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组织制订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拟以环境保护部公告形式发布。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7年6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请允许视为无意见。上述文件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 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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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 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力度,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20 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改内容
修改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见附表)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增加烧结烟气基准含氧量要求。修改《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修改《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基准含氧量,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执行要求
钢铁(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矿采选、铁合金)、建材(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砖瓦)、有色(铝、铅锌、铜钴镍、镁钛、锡锑汞、再生铜铝铅锌)、火电、锅炉、焦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相应行业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石化(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油品储运销(储油库、汽油运输、加油站)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行业排放标准已有规定执行;其他行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将来发布行业排放标准或修改单规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的,按相应行业排放标准或修改单规定内容执行。
三、执行时间
新建项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现有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自2019 年1 月1 日起执行,其中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执行。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四、其他要求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453-2011)、《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和《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地区和时间按相应公告要求执行。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修改单规定的基准含氧量,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执行。
《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修改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基准含氧量,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公告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全面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说明
(一)必要性
无组织排放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由于缺乏有效管控方式和管理手段,已成为环境管理的薄弱环节,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和升级改造等造成重要影响。从污染物类型来看,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问题最为突出。
,明确提出了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了相应罚则,为强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第四十五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第四十七条规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第四十八条规定,“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七十二条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等。,考虑到无组织排放具有瞬发性强、排放不规律、源多且分散等特点,借鉴国外无组织排放管理经验,本次标准修改针对不同行业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以全面提高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水平,增强环境执法可操作性,大幅削减无组织排放,推进环境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二)基本思路
