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近日省工信委、发改委、财政厅等21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黑龙江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以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为重点,推动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
在水泥领域,对窑径3米及以上水泥机立窑、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硫铝酸盐水泥等特种水泥除外)、立波尔窑、湿法窑实施关停退出;对直径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进行排查并予以关停退出。
依据《意见》,黑龙江省将充分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支持钢铁、煤炭、水泥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对钢铁、水泥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等,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
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将有关信息报送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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