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区域雾霾及静稳天气影响,预计2016年12月31日起我县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仍然较差,不利于污染物的稀释、扩散和清除,将出现严重污染天气,根据临汾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应对重污染天气调度令》([2016]第7号),我县按规定从12月31日零时起,由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启动一级响应措施,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燃煤锅炉和机动车等实施管控措施,具体要求如下:
1、全县范围内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工程全部停工,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全部停工,所有渣土运输全部停运;建筑工地裸露土堆、各类渣堆全部实施绿网覆盖;土路和扬尘污染严重路段定期洒水降尘,减少扬尘污染。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经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指挥部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
2、不承担供暖任务的20蒸吨及以下燃煤工业锅炉、茶浴炉一律停运;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除担负集中供热任务的燃煤锅炉外,所有燃煤锅炉、营业性炉灶必须使用清洁燃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散煤等高污染燃料。
3、所有采石、采砂、沥青搅拌、石材加工等行业全部停产;至2017年3月31日,水泥企业一律停产(承担居民供暖且达标排放的企业除外)。
4、全县所有区域,特别是高铁、高速沿线,要以乡(镇)、村(社区)为单元,组建巡查队伍,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查,坚决杜绝焚烧秸秆、垃圾、树叶、废旧物品等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和现象;禁止露天明火烧烤和沥青融化作业;禁止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物等生物质的违规露天燃烧。对违反规定的,公安部门将采取强制性措施,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5、对全县油品质量不达标、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加油站一律关停治理;对全县工业企业有机废气排放情况、所有汽修行业有机废气处理设施及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处罚、限期整改。
6、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城区适时启动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对大中型货车实行严管严控,任何大中型车辆不得进入城区,在全县范围内实施黄标车禁行和老旧车限行,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7、县交通局负责安排红色预警期间,公交备用车辆全部上路,增加运营班次,延长公交运营时间,县城主干线路早晚各增加60分钟,边远线路延时收车30分钟。
8、县经信局牵头,各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配合。要求除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必需的供热、发电等企业和食品加工等企业外,其余所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全部停产。必须连续生产和涉及危爆的企业在保证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发电企业除满足基本民生必须的供热、用电负荷外,其余燃煤锅炉、发电机组全部停产。
9、坚决禁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党员干部要起带头作用,教育引导广大市民自觉不燃放烟花爆竹。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处理,造成人民群众身体和财产损失的,公安部门将对当事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县环保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县环保局每4小时向县指挥部通报1次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提请省市环保部门启动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同时,负责对列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限排名单的企业进行24小时驻厂监察,确保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每6小时向县指挥部办公室通报1次是否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在具备人工增雨(雪)作业天气条件下及时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并在作业后2小时内通报作业情况。
11、县公安局停止审批户外大型活动。
12、县食药监局对县城内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以及燃煤茶炉、大灶临时强制性停业。
13、县教科局通知各类学校采取防护措施,停止户外活动。
14、县卫计局组织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做好医疗准备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防止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同时,督导预警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15、襄汾供电公司配合县经信局对限产、停产企业实施限电、断电。
16、县安监局负责储备调配优质煤炭资源。
17、县委宣传部,县广电中心、新闻中心,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
各乡(镇)、县直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全面做好应对响应。并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组织有关企业和部门抓紧制定和实施调控方案,在确保安全及稳定的前提下,切实落实上述要求。县经信、住建、工商和质监、环保等部门,要对上述调控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的企业和单位严格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凡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不力,有令不止、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将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长按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