然而,20年过去,大片的此类院落已经荡然无存,代之而起的则是每个城市都雷同的水泥丛林,恍惚间记忆中的温情化为灰烬。只要对这座城市怀着朴素的感情,在这里驻足时都会黯然神伤。
当我们去另一座城市踏访,肯定不会去仔细端详那里的玻璃幕墙,也不会留恋种了些花草的广场,更不会伫立欣赏那浩浩的车流。肯定是寻访来自阅读中的历史信息,通过寻访去印证阅读中的历史想像。哪怕有一棵老树、或者一片砖瓦,也会感到历史曾经真实地存在过,透过这些感受到故人的心跳。如果幸运走进一条幸存的完整胡同,会有置身历史的幽深感觉,它的魅力会使人神魄折服。然而,这样令人折服的历史胡同是越来越少了,有的荡然无存,有的被商业浪潮吞噬,有的被新建的仿古街区所代替。一个不能善待历史文化的城市谁能相信它能发展文化,而一个不能发展真正文化的城市又有谁相信它有持久的竞争力,一个没有人文魅力,没有竞争力的城市又怎能是适合人类居住的城市。历史使城市深刻,深刻使城市厚重,一个厚重的城市肯定是文化的,而一个文化的城市又肯定是富有魅力的。讲起石家庄的文化不能总是自豪地提起赵州桥、西柏坡和大佛寺,也不能总是想像着那些自娱的牵强故事。而石家庄真正的文化恰恰在决策者的忽略之中,在城市细微的历史文化肌理之中,在“19号”院那样普通的历史缝隙之中,在人们拥抱“19号”院那样的民间热情之中。这些是潜伏在城市文化之躯上的珍珠,他们希望被发现。如发现后不能善待,他们愿默默地被埋葬,以便去等待明天的人们。当一座建筑穿越了百年时空,经历了无数风雨剥蚀来到今天的时候,我们是否有绝对的权力中断它通向未来的可能。我们的决策是否应该尊重历史和敬畏未来的评判,到底谁是历史文化的主人?
四、 城市文化与公共选择
关于城市文化如何发展的问题,自然涉及到谁是城市文化的主体,谁拥有文化权利的问题。说到底,城市是谁的城市,历史文化属于谁所有,谁才有权力决定历史文化的去留问题。一个城市的公共机构只能是城市文化资源的保管者,只能在全体市民的授权下行使行销城市文化品牌的使命。作为一种公共机构应以一种最大的包容度和宽容度回应民众的文化需要,调节资源分配,同时创造让人民参与城市文化风格塑造的机会。一个合格的公共机构所营造的城市文化应是全体市民认同的,为大多数所熟悉和亲切的文化品格,而不是用公权力去建设一个背离了文化兴趣和历史脉络、让人们感到粗暴和陌生的城市。因为城市一方面向人们提供物质载体,一方面向人们提供心灵的栖息。城市文化又恰恰是全体市民的精神脉带,因此,只有历史文化和文化风格才是别于其它城市的血脉标记。
《》第二十七条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产生的福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五条第一款也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甲)参加文化生活;(乙)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丙)对其本人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上和物质上的利益。享受被保护之列。”文化权利是人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文化权利的核心是公平性,不仅平等享有公共文化服务的权利、科学文化进步的权利和参与文化生活与文化创造的权利,还享有平等参与文化事务的决策、执行和评估的权利。公民参与公共文化事务的管理是实现其文化权利的前提,公民不仅要参与文化事务的决策,而且还要监督公共文化政策的执行,以及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绩效进行评估。虽然依照集体选择经济学的理解,集体选择行为之所以存在是由于私人选择行为无法满足人们的需要。基于这样的逻辑,政府就是这样一个体现规模经济效应的公共组织,顺理成章地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共决策组织。但是,,原因在于集体决策中的理性经济人性质,决策集团有着天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倾向。公共选择理论的政府失灵说明约束政府行政权力、鼓励民众参与、制约政府决策的必要性。如果说在政府的一项其它决策失败尚可吸取教训的话,那么像本案中“19号”院如果决定拆除,或是异地重建,然后发现是错误的,这种过失将不可挽回。北京城大量的古建筑及其古城墙在建国初期由于决策失误被毁之殆尽已经是无可弥补的惨痛教训,可是在60年后的今天我们依然在重复着同样的教训。,其独特的内容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启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都是理性“经济人”,,政府在干预经济社会的过程中存在着失灵现象,政府的行为往往会受到利益集团寻租的影响,而一些决策者为了利益分肥也会创租和抽租。因此,决策的民主化是现代公共政策制定中一个重要价值取向。