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排污单位,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请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我国的排污许可证制度起于80年代中期,2000年以后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2015年开始逐步步入“一证式”管理阶段,配套政策逐步细化。
,全国水泥企业必须要在2017年底前拿到新的排污许可证。其中,北京市、廊坊市、保定市要求在6月底前完成水泥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试点工作,“26+2”大气污染通道城市要求在10月底前完成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北京、保定、淄博济宁作为水泥行业试点省市要求在8月底前完成首批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淄博环保局要求9月底前完成全部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辽宁要求全省10月20日前完成核发,河北要求全省10月底前完成水泥排污许可证核发,新疆要求11月底完成核发,其余省份也将陆续对水泥企业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四季度将成全国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密集期。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排污许可制将促进行业兼并重组,使得行业集中度得到长期提升。笔者认为,对水泥行业而言,国家级统一编码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将给水泥行业去产能提供指引,未来有望成为去产能的利器。
无证排污严格打击 落后产能死期已至
2010~2016年间,我国共要求淘汰水泥熟料(及磨机)落后产能7.75亿吨。2017年2月起,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对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现场核查水泥企业224家,其中仍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水泥熟料企业19家,产能433万吨,水泥粉磨企业70家,产能2058.7万吨,拥有落后产能的企业占核查企业的比重高达40%。若将这一比例放到全国三千多家水泥企业之中,落后产能的量估计依然不小,尤其近两年来随着错峰生产政策的执行,水泥价格上涨,部分地区已被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
然而,随着全国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落后产能将无处藏身,死期已至。根据《排污许可证暂行规定》,属于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排污单位将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2017年底前,水泥企业必须拿到新的排污许可证,否则将是无证排污。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无证排污将受到罚款处罚,责令后拒不改正的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近期,环保部启动的火电与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明确表示,要严厉打击企业无证排污行为,对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排放限值严格约束 超限排放永无宁日
对于能够拿到新的排污许可证的水泥企业,在排污限值上将面临浓度和排放量双重约束。《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标准对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作出了全面的指导和规范。许可排放限值是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最大排放量。其中,排放浓度要求按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从严确定,排放量依据总量控制指标及《规范》所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
表:许可排放限值的确定依据
许可排放浓度的确定依据 | 许可排放量的确定依据 |
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 《规范》所规定的方法及总量控制指标。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
资料来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1)排放浓度: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
水泥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201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以及地方排放标准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从严确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 第14号)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
目前,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主要在重点区域(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新建项目,而根据《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自10月1日起,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6+2”城市水泥企业要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浙江省2017年要求所有规模4000吨/日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表:水泥大气污染排放标准(()为特别限值;单位:mg/m³)
生产过程 | 生产设备 | 颗粒物 | SO2 | NOx | 氟化物 | 汞及其化合物 | 氨 |
矿山开采 | 破碎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 20(10) | —— | —— | —— | —— | —— |
水泥制造 | 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 30(20) | 200(100) | 400(320) | 5(3) | 0.05 | 10(8) |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 30(20) | 600(400) | 400(300) | —— | —— | —— | |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 20(10) | —— | —— | —— | —— | —— | |
散装水泥中转站及水泥制品生产 | 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 20(10) | —— | —— | —— | —— | —— |
资料来源:《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笔者认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未来将不断扩大,向全国覆盖。即使是按照相对宽松的限值标准,,如在线监测数据异常、数据弄虚作假、未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环保设施管理台账不健全等等,去年12月环保部通报华东16家涉嫌超标排放企业,海螺、中材、上峰、天山等不少业内大型水泥企业旗下子公司赫然在列。新的排污许可证对固定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是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管理,将大大增加水泥企业违法成本。
(2)排放量:《规范》所规定的方法及总量控制指标确定。
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应明确主要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包括排污单位年许可排放量和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日许可排放量和错峰生产时段月许可排放量。
《规范》所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是,根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产能三者确定。这里面比较关键的是产能,指设计产能。然而目前,业内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的实际生产能力平均超出设计产能10%以上,有些甚至超过20%,实际产能远大于设计产能。以设计产能来核算许可排放量将对超出设计产能部分的产能作出限制。笔者认为,该核算方法还有进一步优化或严格的空间:
以历年开票的熟料销量与设计产能综合确定。部分水泥企业(包含粉磨企业)不销售或只是部分外销熟料,其熟料销量可以根据开票的水泥销量按品种以一定比例进行折算。一个完整生产年度的熟料销量若小于设计产能,则按照熟料销量核算排放量;若熟料销量大于设计产能,则按照设计产能核算排放量。
这样,就能更为有效的从许可排放量上作出约束,而且还可规避水泥企业可能的税收异常情况。此外,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与前一年熟料销量的比值可以得出单位熟料销量的排放量。可以将单位熟料销量排放量划分成准入限值和先进限值,低于准入值以下严格限制准入,以此为门槛淘汰掉单位熟料销量排放较高的企业,是当前水泥行业去产能值得考虑的思路,在城市核心区域、景区周边及国家、地方政府规定的区域还可执行先进限值。
除了《规范》所提的方法,总量控制指标也是核算排污量的依据之一。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评批复时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十三五”期间,要“改革完善总量控制制度”。其中提到,要“大力推行区域性、行业性总量控制”。笔者认为,2014年水泥需求峰值确立,在经济新常态、固投增速持续下滑的背景下,水泥行业实行行业性的总量控制时机成熟。实施总量控制,将加速水泥行业转型升级;区域总量控制与行业总量控制相互结合,可以逼迫产能严重过剩地区污染控制较差的水泥企业退出市场。
随着排污许可证制度的逐步完善,原先超出限制排放的水泥企业将不再有安宁之日,不得不进行整改,无法完成整改的企业则必将被市场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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