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关于全省水泥企业可比水泥(熟料)综合电耗专项监察结果的通告》(2017年第2号)、《关于全省钢铁企业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专项监察结果的通告》(2017年第3号)相关情况,按照两部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运用价格手段促进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省物价局决定对7家水泥企业和2家钢铁企业执行阶梯电价。
7家水泥企业是张家口市大境门水泥有限公司、唐山市第一水泥厂、唐山国丰水泥有限公司、邯郸市鼓兴水泥厂、临城中联福石水泥有限公司、邯郸市新市水建材有限公司、滦县磐石水泥有限公司。2家钢铁企业是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唐山瑞丰钢铁(集团)粤丰钢铁有限公司。供电企业要根据省物价局公布的加价标准,对上述企业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生产用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加价电费。
据了解,7家水泥企业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分别从每千瓦时0.10元至0.25元不等,2家钢铁企业阶梯电价加价标准每千瓦时均为0.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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