根据无组织排放特点,本次标准修改区分重点行业和一般行业、通用过程和典型工艺、重点地区和一般地区,系统提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具体为:
一是对于无组织排放问题较为突出、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在行业排放标准中明确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于其他行业,统一执行综合排放标准中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与综合排放标准点面结合,保证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要求全覆盖。
二是针对无组织排放主要来自于物料运输、装卸、储存、厂内转移和输送等通用操作过程,以及生产工艺环节(如高炉出铁厂、焦炉、工业涂装工序等)两大类,排放标准重点区分通用操作过程和典型工艺过程,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三是针对一般地区与重点地区,实行差异化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一般地区要求采用基于全国平均控制水平的控制措施;重点地区则要求采取最先进的工艺控制措施,实现无组织排放最大削减。
二、关于修改单中加严或增加特别排放限值的说明我国现有25 项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涉及火电、钢铁、有色、水泥、石化、化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根据重点地区大气环境管理需求,以及治理技术发展状况,本次修改单加严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玻璃、陶瓷、砖瓦工业增加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如下:钢铁烧结、球团工业现行排放标准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但由于制订时间较早、当时治理技术尚未普及等因素,目前来看,限值存在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为:颗粒物一般地区排放限值为50 mg/m3,特别排放限值为40 mg/m3;二氧化硫一般地区排放限值为200 mg/m3,特别排放限值为180 mg/m3;氮氧化物一般地区排放限值和特别排放限值均为300 mg/m3;没有体现出重点地区更加严格的污染控制要求。从行业间比较来看,钢铁烧结、球团工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较火电等行业也明显宽松。随着治理技术的快速发展,钢铁烧结、球团工业脱硫除尘技术完全可以达到更低的排放水平,脱硝技术也已在行业示范推广,氮氧化物减排潜力很大。根据重点地区环境空气质量管理需求,应进一步深化钢铁烧结、球团工业烟气治理,加严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平板玻璃、陶瓷、砖瓦工业是我国重要大气污染排放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影响突出,但目前没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这些行业在重点地区分布广泛,仅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就集中了全国平板玻璃近30%的产量;河北唐山、山东淄博等地都是全国重要的陶瓷产业基地;砖瓦工业在大气污染重点地区也数量多、分布广,生产工艺和环保设施落后。从污染治理技术来看,对这些行业在重点地区实行更为严格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不存在技术障碍。因此,无论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来看,还是从行业公平性角度考虑,都应对平板玻璃、陶瓷、砖瓦工业制定特别排放限值。
三、关于执行时间的说明
新建项目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修改单发布之日起执行。对现有企业给予适当的过渡期,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自2019 年1 月1日执行。为保障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实施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2017 年秋冬阶段污染控制产生效果,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2017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要求“2+26”城市自2017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标准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表3 中烧结机和球团焙烧设备的颗粒物限值调整为20mg/m3、二氧化硫限值调整为50mg/m3、氮氧化物限值调整为100mg/m3。
二、将4.9 条修改为:烧结和球团焙烧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6%。实测焙烧烟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三、增加“4.10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为:
4.10.1 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10.1.1 原料及运输系统
a)铁精矿等原料储存场,煤、焦粉等燃料储存场,以及石灰(石)等辅料储存场,应采用防风抑尘网或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 倍,料堆应覆盖或喷洒覆盖剂。料场路面应硬化,出口应配备车轮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厂内铁精矿等大宗物料及煤、焦粉等燃料应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装置;需用车辆运输的石灰等粉料,应采取密闭措施,或吸排罐车等密闭输送方式;汽车、火车卸料点应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除尘灰不落地;在除尘灰装车过程中使用加湿系统,并对运输车辆进行苫盖,或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
