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远见财税李志远提醒:《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现行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黏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另外,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按照上述规定,自产自销的水泥混凝土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3%计算缴纳增值税。那么,如果混凝土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即由客户提供沙子、水泥等主要材料,混凝土公司加工成混凝土,是否属于自产自销,能享受简易计税的政策呢?
按照《,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在《,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解释,受托加工生产水泥混凝土不属于自产自销货物,不能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如果混凝土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于此项加工业务应该按照17%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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