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水泥涨价五问
----单方涨价行为之合理性与合法性追问
进入八月份,暑气逐渐消退,天凉好个秋没有等来,预拌混凝土行业却等来了一轮水泥涨价波。令人不能接受但却又称之为“市场行为”的上游原材料——水泥开始大幅涨价,且该波上涨价格几乎是湖北省水泥企业步伐统一、动作整齐、没有上调价格的磋商和谈判余地,强制性的上涨,拒绝上涨即停止供应。
这种行为毫无理性可言!截止目前,水泥企业已经通过涨价函向混凝土企业下发了30元、50元两波涨价函,后续已经放话还要上涨,预期涨价超过100元,而这种毫无理性的涨价居然是在一个月之内发出的单方上涨要约,这样的行为究竟是“市场行为”还是某些企业的自肥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行为挑战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契约原则的野心和自大昭然若揭,而且其联合涨价的行为也严重挑战《反垄断法》的规定,其行为超出市场经济的边界,违反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在没有法定和约定条件下的作出的自利行为,违背了合同双方对彼此的诚实信用和信赖利益。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一霸道行为注定是一场不得善终的闹剧,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而且将会一个不光彩的形象接受社会公众的审视。
就水泥企业不理智的所谓单方涨价行为,笔者提出以下五问,供社会关注和探讨。
稍有法律常识的公民都清楚,价格既是盈利的基础,亦是双方的信赖利益所在,基于信赖,所以才有了合同之基石,擅自上调价格,即撕毁双方彼此信任,亦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基于上述规定,合同单价变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同变更单价必须符合以下四点:
1、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
2、合同的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
3、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4、合同变更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缔结、履行、变更、解除民事行为的意思表示,非经过合同相对人的同意,一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出变更或者单方变更不成后擅自终止合同,如有擅自变更或者单方终止行为,构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承担违约金等形式。
具体到本轮水泥企业单方提出涨价而言,水泥企业未经与混凝土企业协商一致,不得单方涨价!未协商一致我们混凝土企业可以要求水泥企业继续履行供应义务。如单方涨价未得到混凝土企业签字确认擅自停止供应,则水泥企业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众所周知,价格上涨往往基于某些因素,其中第一个重要的因素是原材料上涨:我们来看水泥的原材料主要有矿石、原煤、矿物掺和料等构成,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原煤价格已经跌入近年来的历史低谷,最近略有小涨,但根本不构成水泥企业大幅上涨百元的理由,矿石开采往往是水泥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开采年限以十年计算,即便国家开征的资源税目前也只是在试点,并没有在全国推行,因此矿石亦不构成水泥企业涨价的基础,再来看矿物掺和料,主要是粉煤灰、矿渣、石膏粉以及其他品种,粉煤灰本是原煤电厂的副产品和尾端废物料,基于前述原煤价格低谷的现状,粉煤灰亦不构成大幅涨价的理由,矿渣本是钢厂或者化工厂的副产品,其价格也没有出现大幅波动,不能构成水泥企业大幅涨价的基础。同样石膏粉是石膏矿的主要产品,但是其价格并没有大幅上涨。基于上述分析,原材料的涨价不能为水泥企业大幅涨价提供合理支撑。水泥企业的第二个重要的开支是电力消耗支出的电费,电费基本是国家发改委定价的,长期维持不变,亦不成其为理由。水泥企业的其他诸如水、人力资源、各项运营成本亦没有短期内大幅波动的迹象。
鉴此,答案已经出来,本轮非理性涨价只有一个答案,某些企业利用所谓的联合涨价裹挟各类市场主体为了自肥和牟取暴利使然。
我们知道,当前经济下行压力沉重,世道艰难,尤其中国的中小混凝土企业活在种种恐惧中,联合涨价是在集中利用绑架手段控制其买方,这样的行为后果只会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均由明文规定,对于单方涨价的恶性予以规制。同时《反垄断法》对于这种联合垄断涨价更是有明文规定。笔者只想说某些企业好好去咨询一下自己的法律顾问,再来做一些拍脑袋的决策,否则,等到法律制裁的恶果降临时,就是咎由自取,悔之晚矣!
譬如两夫妻过日子,相敬如宾,难免会有磕磕碰碰,但是大的事项双方商量体谅,自然恩爱久长,反之,动辄拳脚相向,美其名曰越打越亲热,但这是一方自说自话,日子难以长久。毋庸置言,水泥企业的客户主要有两大类,伴随国家相关法律越发注重环保,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和重点工程的现场搅拌,最主要的客户越发会是搅拌站,短期来看,这种强迫性涨价为水泥企业赚取了超额利润,看是可喜,但是是否想过长期利益?单方强制性的涨价伤害了客户的利益,甚至将客户逼迫到生存的边缘,这是哪门子的和谐共生?和气生财?后续搅拌站选择水泥供应商不可避免将新仇旧恨算在曾经伤害过自己的供应商头上,这是竭泽而渔,杀鸡取卵的愚蠢行为!
水泥行业在国家的连续几轮的宏观经济调整中,已经明文列入去产能的序列,而且政策发力的强度越来越明显,水泥企业本身也是国家经济中的重要一环,在大形势下无法独善其身,需要更多考量的是在自身经营管理上多下功夫,通过生产环节的节能减排和降耗来使自己的成本更加趋于合理,同时,对于上游原材料的部分上涨压力,可以通过与客户的沟通和交流来进行变更和上调单价,多力并举消化压力。
从以上五问可以看出,目前这种单方上涨单价不仅不合情理,也严重违法,水泥企业应该认真反思自己的行为,回到和谐共生的谈判渠道上来,自以为聪明者往往是自大和眼高于顶的非理性行为。水泥企业与混凝土企业,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如果一意孤行,置客户与国法于不顾,那么犹如掷枪丛林,鹿死谁手,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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