4.10.1.2 烧结及球团焙烧
a)原料和燃料破碎、筛分、混合应封闭,并配备除尘设施。
b)烧结机尾(球团带式焙烧机尾)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烧结矿冷却机应在受料点、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成品筛分装置、转运点、成品矿槽顶部移动受料点和底部卸料点等工位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10.2 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10.2.1 原料及运输系统
a)铁精矿等原料储存场,煤、焦粉等燃料储存场,以及石灰(石)等辅料储存场,应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料场路面应硬化,出口应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除尘灰不落地,在除尘灰装车过程中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
c)物料运输、输送、卸料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10.2.2 烧结及球团焙烧
烧结及球团焙烧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10.3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10.4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钢铁行业基本情况
2015 年我国烧结矿产量8.57 亿吨,同比降低3.9%;球团矿产量1.49 亿吨,同比降低0.7%。
目前全国现有烧结机约900 台,烧结机面积约11.6 万m2,其中90 m2-180 m2 烧结机约500 台,烧结机面积约5.2 万m2;180m2 以上烧结机约400 台,烧结机面积约6.4 万m2。全国球团生产设施绝大多数为竖炉球团装备,规模在10m2-20m2,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焙烧机数量较少。
钢铁工业是我国工业领域主要排污大户之一,根据2015 年环境统计年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分别为173.6 万吨、104.3 万吨、357.2 万吨,占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排放量的比例分别为12.4%、9.6%、32.2%。
二、烧结球团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
烧结生产主要采用的是带式烧结机。烧结生产将细粒的含铁原料、熔剂、固体燃料按比例进行配料,加水混合制粒后,平铺到烧结机台车上,点火抽风烧结,烧成的烧结矿经机尾卸下后,再进行破碎、筛分、冷却,冷却后的烧结矿经过整粒,最后成品输出。球团生产方法主要有竖炉、带式焙烧机、链箅机-回转窑三大类。球团生产把经过干燥的铁精矿等原料与适量的膨润土均匀混合,通过造球机造出生球,然后进行筛分,将不符合粒度要求的生球经过破碎,重新返回配料,符合要求的生球进行干燥、预热、焙烧,烧成后进入冷却机冷却,经筛分后成品输出。烧结(球团)工序产污环节:物料混合、破碎、冷却、筛分、转运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尘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粉尘);焙烧过程产生的烟气,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重金属和二噁英。焙烧烟气主要采用除尘(静电除尘器)+湿法或半干法脱硫工艺净化处理,湿法脱硫(石灰石/石灰-石膏法、氨法、氧化镁法、双碱法等)约占80%,半干法脱硫(循环流化床法、旋转喷雾法、密相干塔法等)约占15%。其他含尘废气主要采用袋式除尘器、电袋复合除尘器净化处理。
三、关于特别排放限值修订的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烧结(球团)焙烧设备颗粒物、SO2、NOx 一般地区排放限值和特别排放限值之间差别不大,一般地区排放限值为:颗粒物5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300mg/m3;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40mg/m3、二氧化硫180mg/m3、氮氧化物300mg/m3,没有体现重点地区更为严格的污染控制要求。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规定燃煤锅炉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20mg/m3、二氧化硫50mg/m3、氮氧化物100mg/m3。《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要求,到2020 年现有燃煤电厂实现超低排放,新建燃煤电厂达到超低排放水平,即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相比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规定的特别排放限值较为宽松。全国烧结(球团)焙烧设备都已安装除尘、脱硫设施,但因烧结(球团)工序排放量较大,仍有一定提升空间。钢铁企业普遍未采取脱硝措施,NOx 具有较大减排潜力。为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特别是深化重点地区的烧结(球团)焙烧烟气的治理,需进一步加严特别排放限值。
(二)实现特别排放限值的技术路线颗粒物:根据目前的治理技术,采用高效湿法脱硫配套湿式电除尘技术、活性炭协同治理技术、半干法脱硫配套袋式除尘技术等,可将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20mg/m3 以下。SO2:钢铁企业烧结机SO2 原始浓度通常在1000mg/m3 左右,特别是“2+26”城市主要以进口矿为主,含硫率相对更低。目前,钢铁烧结脱硫工艺已十分成熟,SO2排放浓度完全可以控制在50mg/m3以下。NOx:近年来随着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深入,陆续建设了一些脱 硝设施,从建成脱硝工程实例的排放浓度来看,采用中温SCR 工艺和活性炭协同治理工艺均可将NOx 控制在100mg/m3左右。
(三)实施成本与效益
