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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和董事会秘书蔡宣能予以关注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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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17〕0013号

当事人:

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福建水泥,A股证券代码:600802;

蔡宣能,时任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福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水泥或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福建水泥下属炼石水泥厂2014年度和2015年度分别向关联方三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采购原材料煤2,091.45万元、1,186.58 万元,交易金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8%和 0.88%。公司 2015 年度向关联方厦门联美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水泥992.16万元,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73%。上述交易,公司均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子公司主要业务停产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金银湖)自2015年3月以来,熟料生产线全部停产,主要业务陷入停顿。根据公司2014年年报,永安金银湖收入24,382.87万元,占公司当年收入总额的11.83%。根据公司 2015 年年报,永安金银湖亏损6,160万元,占公司当年亏损额的11.5%。永安金银湖作为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其停产信息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理应及时披露,但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

    综上,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及子公司主要业务停产未及时披露,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10.2.4条、第11.12.5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指引》第十九条等规定。公司董事会秘书蔡宣能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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