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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发混凝土价格信息拟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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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印发《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拟规定行业协会通过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引导行业内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将被认为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有极大的法律风险。

作为价格乱象横生、低价竞争激烈的预拌混凝土行业,地方行业协会对混凝土发布的指导价等信息,无疑是可以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但是,行业自律和价格垄断像是一墙之隔,行业协会对价格的指导,稍有不当,就有可能有价格垄断之嫌。也有部分行业协会借“指导价”之名联合企业相互串通,形成统一价格造成垄断。

对于行业协会价格活动,此次国家发改委印发的《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里指出:政府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对会员开展价格和反垄断法律宣传、 教育和培训,促进会员单位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提高会员单位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行业协会组织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宣传 过程中,可以予以必要的支持;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起草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草案或者制定 规范性文件过程中,涉及到行业利益的,应当征求相应行业协会的意见。

对于行业协会向行业内企业发布价格信息,《指南》也列出了可能导致行业内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甚至操纵市场价格,触犯《反垄断法》第十六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的情况:1、行业内生产经营成本越稳定,行业集中度越高,越可能受到行业内经营者已经发生的成本、价格信息的影响;行业协会发布行业内经营者已经发生的生产成本、销售报价、成交价格等价格信息,容易引发价格同盟的形成;2、行业协会发布龙头企业将要执行的价格,或者在寡头市场发布某些企业将要执行的价格,更容易引发价格同盟的形成。3、行业的生产经营与上下游联系越紧密,行业内企业越容易对上下游成本、价格波动采取一致性的应对措施;行业协会发布上下游成本、价格的变化信息,越容易引发价格同盟的形成。4、行业协会掌握的数据越全面,发布的变化趋势分析越具体,对会员的影响和管控能力越强,其所发布的价格趋势分析越容易引发价格同盟的形成。

《指南》指出,行业协会开展以下价格活动,将被认为具有明显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有极大的法律风险:1、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2、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就商品或者服务的优惠条件或者期限进行串通;3、通过发布行业内指导价、基准价、参考价或者发布行业平均价格、平均成本信息等方式,引导行业内经营者固定或者变更价格;4、制定其他具有排除、限制价格竞争的规则、决定、通知等;5、通过行业内惩戒机制保证或者促进经营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

《指南》指出,行业协会从事了指南提示的具有法律风险的行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违法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实施行政处罚;价格、反垄断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请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法定执法权限的部门依据行业法规、行业协会管理有关规定或者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面是行业价格混乱,一面是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行业协会在促进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方面确实需要找好定位和方法,那么,作为预拌混凝土行业的业内人士,您如何看待行业协会的价格行为呢?请大家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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