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资施工,这是地产施工行业中人尽皆知的潜规则。事实上,自从2005年垫资被公开允许后,垫资行为呈现出普遍化的趋势,垫资额的比例也越来越高,建设方也将此作为抬高承包商入围的门槛。
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要想拿到工程,要想获得利润,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垫资,不然拿不到业务,或者利润率很低。面对甲方的垫资要求,绝大部分乙方都是深恶痛绝的,甚至有企业撂下“以后打死也不垫资施工”的狠话。
对于建筑模板为代表的建材供应单位也是如此,建材市场的批发零售,终究还是少数,或者超低利,或者无规模。如果想要实现大体量的业务增长,自然离不开大客户战略,离不开大型国企建筑企业,特级民营建设集团的支持合作。
其实不论是施工单位还是材料供应商,对于垫资的最大顾虑无外乎是能否按时拿回款项。垫资有风险,但垫资施工并非不可以,假如施工企业处理得当甚至能以垫资换取丰厚的利润。
首先应仔细核算垫资额,量力而行。如有合同没有约定垫资额度,而约定为垫资至第几层或者约定垫资标段的百分比等等,这种情况下,模板供应商更应仔细核算垫资额,充分预测市场风险,预防材料涨价带来垫资额的大幅增加。
对于大额垫资的项目,木材供应商首先要对合作方即合同的甲方和乙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项目的真实性和甲方的注册情况,项目资金的由来及到位情况,建筑企业既往的业绩,履约能力以及社会信誉等各方面情况。
具体对垫资项目进行调查包括以下方面:项目的合法性、用途、用地性质、用地是否抵押、开发前景,以及甲方考察等。
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签证权的行使,规范操作流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防止人人跑经营,个个对外签合同(如人、材、机的购买租用等)。
尽管目前条件下,一般比较难争取,但是只要能够争取,对施工单位的垫资款回收很有保障的。如,建设单位以土地使用权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房产作为担保等。
而施工企业要及时报送施工结算资料,做好签收,证据收集,并在法定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对垫资条款一般作为有效处理,在垫资条款中约定有利息的,按形成垫资事实承担银行贷款利息。因此,对施工企业来说,虽然是带资或垫资施工,但月进度工程量及付款应按正常施工量申报。
垫资条款是整个建筑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份,一旦双方就垫资条款达成共识,就《合同法》原意来说是双方契约自由的体现,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势必严格履行。因此当承包方因垫资的资金跟不上出现停工,造成工程延期交付、延期竣工等都会面临承受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比如说对甲方进行赔偿等。
抵押是我国《担保法》所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中可以以不动产作为标的担保方式,和其他担保方式相比,设定抵押后,债务人仍可以就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以收益充作清偿债务的资金;抵押权人 (债权人) 没有直接占有抵押物,而是直接以抵押物的价值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其动产和不动产分别设定抵押,共同作为担保。
承包方据此可以要求建设单位以建设项目的相应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也可以将有价值的动产设定抵押,作为垫资期限届满时对拖欠垫资款和利息以及工程欠款的还款保证。
所谓保证,是指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保证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的方式有:( 1 )一般保证;( 2 )连带责任保证。承包方为了增强安全系数,一般采用连带责任保证。设定保证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承包方有权要求建设方提供保证人,使得垫资及其利息到期安全归还。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建设工程的价格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款尽管是针对拖欠工程款而设的,但当建设方拖欠垫资款和利息对作为受损方的承包方也可以参照此法条来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诚然要落实这一条,在实践操作中要注重恪守的界线,即该条款落实前提必须是留置建设工程,这就要求承包方在未取得垫资和利息之前对在建工程实施留置,承包方实施留置权是依法保护自身的重要手段之一。
承包方要牢记既然垫资光明正大,在合同条款中对垫资及利息必须有所体现,如果不明确表示,就丧失对垫资及其利息的主张,这是非常要命的事,若发生纠纷,,而工程欠款要主张利息是非常困难的。这是对承包方自身权力的弱化。
事实上承包方垫资的资金来源很多一部分是向私人举债,利息显然比央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来得高,《司法解释》又规定对利息主张盖了帽,在这种情形下,考虑到利息部分不足以弥补承包方因举债的而带来的损失,承包方可以要求建设方采用提高收费标准的策略,也是可行的,但最终要被建设方认可。
承包方若发生垫资款无法按时到位,就构成对垫资约定承诺的违约,理所当然地要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这就要求承包方在签订合同前做到未雨稠缪,尽量将对自己不利的因素考虑得透彻些,在签订合同条款时达到预期的选择。
( 1 ) 违约金
承包方按事先约定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在违约金额上要细化,按违约的比例承担与此相对应的违约责任,切忌不要一刀切,必须按约定违约金比例来承担。
( 2) 不要轻易写上终止或解除合同履行条款
承包方承揽到建设工程并不是件轻而易举的事,在粥多僧少的大环境下,对承包方来说实在是一种迫于无奈,承包方即使在垫资款没有全部到位情况下,除了自身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外,不能允诺建设方提出终止或解除合同。如果由于承包方垫资款不足额到位,建设方就撕毁合同,容易造成承包方人财两空,对社会构成不稳定因素,也是市场经济无序的表现,更是对构成和谐社会的背叛,从根本上违背了诚信原则。因此不能因为垫资款不到位终止或解除合同,这也是承包方要努力坚持的底线。
( 3) 垫资引起诉讼,
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法律人所称“专属管辖”,而适用《民事诉讼法》24条“一般管辖”规定,也就是说承包方因垫资发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就应当依据垫资资金来源地,,从相当层面分析,承包方合同所在地银行往往为垫资款出票地,这样就发生了施工行为地和工程所在地不一致时,,因为程序的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的正义。
来源:板材经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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