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回顾:
2017年8月15日白天,采育镇开发区政府路口多处出现电缆及相关有限空间作业设备,无人看守,引起专职安全员注意,怀疑将开展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紧盯多处地点,加强巡查频次。
2017年8月15日傍晚7:40分,采育镇开发区工商所大院对面,施工3人正在看守电缆,现场堆积各类有限空间作业防护设备。专职安全员上前询问是否要开展作业,并叮嘱施工前要进行施工备案,未备案不能进行施工活动,施工人员含糊不答,逃避话题,引起专职安全员怀疑。
直击现场:
2017年8月15日晚9:50分,位于采育镇开发区政府环岛东侧。专职安全员夜间巡查此处发现,一行20余人正在进行井下有限空间施工作业活动。现场叫停所有施工活动,井下人员立刻停止作业并出井。
执法检查:
经检查,施工单位存在未进行施工备案,未开展作业前有限空间检测,无夜间施工警示标示等多项隐患问题,现场开具执法文书2份,责令暂停一切地下有限空间施工活动。据核实,施工单位为北京欧华鸿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施工项目为2016年农村地区煤改电外线(二期)工程,总承包方为北京首兴安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事件点评:
此次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是一起典型的违规有限空间作业活动。该施工单位存在侥幸心理,,。
有限空间作业单位应牢记这些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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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工人,您更应该牢记,
您的生命绝不允许您冒险作业!
请您务必落实在行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