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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案】什邡一金属材料装厂生产排废水 法人代表技术厂长污染环境被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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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17日至2016年8月1日被查处时,从事汽车减震器连杆电镀铬的生产的什邡市黄龙金属材料装饰厂在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理。,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金属材料装厂生产排废水

什邡市黄龙金属材料装饰厂系2004年6月17日依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金属零配件加工,人陈某某任该厂法定代表人,罗某某任该厂技术厂长。自成立到2016年被查处时从事汽车减震器连杆电镀铬的生产,该厂在生产过程排出的废水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处理。

2016年8月1日,什邡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在对该厂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厂工人正在从事汽车减震器连杆电镀生产,工人将滴落在车间地面的电镀液用水进行冲洗,冲洗后的废水直接通过该厂车间的排水沟进入外部环境。经什邡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什邡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该厂厂外农渠入水口采集的工厂外排废水中六价铬含量在4.2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00-2008)规定的六价铬排放限值0.2mg/L的20倍。

2016年8月2日,;2016年8月4日,。陈某某、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人代表技术厂长污染环境被治罪

什邡市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当予以刑罚处罚。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相关犯罪情节,,缓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法官说案

环境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环境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严格执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有利于依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该案的审理为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敲响了警钟,警醒公众在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等问题发生矛盾时应当如何取舍。

通过以案释法,组织部分排污企业和德阳市两级环保行政机关相关人员旁听庭审,可以进一步扩大宣传效果,让那些心存侥幸的污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此为戒。对教育和促进企业依法生产,依托科技手段提升清洁生产工艺和排放控制技术,实现绿色发展具有较好推动和示范作用。、检察、环境资源主管部门执法衔接,推动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共治。


法官简介

邓雪梅,女,汉族,什邡市人民法院审判员、环境资源庭负责人。

                       通讯员 邓雪梅     记者 姚金帮

(本案例刊登于2017年7月26日德阳晚报“法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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