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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惠环罚〔2017〕11号)
惠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环罚〔2017〕11号
惠来县金宏宇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24MA4URWMB6J
地址:惠来县仙庵镇顶溪路口(深汕高速公路左边50米处)
法定代表人:邱洽宏 身份证号码:44522419790714043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4日,我局环境监察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经营。以上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照片。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2017年9月5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惠来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惠环罚告字〔2017〕10号),你单位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我局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办理缴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惠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惠城镇南门东路71号 邮政编码:515200
电话:0663-6614378
惠来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2日
via: 惠来县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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