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公告 2017年8月20日-2017年8月23日
薛筱霜:
本院执行的李学琴与薛筱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宁038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王妙娟、任波:
本院执行的盛桂云与王妙娟、任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宁0381民初1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马学伍、宁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魏立华与马学伍、宁夏伊雪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6)宁038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17)宁0302民初3007号
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解阿妮诉被告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2017)宁0302民初3015号
李万珍、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志武诉被告李万珍、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2017)宁0302民初3006号
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惠兰诉被告吴忠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2017)宁0203民初1050号
海立良、母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吴忠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诉被告海立良、母小梅、丁国文、尚燕追偿权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2017)宁0203民初1236号
撒玉龙:
本院受理原告梁学清诉被告强红、马建锋、撒玉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行政申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2017)宁0381民初1050号
青铜峡市三道杠火锅店:
本院受理原告暴国满诉你、袁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宁038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青铜峡市三道杠火锅店、袁甜支付原告暴国满货款3844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6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青铜峡市三道杠火锅店、袁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17)宁0381民初1050号
青铜峡市三道杠火锅店:
本院受理原告暴国满诉你、袁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宁038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青铜峡市三道杠火锅店、袁甜支付原告暴国满货款38448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6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青铜峡市三道杠火锅店、袁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监督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王桂兰、虎正有:
本院受理原告虎正海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担保贷款30000元,五户联保5000元,共计35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王桂兰、虎正有:
本院受理原告杨小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7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刘斌、刘永波:
本院受理原告宗彦梨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木材款30966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青铜峡市小尚润滑油销售中心(经营者尚宁):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润利成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中心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王剑、陈瑶:
本院受理原告滕丽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申诉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季文貌、柴晓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宁030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2016)宁0302民初4140号
彭晓晶:
本院受理原告路军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宁0302民初41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2017)宁0302民初1221号
王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范文龙诉被告王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7)宁0302民初1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永刚支付原告范文龙货款48680元,限被告王永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43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2017)宁0302民初66号
季文貌:
本院受理原告唐志军诉被告季文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7)宁03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季文貌偿还原告唐志军借款194000元及利息23065.33元(自2016年6月4日计算至2017年1月11日,应减去被告季文貌已向原告支付的5000元利息),合计223065.33元,之后按月利率按2%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限被告季文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季银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驳回原告唐志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判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43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丁晓玲:
本院受理原告尹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宁030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梁祥:
本院受理邓新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宁030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姚江河:
本院受理原告樊建民诉你、杨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宁0302民初20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三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宁夏零号商贸有限公司、马建林:
本院受理原告吉海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柴卫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连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夏宝龙:
本院受理原告宋金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灵武市兴达绒业有限责任公司、周建英、周金艳: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吴忠分中心诉宁夏志海绒业有限公司、灵武市翔凯工贸有限公司、王希录、吴丽、郭永林、杨思琪、郭永福、杜静、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宁夏宝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吴忠市金德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吴忠市明珠塑业有限公司、张保军、王耀军、马玉科、杨秀琴、王美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吴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叶明:
本院执行的青铜峡市紫薇业主委员会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宁0381民初1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17)宁0381民初143号
贾利、青铜峡市金德利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兴华诉被告贾利、青铜峡市金德利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宁0381民初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青铜峡市金德利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胡兴华劳务费8912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高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柳静诉你、庄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宁0381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玉林返还原告柳静借款5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柳静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宁0302民初2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丁良军、丁建军、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
本院受理历文明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宁0302民初44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司永鹏、韩建军:
本院在执行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永鹏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2.366万股、被执行人韩建军持有的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金23.66万股依法进行公开拍卖。现通知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0时在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楼三楼司法鉴定技术室(314室)选择评估拍卖机构。逾期视为你们对自已享有的权利依法予以放弃。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正华:
本院执行的胡全军、王占成、袁自寿、高自孝、赵光仁、顾跃东与你劳务合同纠纷六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宁0381执1123号、(2017)宁0381执1124号、(2017)宁0381执1125号、(2017)宁0381执1126号、(2017)宁0381执1127号、(2017)宁0381执11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马良伏、青铜峡市福荣农牧业专业合作社:
本院执行的范兴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宁0381民初5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宁0381执6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丁海刚:
本院受理原告马长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宁0381民初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丁海刚返还原告马长珍借款2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26元,由被告丁海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丁海刚:
本院受理原告毛学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宁0381民初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丁海刚返还原告毛学平借款7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676、公告费600元,共计2276元,由被告丁海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青铜峡镇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丁锋、巴瑶、代广成:
本院在执行青铜峡市凯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丁锋、巴瑶、代广成(2017)宁0381执368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宁0381执3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樊玉忠返还借款88100元,负担申请费1222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梁国华、胡艳:
本院在执行曹剑枫与梁国华、胡艳(2017)宁0381执909号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宁0381执9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曹剑枫返还借款11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8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83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沈立军、谢梅芳:
本院在执行周涛与沈立军、谢梅芳(2017)宁0381执90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宁0381执9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周涛返还借款57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112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1361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田泽宝:
本院在执行樊玉忠与田泽宝(2017)宁0381执884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宁0381执8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樊玉忠返还借款14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66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123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张家富:
本院在执行张志与张家富(2017)宁0381执10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宁0381执10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樊玉忠返还借款43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75元、申请费55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刘刚:
本院受理王文虎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宁0381民初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刚偿还原告王文虎代偿款1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坝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吴建军:
,本院(2016)宁0381民特176号确认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宁0381执6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青铜峡市金德利酒店有限公司、贾利:
本院受理原告高明君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宁0381民初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青铜峡市金德利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高明君劳务费146172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高明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刘寅:
本院执行的徐嘉庆与你、沈培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宁0381民初24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于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2017)宁02执恢25号
刘军民:
刘文全申请执行你与其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送达地址方式确认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及风险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你应在本公告期满次日,来我院司法辅助办公室选取评估及拍卖机构,公告期满20日来我院领取财产评估报告书,并在领取财产报告书之后10日来有权对财产评估报告提出书面异议。以上确定的日期逾期不到我院办理,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本院依法评估、拍卖你的财产。(以上日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新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宁夏明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新军、王玉龙、袁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宁03民终490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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