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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人们对人治所能达到的高度已经失去了信任,于是,很多人都把社会环境的改变寄托在制度建设上,认为没有制度的建设就不可能有长期良好的社会秩序。也就是说,没有良好的制度建设,就没有长期良好的社会环境,无疑,在绝大多数场合下这句话是对的。但是,很多人对这一观点的理解却不止于此,他们会认为有了良好的制度,就会有良好的社会环境,这句话的推论就是目前社会环境之所以差(的全部原因)只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制度不健全。这种观点正确吗?我个人认为这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它对制度所具有的能力显然希望过高。因为拥有良好的制度只是拥有良好的社会环境的一个必要条件,它却不是一个充分条件,单有一个必要条件却不能保证目的的实现。那么,为什么有了良好的制度却不一定会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呢?这是因为制度本身并不能保证被正确的执行,也就是制度有可能不被执行或仅被片面或歪曲地执行,这样一来又怎能会实现制度的初衷呢?
制度不被执行的例子不胜枚举,但具体归纳起来只有这三种情况:(1)制度不被执法者(或当权者)执行。这是一种来自上层的制度破坏因素。前几天有位做律师的朋友向我抱怨说:“我们在办案时,经常会遇到法官故意违法行使法权的问题,许多问题都有法不依,当人们因利益问题寻求法律保护时,法律和法律的执行者们却在利用一切可能大口地吞噬者当事人的利益,当事人无可奈何。”为此,他还举了一个具体例子。最近,他接了一个有关工程合同纠纷的案子,原告在原告所在地上海宝山区中法起诉,但根据民法有关专属管辖权的规定,案件已经超出了宝山区中法的管辖权,但是当被告人依法提出质疑时,法官却视而不见,继续审理。当然,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也必然在这种越权审理中蒙受损失,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其实,这是一个很典型、很普遍、很专业的实例,大量的此类事件由于没有轰动效应,往往得不到任何人的关注和重视,制度恰恰是在这些不显山不露水的僭越中被扭曲和破坏了的,我们的社会环境也因此恶化了。制度总是由人来执行的,如果执法者不是出于公正之心,不是维护制度的权威,而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手中权力渐进式的篡改和破坏制度,为己谋利,那么多么好的制度也不是牢不可破的。
(2)制度迁就于当事人的抵制。这是一种来自下层的制度破坏因素。我所居住的城市沈阳是一个喜欢吃烧烤的城市,烧烤污染环境是一件显而易见的事,原先为了防止烧烤污染扰民,还有管一管,而现在可能是想烧烤的人太多,的名声不太好,所以也不再多管“闲事”了,结果沈阳的烧烤就泛滥了,烧烤者甚至直接用风扇将烟雾吹向路人的脸上……整个沈阳被烧烤弄得乌烟瘴气。制度并没变,甚至还会越来越完善,那么结果为什么会越来越糟(单指烧烤管理这件事)?我想可能是我们的制度过于求和维稳,经不起一点点阻力,谁爱哭,谁爱闹就迁就谁,缺乏起码的刚性。执法者没有执法的正义感,违规者也没有愧疚感,一句话,就是公民在整体上严重缺乏社会公义感。执法是需要人的,而人不愿得罪人,甘当老好人的本性使的制度天然地具有高标准低要求的属性,这种属性既毁坏了制度,也给各种预留了空间。这样,在社会,由于社会公义本身具有很强的妥协性,而理应被制止的各种社会不良甚至是丑恶现象却具有强烈的厚黑性,如此一来整个社会环境不出现劣化才是一种奇怪的现象。
