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7日—8日,环保部在北京举办了一次全国排污许可技术骨干培训。根据培训的讲义及讨论内容,总结出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的审核要点,供各地发证机关参考。
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审核要点
(第一版)
一、审核总体要求
1、企业各项申请材料和环保部门补充信息应完整、规范。
2、复审时,除应关注是否按照前版审核意见修改外,还须注意是否出现新问题。
二、材料的完整性
应具备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简化管理除外)、排污许可证副本、附图、附件等材料。其中,附图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平面布置图。
以下两种情形不予受理:
1、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
2、属于国家或地方已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
三、材料的规范性
(一)申请前信息公开
1、信息公开时间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开的起止时间应和《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表》的公开时间一致。
2、公开方式应明确,若为网络公示,还应明确对应的网址。
3、信息公开内容应符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定规定》要求。若选填了“其他信息”,应明确涵盖的内容。
4、申请前信息公开期间收到的意见应进行逐条答复。若未收到意见,也应填报情况说明,不可为空。
5、署名应为法定代表人,且应与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承诺书等保持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一定要填写法定代表人,对于没有法定代表人的企事业单位,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者等,这些单位可以由实际负责人签字。此外对于集团公司下属不具备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独立分公司,也可由实际负责人签字。
6、开具日期应在信息公开截止日期之后。
(二)守法承诺书
应按照模板签字上报,严禁删改。
(三)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核查企业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产品及产能信息,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执行的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申请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
1、表1-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表
(1)组织机构代码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仅需填报一个
(2)是否属于重点控制区,应结合环保部相关公告进行确定。对于属于重点控制区的,是否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应根据环评文件取得时间和地方政府发文进行确定,具体原则为“2013年12月27日(含)后取得环评批文的水泥项目排放限值应按照GB4915中的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他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若有)从严确定。,然后根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若有)从严确定”。
(3)原则上,企业应具备项目环评批复或违规认定(备案)文件,根据这些文件的文号识别新增排放源和现有排放源,如两者皆无,应核实企业具体情况。
(4)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应具体到污染物类型及其指标,同时应与后续许可量计算过程及许可量申请数据进行对比,按技术规范确定许可量。特别注意的是,烟尘和粉尘统一归类为颗粒物。系统已默认六类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若地方有其他需要控制总量指标的,按照要求选填。
2、表2-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表
(1)主要生产单元、生产工艺及生产设施按技术规范填报,不应混填;
(2)除运输皮带外,相同生产设施应分别一一填报,不应采取备注数量的方式,具体填报内容按照技术规范表1填报。
(3)水泥工业主要产品仅为水泥、熟料(他业除外),熟料产能仅在熟料生产单元熟料煅烧系统中填报,水泥产能仅在水泥粉磨单元的水泥粉磨系统中填报,其他系统不应填报产能。该表填报的“产能”是实际核定产能,为工信部门核定的实际产能批复或根据相关产能核定文件确定。年运行时间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
(4)针对多条熟料线的,应在主要生产单元处编号识别。
(5)除储库的参数为容量或储量外,其他需要填报两个参数的应按照要求填报。
(6)重点审查有余热发电设备的是否漏填报软化水制备设备。
(7)对于同一法人单位的骨料生产、矿渣微粉、商混单元,应一并在表2中申报,并申报环评批复的产能。
3、表3-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表
(1)原辅料的选填,不仅是生产水泥(熟料)所用的原辅料,还应选填脱硫剂、脱硝剂、污水处理添加剂等辅料。针对熟料,仅填报外购量。年最大使用量为全厂同类型原辅料的总计,可以根据设计文件或环评文件来确定。
(2)针对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和有烘干机的独立粉磨站,所有含硫元素的原辅料的硫占比都应填报数据。
(3)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还应根据危险废物的特性填报氯、氟、汞、铊、镉、铅、砷、铍、铬、锡、锑、铜、钴、锰、镍、钒等有毒有害成分,协同处置非危险废物的不作要求。
(4)针对水泥(熟料)排污单位,不仅填报熟料生产的燃料,烘窑用燃油以及烘干磨的燃料也应填报。针对独立粉磨站排污单位,配套烘干磨的应填报燃料信息。
(5)燃煤应填报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等内容。燃油应填报硫分、热值等内容,灰分和挥发分处填“/”。
(6)特别注意“热值单位”为“MJ/kg或MJ/m3”,若企业统计报表单位为“大卡”或其他,应进行折算填报。
(7)针对协同处置排污单位为独立法人的,水泥(熟料)制造排污单位和协同处置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中都应填报固体废物的类别及处理量。
4、表4-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应按照技术规范将产排污环节填写完整;重点审查原料磨的产污环节是否漏填报、是否与窑尾废气一个排放口。
(2)针对排放口的识别,仅窑头、窑尾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皆为一般排放口。
(3)根据行业标准,水泥工业的有组织颗粒物污染物仅选填“颗粒物”,不可选填“粉尘、烟尘”等名称。
(4)针对排放形式,所有配置污染治理设施且有固定排放口的污染源,皆选择“有组织”。
(5)针对颗粒物的“污染治理设施工艺”,若为袋式除尘器,应明确收尘器所采用的滤料。
(6)重点审查脱硝系统的“污染治理设施工艺”,仅“SNCR”的为非可行技术。对于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污染控制环节,应填写“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针对窑尾废气污染物无专门的治理设施的,如氟化物,应备注“协同控制”。
