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规定:凡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有要求或根据化妆品特点需要时,应在化妆品销售包装的可视面上标注安全警告用语。本次试验发现,在眼睛有轻刺激性和微刺激性的20件样品中,有7件样品并无安全警告用语。
4、避免接触眼球。化妆过程中,应轻闭双眼,以防化妆品溅入眼内。如果眼部用彩妆不慎溅入眼内或眼睛出现发痒、有异物感等症状,不要随意揉搓,应立即用自来水反复冲洗。卸妆要彻底,选择温和的眼部卸妆产品很重要。卸妆后最好采用毛巾热敷或蒸汽热蒸,以缓解眼部不适。使用眼部化妆品后,若发现眼睛异常或不适,应立即停用,并咨询医生。
(来源:@上海市消保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