1.实施成本
按照烧结机面积平均为180m2 为例,若采用电除尘+半干法脱硫除尘+中温SCR 协同净化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投资约8200 万元,年运行维护费用约2800 万元,生产吨烧结矿的环保成本为11 元~15元;若采用电除尘+活性炭协同治理工艺,污染治理设施投资约1 亿元,年运行维护费用约2600 万元,生产吨烧结矿的环保成本为10元~14 元。100 万m3/h 烟气量,污染治理设施投资为1.2 亿元左右。
2.环境效益
若执行加严的特别排放限值,“2+26”城市SO2、NOx、颗粒物排放量可分别减少6%、9%、2%左右。
四、关于烧结和球团焙烧烟气设定基准含氧量的说明
钢铁烧结烟气和球团焙烧烟气含氧量通常在14%~18%,新建烧结机的烧结烟气含氧量为15%~16%。为避免钢铁企业焙烧设备老化、漏风率过高而导致污染物稀释现象,根据烧结机和球团生产特点,设定烧结和球团焙烧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6%。实测焙烧烟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五、关于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说明
(一)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钢铁行业有相当一部分大气污染源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需要将其收集,转变为有组织排放。从实际情况看,多数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的废气捕集率也仅有60%~70%,部分小企业或管理水平 低的企业所排放的无组织烟气量可达80%以上。钢铁行业排放标准中虽然规定了厂区内代表点(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的颗 粒物浓度,但受无组织排放瞬发性特点以及监测可操作性较差等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增加钢铁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以改善钢铁企业无组织排放现状。
(二)无组织排放环节
烧结、球团工业无组织排放重点为原料场,包括铁精矿等原料储存场,煤、焦粉等燃料储存场,以及石灰(石)等辅料储存场;其次为物料输送、装卸,原燃料配料、混合等环节。
1.原燃料储存系统
原料场是烧结、球团工序首要的无组织排放源,铁精矿、煤、焦粉以及石灰(石)等原燃料及辅料若露天堆放易产生粉尘无组织排放,特别是大风天气污染严重。
2.物料输送、装卸系统
厂内铁精矿、煤、焦粉等大宗物料的输送过程,石灰等粉料在车辆运输过程,以及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过程均易产生粉尘无组织排放。除尘灰的卸灰及运输过程也易产生无组织排放。
3.原燃料配料、混合、整理系统
原燃料破碎、筛分、混合等过程产生粉尘无组织排放。
(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烧结、球团工序无组织排放及控制措施见表1。
(四)一般地区与重点地区控制措施的差异
对于一般地区,综合考虑烧结、球团行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文件、违规项目认定和备案条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文件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管理与控制要求,结合行业特点提出了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于重点地区,在一般地区控制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严要求,包括:对于煤场,删除了防风抑尘网等部分措施要求,保留封闭控制要求;除尘灰运输删除了运输车辆相关内容,保留了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车辆运输增加了车身清洗的要求。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增加“4.10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如下:
4.10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10.1 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10.1.1 原料及运输系统
a)烧结矿、球团矿、焦炭等原燃料不落地,对于需要临时贮存的,应设置封闭料场(仓、棚、库)。煤场应采用防风抑尘网或封闭料场(仓、棚、库),防风抑尘网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 倍,料堆应覆盖或喷洒覆盖剂。料场路面应硬化,出口应配备车轮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厂内烧结矿、球团矿、块矿、煤、焦炭等大宗物料应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装置;需用车辆运输的焦粉、煤粉等粉料,应采取密闭措施;汽车、火车卸料点应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除尘灰不落地;在除尘灰装车过程中使用加湿系统,并对运输车辆进行苫盖,或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
4.10.1.2 高炉炼铁
a)槽上移动卸料车采用移动风口通风槽、车载式除尘器。槽下振动给料器、振动筛、称量斗、带式输送机转运点等工位应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高炉炉顶设置上料除尘系统。
c)高炉出铁场平台(半)封闭;铁沟、渣沟、摆动流嘴(或罐位)等产尘点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高炉出铁
口、铁水罐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10.1.3 其他工序
a)对于渣沟清理时产生的干渣堆积处,应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b)铸铁机浇注工位、铁水流槽上部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10.2 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10.2.1 原料及运输系统