(8)重点审查使用窑尾余热、独立热源烘干物料的独立排放口污染物种类应为“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9)针对协同控制,审查是否漏填报贮存预处理排放口,污染物种类是否选填全。
(10)针对协同处置存在旁路放风排放口的,一定在“分解炉”这里对应填报,协同处置危废的污染物种类为11类,协同处置非危废的污染物种类为10类。
(11)水泥窑尾排放口的污染物为6类,协同处置窑尾排放口的污染物为11类,审查是否选填全。
5、表5-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
(1)各类废水应分行单独填报,重点审查污染因子是否选填全。
(2)水泥行业的废水类别为设备冷却排污水、余热发电锅炉循环冷却排污水、机修等辅助生产废水、垃圾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生活废水,应根据实际产污情况选填。重点审查协同处置排污单位的渗滤液、有余热发电工序的余热发电循冷却排污水是否漏填报。
(3)针对协同处置产生的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间接排放或直接排放的,首先应填报车间排放口并选填一类污染物,然后再填报外排口并选填二类污染物。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评批复的协同处置项目的渗滤液或其他生产废水中其他污染物还应根据环评文件确定。
6、表6-大气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对于目前填报的排气筒高度不满足GB4915要求或排放口不规范的,核发部门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7、表7-废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表
(1)关于选择执行标准时,应先确定所在地有无地方标准,并根据“排放浓度限值从严确定”选择执行标准名称。
(2)特别排放限值应根据表1的(1)进行确定。
(3)贮存预处理的硫化氢、氨、臭气和非甲烷总烃为速率限值,其余的为浓度限值。
(4)重点审查煤磨独立排放口的浓度限值。
8、表8-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表
(1)申请的许可排放量应与计算过程保持一致,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对于独立粉磨站不许可排放量,地方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2)重点审查计算过程中,一般排放口不能按照个来核算,仅与产能和类型有关系。
(3)申请特殊排放浓度限值、申请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限值在本表中不应填报。
9、表8-1申请特殊时段排放量限值
本表不要求企业填报,核发部门在应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上一年的环统数据填写日许可排放量和管控要求。
10、表8-2 错峰生产时段月许可排放量限值
(1)对于有错峰生产要求的排污单位,重点审查是否填报错峰生产月许可排放量。
(2)计算月许可排放量时,应充分考虑自然月的天数,应填报计算过程。
11、表9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表
(1)该表仅填报厂界无组织,重点审查协同处置排污单位的厂界无组织的污染因子是否遗漏。
(2)重点审查协同处置厂界无组织氨的执行标准应为GB4915。
12、表9-1 水泥工业企业生产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重点审查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和严于国标的地标排放标准的选填是否正确
(2)审查企业选填的内容和企业实际建设是否一致。重点审查是否漏填报公用单元的“其他”管控要求。
(3)企业“公司无组织管控现状”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填报,不可复制“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3、表12-废水间接排放口基本情况表
间接排放废水应写明受纳污水处理厂执行的外排浓度限值。
14、表15自行监测及记录信息表
(1)监测内容是为监测污染物浓度而需监测的各类参数,废水的监测内容为“流量”;废气排放口,监测一般排放口颗粒物,需监测“烟气温度、烟气流速、烟气湿度、烟道截面积”,窑尾、独立热源、使用窑尾余热烘干物料的排放口的污染物,还应监测“氧含量”。
(2)窑头、窑尾排放口对应的污染物一定选择自动监测,地方要求其他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的也应选择自动监测,其余为手工监测。采用自动监测的,应在手工监测处补充填写手工监测的采样频次和方法,并备注“在线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时”。
(3)重点审查是否漏填报厂界无组织监测,针对新增排放源,还应审查环评是否对环境质量监测有要求。
(4)监测频次应满足技术规范或监测指南要求,重点审查磨机、包装机、破碎机、窑头、窑尾排放口的监测频次;针对监测频次为1次/半年,应备注“合理安排监测计划,保证每个季度相同种类治理设施的监测点位数量基本平均分布”。
15、表16环境管理台账信息表
(1)设施类别中,一定按照技术规范填报。生产设施应填报基本信息和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应填报基本信息、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2)因技术规范中对各类环保设施的运行台账记录频次不同,填报时应根据记录频次要求分类填报,填报的记录内容和频次不得低于技术规范要求。
(3)记录形式应选择“电子台账+纸质台账”,同时备注“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16、附图-工艺流程图与总平面布置图
(1)要清晰可见、图例明确,且不存在上下左右颠倒的情况;
(2)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3)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工序、厂房、设备位置关系,尤其应注明厂区污水收集和运输走向等内容。
17、许可排放量
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应清晰完整,且列出计算方法及取严过程。按照技术规范计算时,应详细列出计算公式,各参数选取原则及选取值,及计算结果;明确给出总量指标来源及具体数值,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最终按取严原则确定申请的许可排污量。
(四)环保部门审核意见及排污许可证副本
1、应按技术规范填写执行报告内容、频次等要求;原则上水泥行业仅要求上报年度、季度执行报告。其中季度或月执行报告应至少包括全年报告中的第(6)部分中的实际排放量报表、达标判定分析说明及第(4)部分中“治污设施异常情况汇总表”;半年度报告可根据地方管理要求确定是否提交。
2、应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等现行文件的管理要求,填报信息公开方式、时间、内容等信息。
3、环保部门可将对排污单位现行废气、废水管理要求,以及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中明确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写入“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部分中;对于污染治理设施不满足水泥工业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规范要求的,可将整改要求写入“改正措施”中并限定整改时限;若无地方法规要求,暂不建议写入关于噪声、固废、环境风险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4、核发部门应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上一年的环统数据填写日许可排放量和管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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