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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经营报
近日,多位投资者向《中国经营报》记者反映,质疑身为中国金融在线(其官网信息显示为目前中国唯一一家在美国NASDAQ上市的财经类互联网公司)旗下品牌的“证金贵金属”,作为多个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在投资宣传、合同签订等多个方面存在违规行为,。
就在记者采访期间,个别投资人表示,证金贵金属的相关负责人在获悉记者采访一事后,主动与她们取得了联系。这些投资人日前获得一定金额的补偿,但由于保密条款的限制,投资人未向记者提供更多细节。而对于补偿的细节及相关情况,记者经多方联系,尚未获得证金贵金属方面的官方回复。
事实上,在纷乱复杂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投资纠纷中,作为与投资者签约并保持密切联系的一方,会员单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涉及投资纠纷的关键一环。
在专业人士看来,上述情况折射出,以“证金贵金属”为代表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会员单位,在经营过程中的种种乱象以及由此引发的诸多困惑。
身份之惑
打着中国金融在线的宣传旗号,却在对方官网上难觅踪影,证金贵金属的身份光环让投资者大惑不解。
据投资者反映,与他们交流并指导他们开户交易的所谓客服人员均宣称自己是“证金贵金属”的员工,单位地址和电话完全一致。而投资者提供的合同却显示,与其签订合同的单位名称却是五花八门。
这些单位包括:上海证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金”)、证金(福建)贵金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证金”)、青岛证金智胜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证金”)等。
根据投资者提供的信息,记者找到了这个名为“证金贵金属”的网站。
网站介绍中称,“证金贵金属是中国金融在线(NASDAQ:JRJC)旗下品牌,是拥有纳斯达克上市公司背景的贵金属及大宗商品投资交易平台”。而版权声明显示,该网站属于天津证金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证金”)。
而奇怪的是,记者在中国金融在线官网上的“品牌”一栏中,并未找到“证金贵金属”的字样。
记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天津证金成立于2013年7月23日。经营范围包括贵金属经营;信息技术服务;黄金制品批发兼零售。法人为白久才,股东为北京证金财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金财富”)。
此外,通过点击该网站顶部位置的“证金直播”栏目链接,记者发现在该页面的突出位置,列出了贵金属、大宗商品、现货投资、石化商品交易、现货商品连售等多个带有“官网”字样的链接。
据网站页面当前显示的信息,“大宗商品”所属公司为青岛证金。工商登记信息显示,青岛证金成立于2014年9月4日。法人为杜世鸿,股东为证金财富。
记者随后查询发现,证金财富成立于2004年12月24日,法人为杜世鸿。根据变更信息,此前的企业名称为“北京汇福金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5月19日变更为证金财富。
之后,证金财富在2013年成立了两家子公司,分别为上海证金和福建证金,法人均为孙宝东。
而证金财富的控股股东,则是深圳泰和盛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7月4日。后者的投资方之一,即为上海证券之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之星”)的合资子公司,而证券之星则是中国金融在线集团的旗下品牌。
至此,证金贵金属的身份或才初露端倪,一句“证金贵金属是中国金融在线旗下品牌”的宣传语背后,隐藏着庞杂的企业关系。
对于上述企业的从属关系,记者曾多次致函中国金融在线予以求证。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其官方确认信息。
角色存疑
而在统一的品牌背后是遍布各地的子公司、纷乱的大宗商品交易所会员身份,以及不同的经营范围。
对于普通投资者而言,前述错综复杂的企业从属关系和各自的经营范围,在大量的投资宣传面前显得微不足道,甚至无人问津。
正是在“证金贵金属”这个统一的品牌下,宣称是其客服人员和投资顾问们,对投资者完成了宣传鼓动、代客签约、开户、投资指导等一系列分属不同经营范围的工作。本来是客户代理商的会员单位,却在投资者的交易过程中,让投资者感觉其同时扮演了咨询者甚至“指导老师”的角色。
据浙江宁波的投资人郑女士介绍,2013年3月19日,她接到一个陌生的电话010-58309199,后来得知是海西大宗商品交易所旗下第029号会员单位,证金(福建)贵金属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打来的。
但据记者调查发现,上述座机号码为证金贵金属网站上的客服电话。
在业务员的极力游说下,郑女士让其代签了客户协议书,其中包括需由客户抄写的“风险提示内容”,并开立了交易账户。协议书显示的单位名称为福建证金。
此后,郑女士陆续投入资金12万余元,被安排到名为“火线交易直播室”的实盘交易群中,在“老师”,即所谓指导人员的频繁喊单下,针对白银品种进行连续买卖交易。短短几个月时间,郑女士共亏损116715元。
来自湖北武汉的投资人张女士(化名)和江西赣州的李女士(化名),她们的投资经历与郑女士类似,所不同的是,与她签约的单位分别为上海证金和青岛证金。
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张女士共亏损40余万元,而李女士则亏了65万元,而她们交易的品种均属于“现货原油”。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上海证金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括原油类产品。前述证金贵金属网站的所属单位,天津证金的经营范围中也没有咨询类的项目。
对于会员单位角色定位不清的情况,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的侯晓宇律师表示,这有失“三公”原则。
他指出,会员单位是要赚取交易酬金,通过交易获利。而所谓的“老师”,其职业身份和资质不明,与会员单位的关系不明,有的直接受雇于会员单位,存在利益关联,甚至有可能会员单位直接参与交易获利。由于信息不对称,存在直接受益的可能。因此,会员单位本身不能推荐,而第三方的预测也不能明确下达操作指令。
此外,在上述投资人给记者展示的客户协议书中,“投资目的”一栏均勾选的是“长期投资”,这与她们开户后进行的频繁买卖操作,以及短短几个月的投资时间相比,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而更重要的是,根据投资人提供的信息,在上述投资过程中,也未出现任何一次实物交割的记录。
,多以“受害人”的身份出现,从而陷入与会员单位无休止的举证困惑之中。
上述投资者曾不止一次对记者表示,会员单位存在夸大宣传、风险提示不足、喊单指导等“违规行为”。在实际中却也出现会员单位的所谓客服人员,代替客户签字、抄写风险提示等现象。
但侯晓宇认为,这些判断均需要相关的证据作为支撑,而由于信息不对称,投资者的举证难度极大。
他表示,在实际操作中,包括签字、录音等,投资者掌握的证据链条往往不能闭合,无法对应到会员单位,人员身份很难确定,作为民事案件来说很难追查。而且,民事诉讼有追索期的限制,时间为2年。此外,如果存在直接的造假行为,可以视为诈骗,属于刑事责任,没有追索期限制。但这种举证更困难,如果找不到十分明确的证据,公安机关也很难立案。
他进一步指出,过去司法认定上比较依赖行政认定,如果政府部门出具违规认定意见,后续法律操作就比较容易。而随着司法的不断进步,现在的司法认定已不以行政认定为前提了。
根据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典型案例显示,2015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现货白银交易纠纷案件做出了民事判决。在没有行政认定的情况下,裁定该交易为非法期货交易,投资者的损失获得全额赔偿。
证监会2014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认定商品现货市场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应采取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相结合的方式。目的要件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形式要件一般包括交易对象为标准化合约,交易方式为集中交易等特征。
此外,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大宗分会特约研究员张东坡表示,在大宗现货交易中,市场准入的要求很关键。
张东坡介绍说,2012年2月,、、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中远期交易市场整顿规范工作指导意见》规定,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企业入市交易。
侯晓宇也表示,从市场准入的角度来看,投资者或可据此申请交易无效。“我们认为这是最简单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