a)煤场应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料场路面应硬化,出口配备车轮及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厂内烧结矿、球团矿、块矿、煤、焦炭等大宗物料应采用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装置。
c)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除尘灰不落地;在除尘灰装车过程中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
4.10.2.2 高炉炼铁
a)带式输送机受料点设置双层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对于更换风口、压产减产、停炉检修等情形下发生的高炉炉顶放散废气,应在炉顶设置除尘系统。
c)高炉炉顶、出铁场平台、出铁口、铁沟等产尘点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10.2.3 其他工序
其他工序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10.3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10.4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2012) 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行业基本情况
2015 年全国生铁产量7.12 亿吨,累计比2014 年同期增长0.5%。目前,我国钢铁企业约500 多家,其中民营钢企达到400 多家,而产能100 万吨以下的200 多家。从区域来看,华北地区生铁产量最高,占全国总产量的35.3%;西北地区产量最低,占总产量的3.7%。2015 年,河北省的生铁产量17382.3 万吨,居全国首位,大于位居第二、第三位的江苏和山东产量之和,这两个省的生铁产量分别为7044.8 万吨和6747.9 万吨。2015 年全国共有4 个省(市)累计生铁产量超过6000 万吨,分别为河北、江苏、山东和辽宁。钢铁工业是我国工业领域主要排污大户之一,根据2015 年环境统计年报,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分别为173.6 万吨、104.3 万吨、357.2 万吨,占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排放量的比例分别为12.4%、9.6%、32.2%。
二、炼铁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
炼铁,即将金属铁从含铁矿物(主要为铁的氧化物)中提炼出来的工艺过程。我国主要采用高炉炼铁。高炉是工艺流程的主体,从其上部装入的铁矿石、燃料和熔剂向下运动,下部鼓入空气燃料燃烧,产生大量的高温还原性气体向上运动;炉料经过加热、还原、熔化、造渣、渗碳、脱硫等一系列物理化学过程,最后生成液态炉渣和生铁。供料、煤粉制备系统产生的废气主要是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少数采用静电除尘);出铁场废气主要是粉尘、SO2、NOx,采用布袋除尘、静电除尘等污染治理措施;热风炉废气主要是粉尘、SO2、NOx,采用燃烧清洁燃料控制污染物排放;高炉煤气主要含CO 和尘,目前大型企业高炉煤气90%以上进行了回收,采用重力除尘+布袋除尘(或湿法除尘)净化,无法及时回收的高炉煤气点火放散。
三、关于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说明
(一)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钢铁行业有相当一部分大气污染源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需要将其收集,转变为有组织排放。从实际情况看,多数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的废气捕集率也仅有60%~70%,部分小企业或管理水平低的企业所排放的无组织烟气量可达80%以上。钢铁行业排放标准中虽然规定了厂区内代表点(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的颗粒物浓度,但受无组织排放瞬发性特点以及监测可操作性较差等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增加钢铁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以改善钢铁企业无组织排放现状。
(二)无组织排放环节
炼铁工序无组织排放重点为原料系统、煤粉系统以及出铁场等环节。
1.原燃料储存系统
原料、煤等的堆场可能由于刮风等产生粉尘无组织排放。
2.物料输送、装卸系统
厂内烧结矿、球团矿、块矿、煤、焦炭等大宗物料的输送过程,焦粉、煤粉等粉料的车辆运输过程,以及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过程易产生粉尘无组织排放。除尘灰的卸灰及运输过程也易产生无组织排放。
3.出铁场系统
出铁场废气未能有效捕集,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
(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高炉炼铁工序无组织排放及控制措施见下表。
(四)一般地区与重点地区控制措施的差异
对于一般地区,综合考虑炼铁工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文件、违规项目认定和备案条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文件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管理与控制要求,结合行业特点提出了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对于重点地区,在一般地区控制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包括:对于煤场,删除了煤场防风抑尘网等措施要求,保留封闭控制要求;除尘灰运输删除了运输车辆相关内容,保留了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车辆运输增加了车身清洗的要求;增加带式输送机受料点设双层密闭罩;增加更换风口、压产减产、停炉检修等情形下的高炉煤气放散废气设置除尘系统的要求。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增加“4.10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如下:
