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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鱼、捕鸟,砍自家树,这些都能构成犯罪?寻乌公布一批保护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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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江之头,君住江之尾;赣港一家亲,同饮一江水”,地处赣闽粤三省交界的江西省寻乌县是东江源头县。寻乌水既是寻乌人民的母亲河,又哺育了东江沿岸广州、深圳等地广大居民和香港同胞。寻乌县还是物产丰饶之乡,素有“稀土王国”、“中国蜜桔之乡”的美誉。悠美的环境、丰富的资源是寻乌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保护环境意识,推进“生态寻乌”建设,体现、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资源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

张某某非法采矿案

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未经授权或批准的情况下,雇请民工擅自在寻乌县文峰乡上甲村柯树塘杉树角(又名“沙子角”)曾某某的自留山上取土,采用堆浸的方式开采稀土。寻乌县矿管执法人员于2016年11月8日对该矿点进行爆破炸毁。此后,被告人张某某又擅自雇请民工在原矿点采用堆浸的方式继续开采稀土,并于2017年1月5日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江西省作出鉴定意见,被告人张某某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224100元。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主动缴交了复垦造林费用12480元。

      ,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2241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此外,被告人张某某非法采矿行为,致使林地植被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并处罚金二万元;赔偿国家复垦造林资金12480元。  

法官点评

       矿产资源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能源和矿产原料。同时,矿产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的保护。本案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盗采稀土,严重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张某某盗采稀土的行为还造成国家环境资源遭受严重破坏,修复当地生态,需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其应赔偿相应损失。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案件的成功办理,对于如何运用民事侵权赔偿方式,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案例


谢某某、邝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24日下午4时许(3月1日-6月30日为珠江江西段禁渔期),被告人谢某某、邝某某经商议,携带电瓶、逆变器、电鞭等电鱼设备驾车至寻乌河一级支流马蹄河寻乌县黄岗山公园至长举村附近河段(该河段属禁渔区),被告人邝某某持电鱼设备电鱼,被告谢某某持塑料袋装鱼,非法捕捞河鱼重量1.05公斤。接到举报后,寻乌县农业和粮食执法人员前往现场将谢某某、邝某某当场抓获,并扣押电鱼设备及河鱼。经寻乌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捕捞河鱼价值人民币25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邝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被告人谢某某、邝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谢某某、邝某某罚金各3000元。

法官点评

       捕鱼也可能会构成犯罪,对于这一点,很多人都没这个认识。本案中,虽然谢某某、邝某某只捕到1.05公斤河鱼,价值仅为25元,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谢某某、邝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滥用电力的方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水产资源,理应受到刑法处罚。国家设置禁渔期、禁渔区,并禁止采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毁灭性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其目的在于保证野生鱼类能够保持良好的繁衍环境,使其正常繁殖,促进生态永续、和谐发展。





案例

王某某滥伐林木案

案情简介

 

      

       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寻乌县文峰乡双坪村龙潭角摇斗山柑子树窝自己承包山山场砍伐阔叶树,并将砍伐的部分林木交给刘某某,得款人民币600元。经司法鉴定,被砍伐林木原木材积23.4365立方米,立木蓄积量为39.0608立方米。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出赃款600元。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所得赃款,并在砍伐林地处补种上杉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判处,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法官点评

        森林资源是地球上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是生物多样化的基础,不仅能够为人类的生产生活提供多种宝贵的木材和原材料,而且在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改善土壤等多方面的生态防护效能上有着重要的作用。有些群众认为,自己砍几棵树,对生态环境影响不大,尤其是自家种植或者跟他人买卖的林木,砍伐多少是自己的事。但是,根据刑法规定,未经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基层滥伐林木案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普通村民没有认识到砍伐林木需依法进行。减少滥伐林木案件的发生,需要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培养群众保护森林、依法采伐的意识。



案例

刘某某、黄某某非法猎捕国家珍贵野生动物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经商议,在未办理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寻乌县文峰乡长举村竹园小组圳头“子边山下”自家菜地上,采用设置捕鸟网的方式猎捕野生鸟类,捕得野生鸟类3只,其中1只为褐翅鸦鹃(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寻乌县石田心博豪幼儿园门口准备出售时,被森林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告黄某某同日投案自首。

      ,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管理制度,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管理制度,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鉴于被告人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判处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黄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点评

        野生动植物是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植物对于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有重要意义。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公众对于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不能捕猎是有一定认知的,但对褐翅鸦鹃等较常见的二级保护动物的捕猎,则缺乏认识。其实,根据法律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即使是猎捕普通动物,也构成犯罪。本案通过对刘某某、黄某某的刑事制裁,充分发挥了刑事司法的宣传警示作用,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浓厚氛围。




编审:任福生     编辑:严远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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