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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丰润人注意!又一新规将实施!14种行为最高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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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省十二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并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据悉,该条例对于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维护道路运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制度创新,事关我们每个交通参与者!

一是建立京津冀区域协作机制

加快推进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建设,是促进我省道路运输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必然要求。《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专门设置了京津冀区域协作一章,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在政策统筹、协调机制、联合执法、联合科研等方面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的协作,包括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的要求,促进道路运输区域协作和发展;

定期协商道路运输重大事项;

组织开展区域道路运输重大问题的联合科研;

加强区域信息共享、预警联动和联防联治等内容。

二是强化道路运输安全生产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全面规范了道路运输各参与者的安全职责。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排查事故隐患,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保证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为营运车辆安装电子标识和卫星定位终端设备。

客运、货运驾驶员持续驾驶4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休息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驾驶员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同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要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设备,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和泄露等。

三是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注重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发展,确立了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原则。规定: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以划拨方式为主,可以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依法综合利用;

科学设置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优先通行信号、充电站以及配套供电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的通行效率。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因实行低票价、减免票、经营冷僻线路、节能减排等措施造成亏损的,应当给予补偿或者补贴。

四是加强行业节能环保

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行业、发展绿色低碳运输是《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一个显著特点。规定:

道路运输发展应当遵循节能环保的原则,运输经营车辆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环保标准,鼓励道路运输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环保车辆,推广大数据、云计算、电子支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经营和管理领域的应用。

货运经营者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输中货物脱落、扬撒、流失或者渗漏;

鼓励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拓宽经营渠道、创新经营方式,采用无车承运等方式发展货物运输,促进行业节能减排,防止大气污染。

五是注重深化放管服改

加强放管服改革,。《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中规定:

使用总质量为四千五百千克以下的载货汽车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可以不再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手续。如此规定,即方便群众办事,又不影响需要跨省运输的车辆主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

道路运输参与者不得有以下行为↓↓↓

乘客

(一)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

(二)擅自操作、破坏车辆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三)干扰驾驶员和乘务员正常工作影响行车安全;

(四)乘坐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客运经营车辆,拒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五)其他危害道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一)超过机动车核定载客人数载客;

(二)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

(三)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


出租汽车

(一)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

(二)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或者使用有色玻璃;

(三)巡游车拒绝载客;

(四)网约车巡游揽客。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

(一)未与学员签订驾驶培训合同或者不按教学大纲、合同约定进行培训;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

(三)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

(四)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

(五)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

注意!以下这些行为将面临罚款

1、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除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电子标识的,由车辆所有人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关闭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屏蔽卫星定位终端设备信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让或者以承包、出租等方式变相转让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的特许经营权。

5、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相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班次和时间经营的;

(二)不按照核准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拒绝享受减免票待遇的乘客乘车的。

6、违反本条例规定,包车客运经营者按照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或者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7、违反本条例规定,班车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中途将乘客交给他人运输、甩客或者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装卸行李和包裹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件。

8、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巡游车上使用巡游车车体颜色、专用标志、计价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相关专用标志、计价器,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9、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巡游车车窗上贴有色膜、使用有色玻璃或者巡游车拒绝载客、网约车巡游揽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0、出租、出借、转让、涂改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巡游车服务监督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1、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建立学员档案、培训记录或者伪造、篡改培训记录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以及设施、设备或者改装培训车辆车载计时终端进行培训活动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或者委托其他不具备资质的机构培训,或者以报名点、招生处、分校等形式开展培训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2、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3、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未办理租赁车辆备案、未领取车辆备案证明文件的车辆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处每辆车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车辆数量超过十辆的,责令汽车租赁经营者停业整顿并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14、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使用租赁车辆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其他客运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桐桐

来源:新唐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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