(3)制度被普遍地漠视。这是一种来自上下共同的制度破坏因素。在,《禁塑令》为这种现象提供了一个绝好的实例。白色污染的危害是有目共睹的,治理白色污染的需要也是人所共识的,但自从2008,我们执行的怎么样呢?显然是不怎么样的。对于限制或禁止不可降解的塑料袋的使用而言,制度应该是有了,共识也有了,可是为什么会不被执行呢?其原因就是因为,在我们的心中虽然认为白色污染不好,但却不认为是什么大不了得的事,它远没有关系和睦、经济实用、部门和地区利益更为重要。所以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对于《禁塑令》而言,,使用者贪图方便经济,受益部门更是内心抵制,最终必然导致《禁塑令》——我认为是一个不错的制度——名存实亡。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仅存在于个别立法者心中的因不被社会各方重视而导致的制度破坏。
从上述例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见,制度有时也并不可靠,有了制度同样可以不执行。如果我们把视野再放的宽一点,有许多发展家从西方成套地引进了所谓成熟的制度,但执行起来却远没有引进者们所希望的成效。人们不禁要问,我们寄予如此厚望的制度建设为何还是难以让人满意呢?许多从发达国家引进的成熟制度为什么在执行中就走了样呢?靠制度来建设一个合理的社会秩序究竟可不可行呢?这的确是一个应该令人深思的问题。
通过笔者多年的研究,我个人认为制度的执行、引进和模仿绝不是简单规定和的颁布,而是存在着多方面的壁垒的,在诸多壁垒中,最为关键的就是现实的社会主流文化中业已存在的文化伦理壁垒。
我上面所例举的对制度的破坏事件看起来都是一些琐碎小事,但我个人认为,对制度破坏最严重的并不是那些可以令人神公愤的恶性事件,对制度破坏最为严重的恰恰是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问题,我们所看见的恶性事件只不过是这种渐进式僭越的发酵和膨胀而已。正是我们对制度小小不言的违背习以为常,才最终导致整个社会环境的全面恶化。而支持我们对制度僭越根源恰恰是存在于我们整个民族心目中的伦理因素,而不仅仅是社会某些官员的。
讨论制度的有效性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在我们这篇小杂文中不可能剖析影响制度执行的全部因素,在这里,我只想谈一谈对制度执行具有负面影响的部分文化伦理因素。那么在我们的文化伦理中有哪些具体因素影响了我们对制度的执行呢?
我个人认为在我们的民族中主要有如下几种观念对制度的执行影响较大而且是负面的。首先,对制度执行具有较大影响的就是根深蒂固的等级观念。在这方面有一个问题是人始终没有想清楚的,那就是“我能管上级吗?上级是不是可以例外?”在中外文化对比中我们可以发现,在人的传统观念里一直都存在着很严重的等级观念,而在西方的传统里,不论是希腊罗马的民主观念还是的“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都蕴含着丰富的平等思想,这是一个很大的不同。等级观念的本质就是有尊卑之分,尊者理所当然地享有特权。那么什么特权才是人们所普遍乐于追求的内容呢?很显然就是无约束的自由。这样社会就很自然地形成了一个这样的格局:全社会依地位等级的高低,自由度呈依次收紧的格局。在我们的社会中,社会地位越高所享有的自由就越多,反之则越少,高层所多得的自由恰恰是底层所被侵占的自由,而且这种格局是我们全社会在内心中所普遍默认的,也就是在绝大多数人的内心中是默认上级可以例外的。所以,在社会人们渴望自由的动力就自然地转换成了向上爬的动力和官本位的动力。人对官本位思想是普遍默认的,所以无论谁当了官都在自觉和不自觉地维护这种秩序,否则费了那么大的劲当官岂不白费劲了?如果说制度是对有害自由的约束,而且当今的社会也不可能分别制定贵族法和平民法,这样一来我们心目中所默认的观念就和现行的制度有了矛盾,而传统的惯性是巨大的,二者冲突的结果就是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阶层由原来明目张胆地主张特权转为暗中享有特权,而社会默认了这一格局。这种特权保证了上层的自由,但却侵占了下层的自由,如依制度我们则应予以纠正,但如果依伦理,我们却纠正无门!所以,我们只要内心存在着严重的等级观念,心目中没有一个高于一切个人权威的客观价值,并具有为了维护该价值宁愿付出相应牺牲的决心,底层人民就很难制止上层对制度的僭越和破坏。