面对如火如荼的城市化运动,公共决策在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愈加明显。由于存在有限理性和政府失灵,公众参与对于提高公共决策的质量进而实现其良好的实行效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近年来在《宪法》中“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支持下,在“城市规划”、“旧城改造”的口号下,大片的历史街区正在一片片倒下。被改造和拆迁的土地上的一切都必须给“规划”让位,似乎一切都是为城市的“公共利益”。,,因为“旧城改造”和“合理补偿”,他们的利益被迫让给开发商。在这样的背景下,由于利益集团的利益驱动,历史文化遗存根本没有喘息的机会,只有被埋葬的哀歌。当民众不能充分参与决策的情况下,城市文化的方向也只能是决策者唱给人们的虚幻承诺。决策集团为什么热衷于建造形式文化,而对真正的文化无动于衷,这里面除了自身的认知水平之外,更多的是一种个人利益,这利益不仅是物质的,还有心理的、精神的。众所周知,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很难找到利益寻租的可能,也无法体现立竿见影的当下政绩,自然使之兴趣无存。而建筑虚假文化不仅有利益分肥机会,还有面子工程的政绩需要。正如布坎南所说:“对处在代表国家行政地位上的人,如果要适当地设计出能够制约赋予他们的权力和他们在那些权利范围中的行为的法律——宪法条款,我们就一定要把他们看作是以自己的权利最大限度地在追逐财富的人”。公共选择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我国传统的对政府官员的人性定位,启示我们由于人性的缺陷和认知局限,他们的代表方向有时并不可靠,所以就需要有效的制约和程序建设来保护好公民的各种合法权利。在城市文化发展中如何避免滥用,避免决策失误给城市造成的永久伤痛,除了有效的程序设计外就是让广大民众进行决策参与。公众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不仅是避免异化的需要,,也是提高公共决策效率、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一座城市的文化风格是历史演化的结果,不是人为的短期化的程序构造,其生成的许多条件多为未知,所以不可能在短期内由于政策的选择而改变,所以,任何急功近利的文化政绩只能使之扭曲。因为文化的生成与物质创造有着不同的机理,文化并不一定能够与现实意志进行捆绑,任何非文化行为的强制,并不能达到强制者所期待的效果。
本案中的“19号”院确属近现代历史文化遗存,且与重大历史时期的一些事件关联,它的历史价值、文物价值、艺术价值、区位价值和利用价值不必再说,根据文物部门的设想,这里是理想的“石门风情博物馆”。保留“19号”院是文物部门的愿望,也是广大市民的心声,如果说文物部门是行使文物保护的主体,这里有扩大势力范围之嫌,那么公众的保护热情则完全出于纯粹的历史文化感情和权利责任。因为权利是一种裙带关系,有权利必有义务和责任,公众有分享历史文化的权利,同时也有保护它、为它呼吁、奔走并参与决策的责任。失去了这种责任,自然就难以享有权利。所以,在“19号”院的去留关键时刻,不仅需要专家的声音,更重要的是倾听公众的呼声,且不可对公众的意见置若罔闻而一意孤行。只有如此,那些公共决策才能真正生效。公众权力才能归位于公共服务,城市文化的发展才能贴近文化的精神气质。
五、 结语
生活在法制社会的每个人都有着自己的文化权利,为了实现这种权利,每个人都可以选择符合自己的价值准则。这样,在不同的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往往会彼此关联,并发生冲突,甚至与权利和权力形成矛盾。当这种冲突对峙之时,作为法律本质的价值性首先要考虑价位优先原则,首先要促进既有利益,其次才是潜在利益。城市化运动中的每一天都在发生着历史文化与机器轰鸣的冲突,这种冲突不仅是一种认识冲突、利益冲突,还是一种文化生存与权力自负的冲突。作为历史文化遗存显然是一种既有利益,而所谓的“规划”中的开发则是潜在利益,根据法律的基本精神,潜在利益必须让路给既有利益。在历史文化遗存生命特征的意义上,作为首要价值应该在同类物中是价值之首。法律既是一种行为规则,又是一种价值导向,它对利益冲突的干预都是以尊重固有的文化传统和文化逻辑为基础的。从古希腊的城邦法发展到当今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法治,法律的进步不仅在于形式完善和技术成熟,更重要的是理念的更新---从完全贯彻强势群体的意志到更关注普通个人的正当权利。,法律的要义在于能够坚持并执行自己的独立判断,它强调的结果应该是江平先生说的那样:“只向真理低头”。不屈服于某种利益集团,不为当下的流行时尚所左右,也不为虚假的光环所自我膨胀,不仅是法的品格,同时也是文化的精神与操守。我们理想的城市不仅是文化的,还应该是被博大的文化所滋养的,应该是充满了理性、自由、民主与法治的光辉。
2009年8月22日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