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不好的时候,才是鉴别企业信誉的最佳时机,希望大家订货不能光看价格,导致数量缩水。经过对国内外检验码单及相关单证的复查和分析研究,发现造成材积短少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短斤少两”法,造成材积短少。即整批原木的发货根数不足,导致材积短少。
二是“以小充大”法,造成材积短少。通常在保持整批原木发货根数不变或溢出的情况下,以部分“小径级”原木代替没有装运的“大径级”原木。
三是“大头小尾”法,造成材积短少。生长在高山上的树木,通常呈大头小尾的形状(即小头直径小而大头直径很大)。当合同约定使用分别检量大、小头直径计算原木材积时,发货方在检量时,没有按照标准规定对不正常的大头进行必要的修正、扣减,造成材积虚增大。
四是“取大舍小”法,造成成材积短少。即不是按照检验标准规定的,只检量原木小头直径来确定材积,而是检量大头直径来计算材积。
五是“篡改标准”法,造成材积短少。即不按照标准规定的原木长度、直径的检量和进位方法,不按照材积计算公式的计算和进位方法,虚扩大了材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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