第二,和制度相比把亲情放在了过高的位置。在这里,人又有一个问题始终没有想清楚:“如果让我执法,那么我是不是可以例外?我的家人是不是可以例外?那我的朋友呢?……”虽然在我们的历史上有许多不徇私情,执法如山的实例和美好传说,但这都是一时的或者是艺术表现的,在执法问题上将亲人和非亲人同等看待从来就不是人的一贯风格,或者说从来就不是儒家思想的风格。人的等级观念是多方位的,这里既有来至上下级的不平等,也有来至亲疏关系的不平等,过于重视亲情关系就是这种来至亲疏关系的不平等。不平等就意味着特权,也就意味着对于绝大多数人来说,如果自己是掌权的,那么乐于让自己的权力惠及亲友是一种普遍的想法。因此,在以个人为中心,搞小圈子,并把这种小圈子的利益凌驾于公权力之上便是一种常见的现象。甚至在很多场合下,人交朋友的目的就在于可以自如地规避制度的约束。当然,在这里我并不是反对亲情,,而是说同法制完善的国家相比,人重视私情的情节是比较严重的,并且其严重程度已经妨碍了各种制度的执行。所以只要人始终把亲情放在过高的位置,那么制度的执行就必然会受到极大的妨碍。
第三,变通和特事特办的观念严重妨碍着各项制度的执行。人是普遍认同特事特办和变通观点的,其实这种观点就是绕开制度或对制度进行违背的观点。比如,针对2015年的股市吹泡沫和股灾救助行动,对过剩产能的压缩行动,对房地产市场的临时管制行动,都充满了特事特办的韵味,这种特事特办的结果虽然在当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从长远来看其副作用也很大。赞成特事特办和变通的观点为破坏制度提供了大量的冠冕堂皇的借口。可见,只要我们还对变通和特事特办持欣赏的态度,那么我们的各项制度就难以贯彻落实。
第四,过于宽容和容忍。宽容和容忍并不是一种无条件的美德,对错误过度的宽容和容忍就意味着放纵。从理论上讲,制度的出现本身就是对宽容度进行了严格量化规定的内容。制度要求人们对制度所规定的事项既不能宽容也不能苛刻,它要求人们按制度规定不偏不倚地去处理所发生的事项。但是在现实中,人却是一个太过恻隐的民族,人常常怜悯了本不该怜悯的“弱者”,忍让了本不该忍让的屈辱。我们应该知道,我们的过度宽容和忍让,过度的恻隐之心本身就是对制度的破坏。制度可以用制度条文来约束人的行为,也可以用来监督约束执法者,我们也知道,任何制度最终都需要有人来执行,它都需要一个终极执法者。然而,如果我们的民族是一个普遍过于宽容忍让,过于恻隐的民族,那么社会就不会有足够的终极执法者。所以,只要我们不能克服过度的宽容和忍让,不能克服过度的恻隐之心,制度就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当然,文化伦理对制度的影响远不止这些,在我们这篇短文里已不便继续展开。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制度的建设不仅需要制度本身的正确和完整,而且还需要有社会文化伦理的配合。同时,我们也应该可以得到以下结论性的观点:(1)制度只有和社会现实存在的主流文化伦理要的求相一致的时,或文化伦理壁垒较小时,制度才是易于贯彻执行的、可靠的,反之则是不易贯彻、不可靠的。(2)我们在建立制度或引进制度时,如不完成相应的文化伦理建设和引进,那么这种制度最终是难以落地生根的。(3)如果我们需要建立和引进一项制度,但我们又知道这项制度和现有文化伦理有差距,那么我们必须在建设相应文化的同时,保持长期的高压态势才能克服文化伦理壁垒,使制度得以巩固。(4)长期的制度执行也会给文化伦理带来改变,但文化伦理的改变受很多客观因素制约,它有它独自的运行轨迹,它绝不是统治者或制度的制定者完全凭主观就可以决定的。(5)只有我们捋顺了全部制度和文化伦理的关系,一个和谐有序的美好社会环境才会最终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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