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常被认定为传统中国的重大陋俗之一,但又“是人的一种基本的本能活动,古往今来,赌博一直活跃于世界绝大多数地区的各色人等之中”。其形式多样:产生于中国传统社会的大致有动物型、棋牌型、猜射型。1840年以后,又引入了西方的扑克、跑马、跑狗、打弹子、彩票等。赌博以其游戏性、投机性、冒险性吸引了各类人群参加,官僚贵族、文人墨客、娼妓流氓及平民百姓都可能是赌场常客,无论城市还是乡村都可以成为赌博的场所。赌博具有“十赌九输”的特点,直接造成了大量因赌失财之人;同时,它使人品行败坏,引发斗殴、盗窃、抢劫、伤人等各种问题,也扰乱了社会秩序。因而,官方多有禁赌之举措。如李悝《法经》就规定博戏者处以罚金三币,太子博戏要受笞刑,屡教不改则会更立。此后,历代王朝及民国政府禁赌法规。1928年颁布的《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赌博者处一千元以下罚金,若成惯犯则处以徒刑。与城市更多地依靠官府力量、法律明显不同,乡村主要依靠自身的管理与净化功能。本文即以清代山西泽潞地区为考察对象,探析这一问题。
泽潞地区位于山西东南部,山岭与盆地相间,“其地土寒风肃,岁止一熟,荒旱频仍,五谷屡欠。”百姓生活水平可想而知。两水村富裕程度一直处于长子县中上之列,即使如此,一般人家仍过着吃野菜树皮、粗糠秕谷的生活,中等人家能达到半年糠菜半年粮的程度,最富裕的人只能在每月初一、十五吃两顿豆面和粗面粉相掺的二和面,大年初一才吃一两顿白面。光绪三年(1877)的灾荒,饿得“人吃人,犬吃犬,小老鼠啃吃半头砖”。村落公共事务更无力经营。如刘庄村修庙就得“停省春秋献戏之费,并抽取蚕户茧钱”,又以社粮生息方式,历时三年才完工。如此贫穷的境况却仍未能阻止赌博的存在。在乾隆以前,极少看到村落有赌博活动的记载。自乾隆后期开始,朝廷日益腐化,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了泽潞村落。很多村落“风清美俗,各安本业”,近来却“人心不正,里俗日颓”,“呵稚呼卢”的情景大量出现。
赌风大炽带来了恶劣的后果。
首先,是物质损失与生活质量的下降。这是最直接也是最明显的影响。赌博者是不务正业者“勾引良家子弟,堕其术中,一经入局,甚至倾家败产”,整个家庭生陷入困境,“未己而啼饥号寒。”赌博“昼可作夜”,赌徒也就无心劳作,“妨时废业。”
其次,是社会关系的恶化。贫穷无疑是社会矛盾产生一个基本原因。由于贫穷,就会使得本来尚为和睦的家庭关系变得紧张。赌博者败光家产,又昼夜进行,不事劳作,不符合传统农业家庭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产生活方式,也相悖于民众“士农工商各有本业”的认知,无疑会造成“上干父母之怒,下招妻子之怨”的情况,更有甚者,还会贱卖妻子儿女,导致“骨肉多离”。
第三,是破坏社会稳定。钱财输尽之后,为求生计,赌徒只能行偷盗之事,最终“沦为盗贼”。“赌博亦争论之由兴”,严重的还会伤人性命。赌局乃“籍匪之端”,导致“子弟浪荡”,更有人窝娼,制造赌具,使得村内“匪类成群”,“良善未获安全。”
总之,赌博使得乡村长期以来形成的醇厚风俗“致成浇薄”。正因如此,村社认为“赌博一派伤风败俗,败产之根由”。他们开展了以村社为主导,全体村民参加的禁赌运动,以求善风回复,“非为莫作,上体国家教育之表;风脉常钟,下培坤舆发泄之盛,”“人知悔过迁善,改业自新,休风丕振,各享太平”的目的。
传统乡村社会,缺少文字传统,却多有碑刻庙宇。现存约73块清代禁赌碑,有约62块保存在村落庙宇之中,除一块顺治十年(1653)的外,其余集中于乾隆五十年(1785)至光绪九年(1883),间隔在一至三年之间;从地域分布上看,基本囊括了泽潞地区。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乾隆后期开始,乡村禁赌是一种常态。禁赌规约,保存于碑刻之上,不见得是乡村缺乏纸质载体,而是村社有意为之。众所周知,碑刻类文献载体的优点就在于其保存长久且不易被纂改。即使有所改动,重新磨刻的痕迹也十分容易辨认。从文化象征的意义而言,它标志着碑刻内容的永垂不朽,足可教育后人:“勒石……以杜吾乡赌博之弊,以垂将来子弟之戒。”许多村民目不识丁,“冥顽不灵”。在这种情况下,先人只能“竟诚尽力,思杜夫胥戕胥虐之风,以釀为相保相赒之俗者,爰立矩矱于石碑”,以望“庶几人皆法守,莫或踰閒,而不失圣明教养之意焉”。同样,为了使赌博合法化,有的赌徒也以毁坏碑记为前提。乾隆二十九年(1764),可陶村村民张小旦、丁庚申、丁友娃等六人在“阴谋开赌”之前,将庙内的禁赌碑记偷偷毁坏,企图使村社失却惩罚依据。“村中父老并社首人等”大为震怒,先是让几人宰牲罚戏,又“思惩前励后,不立新铭,旧例难行,即仝社公议,不惜捐资之费,刊新铭,遵旧例”,认为自此之后“则犯者知戒而猫鼠亦不敢肆志矣”。同时,又立下了严厉的诅咒:“毁碑者一一死无噍类,日日悉教其家。”可见村社对碑碣的重视程度。
