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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中材亚泰等龙头水泥企业为何屡屡被曝涉嫌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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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差你了

  11月14日,在河南省郑州市环保系统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会议上,曝光14家工业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涉嫌超标,其中有5家水泥企业涉嫌超标。11月5日环境保护部,公布了东北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异常、涉嫌超标的企业名单。水泥企业有5家涉嫌大气污染物超标,分别为:大连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水泥厂,丹东凤凰山水泥制造有限公司,吉林亚泰明城水泥有限公司,冀东水泥磐石有限责任公司,鸡西赛龙水泥制造有限公司。11月8日环保部,公布了华东部分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数据异常、涉嫌超标的企业名单。其中水泥企业涉嫌超标的有4家,分别为:宜兴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巢湖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中材安徽水泥有限公司、铜陵上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看上述内容,涉嫌超标的大型龙头企业有亚泰、冀东、海螺、中材、上峰等知名企业。

  短短10天时间里,被曝光涉嫌超标的水泥企业累计14家。行业人士看到这样信息都有点疲劳了,现在已经进入一年之中大气污染防治最艰难、最重要的时期,国家在这时期也查得最严,可为什么仍有龙头水泥企业带头“顶风作案”,屡屡被曝涉嫌超标?


大气污染物主要成分

  大气污染物主要包括:粉尘,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一氧化碳等。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等氮氧化物是常见的大气污染物质,能刺激呼吸器官,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影响和危害人体健康。氮氧化物中的二氧化氮毒性最大,它比一氧化氮毒性高4-5倍。

  氮氧化物是水泥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之一,氮氧化物中的二氧化氮是水泥企业生产过程产量较大的一种气体。如果水泥企业不对二氧化氮进行合理的处理,必然会引起大气污染超标,危害人类健康。只因水泥企业防尘工作相对于脱硝工作来说简单得多,廉价得多,通常,水泥企业对于粉尘,可吸入颗粒物的防治,比较合格;而对于如何科学处理二氧化氮的脱硝工作,则显得不够积极。


脱硝费用太高

  脱硝是为防止在生产水泥的过程中产生过多的氮氧化物污染环境的一种技术。水泥厂用氨水脱硝固氮,用来消除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气体NO2,基本原理为:水泥厂产生的有毒气体NO2溶于水后,通氧并且充分反应后生成了硝酸HNO3,然后用氨水来中和硝酸,就生成了硝酸铵,这样就消除了有毒气体NO2,脱硝技术要用到的原料氨水,费用高,爆炸风险大,不太方便管理和使用。

  现以1条2500t/d水泥生产线脱硝为例, 若氮氧化物排放的本底值为1000mg/Nm³左右,氮氧化物排放要降到500 mg/Nm³以下,年减排氮氧化物为1170吨,则必须采用SNCR脱硝,若选择氨水(浓度25%)作还原剂,则年需耗氨水3460吨。以浓度25%氨水为例,目前价格是1500-2500元/吨,1条2500t/d线,年需耗氨水3460吨,氨水费用就是519-865万元,但一个水泥企业一般不止一条2500t/d的水泥生产线,还有3000t/d的生产线,4500t/d的生产线,有的企业或许还有10000t/d的水泥生产线,产量大的生产线用的氨水就更多些,显然脱硝技术中,要使用的氨水是一笔很大的开销,要运用脱硝技术,即便是大型龙头水泥企业也会量力而行。

  因为脱硝技术实施起来费用太高,即使是龙头水泥企业一般不愿搞脱硝。即便是环保部要求,企业也只走走形式,稽查人员一来就做个样子,等稽查人员一走,就关了,不搞脱硝。有网友说,“你一说脱硝我就想你说说吧!我干活的这个曲寨水泥厂就是环保来了脱硝就开了,环保一走脱硝就关了,我就是看窑的兼职管脱硝的,谁管你那个污染不污染啊,省钱才是硬道理。”还有网友,对这种行为也表示不满,说,!追责也不对,查出来就要企业法人追责入刑!地方环保局长追责!要不根本没用!水泥厂一到晚上就把电收尘关了!脱硝平常都是关的!其实所有工业厂都是这样的。”也有人反应,“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走形式,我们厂脱硫脱硝就一直运转。估计最先倒下的企业,也是我们这些认真执行法律法规的企业,公平吗?”看网友的心声,给人的感觉是,违规违法的水泥企业能活下来,中规中矩,按环保部要求办事的守法水泥企业,却迟早要不堪重负会倒闭的。行业内形成了这种潜意识,对于水泥企业违规屡屡被曝光,就心知肚明了。


违法成本较低

  目前,我国对水泥企业安全排放的措施和要求,基本上都有相应的规程或标准,例如,,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从理论上说,如果全部得到落实,那么大气污染物不会超标。现实问题是这些措施往往得不到落实或不完全落实,往往只停留在运用会议、下达文件、打标语,例行检查等方法上,而对于那些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该怎么办,惩罚力度却不够,最终导致水泥企业违法成本较低,而守法成本过高。

  比如说,水泥企业的1条2500t/d水泥生产线脱硝,只氨水这项成本就要年损耗519-865万元人民币,而它如果不做脱硝被抓一次却只是10-50万元不等的罚款,即便它一年罚10次,15次,也就是100-750万。相比较来说,罚款的最高额度也往往低于实施脱硝技术的最低成本,何况国家不可能月月去某家水泥企业检查,一年也查不到10-15次,哪家企业还愿多此一举去搞脱硝技术?

  违法成本过低,企业就好铤而走险。法律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法律更应该像一个绝对不容触碰的高压线,任何投机取巧违规的行为只要一触碰就应该非死即伤,企业就会自觉遵纪守法。但是如果,触碰法律的结果仅仅是处以小额度的罚金,那么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企业就会一而再,再而三地触碰法律,甚至无视法律的存在,有的干脆准备罚金等着环保部的人来罚,但就是不实施价格高昂的脱硝工作,这正是导致龙头水泥企业屡屡被曝涉嫌超标,还屡教不改的原因。

  面对层出不穷,屡教不改的各种违法行为,只有加大惩处力度,切实改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让违规水泥企业付出高昂的违规代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水泥企业才会做到排放大气污染物不超标,保障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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