4.10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10.1 一般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10.1.1 原料及运输系统
a)石灰(石)料场应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料场路面应硬化,出口应配备车轮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需用车辆运输的石灰(石)、(轻烧)白云石等粉料,应采取密闭措施;散状料卸料点和放料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除尘灰不落地;在除尘灰装车过程中使用加湿系统,对运输车辆进行苫盖,或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
4.10.1.2 炼钢
a)炼钢车间不应有可见烟尘外逸。
b)混铁炉、脱硫、倒罐、扒渣等铁水预处理点位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转炉应采取挡火门密闭,设置炉前和炉后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电弧炉在炉内排烟基础上采用密闭罩与屋顶罩相结合的收集方式,或采用其他等效措施。
e)钢包精炼炉、氩氧脱碳炉等精炼装置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4.10.1.3 其他工序
a)废钢切割应在封闭空间内进行。
b)石灰窑焙烧过程中的原料和成品筛分、配料等工序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连铸中间包拆包、倾翻过程应进行洒水抑尘。
d)钢渣堆存和热闷过程应采取喷淋等抑尘措施。
4.10.2 重点地区无组织排放控制
4.10.2.1 原料及运输系统
a)料场路面应硬化,料场出口配备车轮及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b)除尘器设施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除尘灰不落地;在除尘灰装车过程中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
c)石灰(石)料场、粉料运输以及散装料卸料和放料等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10.2.2 炼钢
a)转炉应采取挡火门密闭,设置炉前和炉后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且转炉车间应设置屋顶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电弧炉在炉内排烟基础上采用密闭罩与屋顶罩相结合的收集方式。
c)钢包精炼炉、氩氧脱碳炉等精炼装置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设置屋顶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炼钢车间、铁水预处理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10.2.3 其他工序
a)废钢切割应在在封闭空间内进行,同时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b)石灰窑焙烧过程中的原料和成品筛分、配料等工序应封闭,并配备除尘设施。
c)连铸中间包、钢渣处理的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与一般地区相同。
4.10.3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10.4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4-2012)
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行业基本情况
2015 年,我国钢铁行业粗钢产能约11.3 亿吨,粗钢产量8.04亿吨,占全球总产量的49.5%。目前,我国有约500 多家钢铁企业,其中民营钢企达到400 多家,而产能100 万吨以下的200 多家。华北、华东地区粗钢产量共占全国总产量的65.0%,华北地区河北省粗钢产量18530 万吨,居全国首位。河北、江苏、辽宁和山东省的粗钢产量分别占全国总产量的22.5%、12.4%、7.9%、7.8%,位列全国前四。钢铁工业是我国工业领域主要排污大户之一,根据2015 年环境统计年报,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量分别为173.6 万吨、104.3 万吨、357.2 万吨,占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排放量的比例分别为12.4%、9.6%、32.2%。其中烟粉尘无组织排放量209.6 万吨,占钢铁工业烟粉尘总排放量的58.7%。
二、炼钢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
炼钢,即将炉料(如铁水、废钢、海绵铁、铁合金等)熔化、升温、提纯,使之符合成分和纯净度要求的过程,涉及的生产工艺包括铁水预处理、熔炼、炉外精炼(二次冶金)和浇铸(连铸)。转炉炼钢指利用炉内的氧与铁水中的元素碳、硅、锰、磷反应放出热量进行的冶炼过程。电炉炼钢指利用电能作为热源进行的冶炼过程,主要为电弧炉。浇铸是将炼钢过程生产出的合格液态钢通过一定的凝固成型工艺制成具有特定要求的固态材料的加工过程,主要有铸钢、钢锭浇铸和连铸,炼钢厂浇铸工艺主要是连铸。转炉炼钢过程中,铁水兑入、辅料加入、吹氧、出渣、出钢等均有大量的含尘烟气产生,烟气中除烟尘之外还有CO 等污染物;散状料上料系统有粉尘产生,LF、VD 等精炼炉冶炼及铁水预处理过程均有含尘烟气产生。电炉及精炼装置在加料、出钢、吹氧和冶炼过程中有大量含CO、CO2 的高温含尘烟气产生,烟气中还含有少量的氟化物(其成份为CaF2)及二噁英;原、辅料系统的上料等,也有含尘废气产生。连铸结晶器加保护渣时有少量的烟尘产生,中间罐倾翻及修砌有粉尘产生,火焰清理机作业过程有含尘烟气生产。转炉一次烟气(转炉煤气)回收主要有干法(LT 法,电除尘)和湿法(OG 法)两种除尘系统;转炉二次烟气、上料系统含尘废气、铁水预处理烟气、混铁炉烟气,以及LF、VD 等精炼炉烟气,通常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净化。电炉一、二次烟气通常采用第四孔(直流电炉为第二孔)抽吸+大密闭罩和屋顶烟罩相结合的方式捕集,捕集后的烟气采用大布袋高效除尘器净化;上料系统含尘废气、精炼炉烟气等,通常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净化,有的并入电炉烟气除尘器净化。连铸结晶器废气,通常通过排烟装置将其排入二冷室机械去除;中间罐倾翻和修砌含尘废气,通常采用布袋除尘器净化;铸坯火焰清理烟气,通常根据烟气的性质采用湿式电除尘器净化。
三、关于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说明
(一)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钢铁行业有相当一部分大气污染源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需要将其收集,转变为有组织排放。从实际情况看,多数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的废气捕集率也仅有60%~70%,部分小企业或管理水平低的企业所排放的无组织烟气量可达80%以上。钢铁行业排放标准中虽然规定了厂区内代表点(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的颗粒物浓度,但受无组织排放瞬发性特点以及监测可操作性较差等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增加钢铁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以改善钢铁企业无组织排放现状。
(二)无组织排放环节
炼钢工序无组织排放重点为原料及运输系统、冶炼车间、钢渣处理等环节。
1.原料及运输系统
石灰(石)等的堆场可能由于刮风等产生粉尘无组织排放。石灰(石)、(轻烧)白云石等粉料发车辆运输过程,散装料卸料、放料过程易产生粉尘无组织排放。除尘灰的卸灰及运输过程也易产生无组织排放。
2.炼钢车间
炼钢车间烟粉尘等污染物的逸出或泄漏,会造成较大的无组织排放。
3.钢渣处理
热泼、热闷等钢渣处理过程,烟粉尘无组织排放较严重。
(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炼钢各工序无组织排放及控制情况见下表。
(四)一般地区与重点地区控制措施的差异
对于一般地区,综合考虑炼铁工业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文件、违规项目认定和备案条件、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文件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管理与控制要求,结合行业特点提出了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对于重点地区,在一般地区控制措施的基础上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包括:车辆运输增加了车身清洗的要求;除尘灰运输删除了运输车辆相关内容,保留了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转炉、精炼车间增加设置屋顶罩的要求;废钢切割增加集气罩的设置要求;石灰窑焙烧原料和成品筛分、配料等在设置集气罩的基础上增加了封闭装置的要求。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我部决定修改《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增加“4.10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内容如下:
4.10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10.1 冷轧带钢清洗、酸洗、碱洗、电镀及后处理段的酸雾和碱雾应设除雾器。
4.10.2 喷涂作业以及设备、零件清洗等使用含VOCs 产品的过程应密闭,废气排至废气收集系统。若不能密闭,则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处理措施。
4.10.3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10.4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行业基本情况
2015 年全国钢材产量11.2 亿吨,同比增长0.6%。钢材产量排第一位是河北省,为25244 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22.5%;江苏省、山东省、天津市和辽宁省产量均超过5000 万吨,分列第二、第三、第四和第五位,分别占12.1%、8.0%、7.3%和5.6%;前五个省钢材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55.5%。
二、轧钢生产及污染治理情况
轧钢指钢坯料经过加热通过热轧或将钢板通过冷轧制成所需要的成品钢材的过程,也包括在钢材表面涂镀金属或非金属的涂、镀层钢材的加工过程。热轧含尘废气主要产生在精轧机组,采用的污染治理措施主要是收尘罩+湿式静电除尘、收尘罩+朔烧板除尘;冷轧含尘废气主要产生在拉矫机、焊接机、酸再生系统,采用的污染治理措施主要是收尘罩+布袋除尘;含酸废气产生在冷轧、酸洗、涂层机组,主要采用的污染治理措施主要是抽风罩+洗涤塔;含碱废气产生在冷轧、热镀锌、电工钢机组碱洗段,主要采用的污染治理措施主要是抽风罩+洗涤塔;含乳化液、油雾废气产生在冷轧主轧机、湿平整机,主要采用的污染治理措施主要是抽风罩+油雾过滤器。
三、关于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说明
(一)无组织排放控制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钢铁行业有相当一部分大气污染源以无组织的形式排放,需要将其收集,转变为有组织排放。从实际情况看,多数大型钢铁联合企业的废气捕集率也仅有60%~70%,部分小企业或管理水平低的企业所排放的无组织烟气量可达80%以上。钢铁行业排放标准中虽然规定了厂区内代表点(厂房门窗、屋顶、气楼等排放口处)的颗粒物浓度,但受无组织排放瞬发性特点以及监测可操作性较差等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增加钢铁企业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改善钢铁企业无组织排放现状。
(二)无组织排放环节
轧钢工序无组织排放主要是冷轧过程产生的酸雾、碱雾以及涂装过程中VOCs 逸散等。
(三)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轧钢工序无组织排放及控制措施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