碑刻完成后,村落会寻找适当的地方安置。从逻辑上讲,碑刻沉重,不易挪动,但要想起到教化效果,其观看者又越多越好。“忆昔严禁赌博,勒之于石者,盖上遵王章,下靖地界,正所以维持一村之化。”它应该放在人群聚集的地方。村落庙宇是村民聚集的场所,无疑符合这一条件。一般而言,晋东南的庙宇,每逢初一、十五便会大开庙门,让村民进庙烧香还愿。“邨之有庙,以为春祈秋报之所,”因而庙会、赛会期间更是人员聚集。庙会少则两三天,多则半月。如陵川县西底真泽宫、武乡县洪水九龙庙等处的庙会都长达半月。泽潞地区,村村都有庙会,有时还不止一次。两水村便有六月初六灵贶王庙、三月初一唐王庙、四月十八奶奶三个纸火会。除此之外,一些富裕的村落,如潞城贾村,自正月至十月秋报,基本每月都会在不同的庙内举行酬神活动,南沟村一年的祭祀活动更达到了16场。
期间,村落所有庙宇都任人出入,碑刻内容就会被更多的人反复看到,教化目的也就相对容易达到。
碑刻列于庙中也同庙宇本身具有的神圣色彩相关。传统社会,无庙不成村,有村必有庙。两水村至清代已有庙宇十三座。同一时期的壶关沙窟村有玉皇庙、龙泉庙、奶奶庙等八座;潞城市羌城村有玉皇庙、三官庙、三义庙、关帝庙、二郎庙等14座。庙宇是村落的保护神,“村之有庙也,犹国之有社稷也。社稷为一国之主,而庙为一村之主。”庙宇还具有威慑能力,使入庙者不由自主地反思自己:“人无论智、愚、贤、不肖,而入庙莫不思敬者,盖有神以威震慑其心也。”在这样的民众认知心理下,碑刻立于庙中,表明其内容获得了神祇的认可,具有了神圣性与权威性。违犯碑刻所列条规,也就等同于违背神灵意旨,大大增强了规约的有效性。
▲清代禁赌碑(图片来自网络)
将禁赌碑文勒之金石,存之庙宇的实际执行者,即是村社。清代管理村落,仍沿用里甲制。但实际上,很多村落还有一套自我管理的体系,即村社。村社组织与里甲制虽然有时会有功能上的重合,但重点不同,前者主要负责征粮纳税等行政事务:“里中催征之事属焉。”后者源于早期的社神崇拜,随时代演变成地方祭祀组织,同时掌管村风民俗事宜。社的规模不一,多因自然村落而自发形成,一般而言一村即为一社,但村落过大可分为数社,村落过小亦可数村合为一社,以减轻举办公共事务时村民的负担。清代泽潞地区的村社一片兴盛景象。村落庙宇修建、迎神赛会、风俗改良、环境环护均是村社负责。壶关县沙窟村的玉皇七佛殿由五村八社共同管理;长子龙泉山的护国灵贶王大赛由二十二村十五社协力进行;潞城县微子镇则是一村分为三社。禁赌活动即以村社自发行动为主。“合社公议”一类的规定在禁赌碑中随处可见。如八里村经社内商议后规定:“自此若有无知之徒,犹以为常者,无论老幼人等,□既见之,即至庙鸣钟,警来社长村老,公为议罚,虽有悔悟,晚矣!”
按上文所述,村社领袖是禁赌活动的主导者,包括社首、维首、纠首、经理人、香首、乡约、甲长、地保等。其中前五者均是纯粹的民间身份,不过称谓不同。乡约得到政府认可,有半官方的色彩,甲长、地保具有官方身份。三者在功能和人员上也可能重合。石泉村“合社公议,每年三月二十一会,倘有不法棍徒,开场聚赌,许香首、乡约、甲长严禁,毋得容隐”。北流村的禁赌碑便由乡约刘锡安,社首段楚书、李展以及维首28人共同刻立。咸丰十年(1860),南马庄赌风大盛,“于是父老痛恨于心,邀请维首、乡约”公议制订了禁赌条规。同样的,乡约张建省看到赌博使村民“背良丧德”,村中“逼讨输帐,以致急迫命。村中失盗,黎民不安,败坏民网,拖累乡地,并贻罹于父母、兄弟、妻子”,情急之下刻立了禁赌碑。
村社领袖的行动,在很大程度上是自主的,并不需要政府部门的审查。在这个过程中,甲长、地保明显地处于从属地位,不能违背村社的决议,也从未见到以甲长、地保为第一发起人刻立的禁赌碑。从其产生的方式看,更证明这是乡村自治的结果。
村社领袖是品行端正、热于公益且较为富裕的村民,多数没有功名在身,由社众、家族推举而出。村民“岁举其乡之有德者以为社首”。湾寨村齐家便因向庙宇捐地建庙而获得了社首之名,到齐曾一代,又由村众公推成为社首。他“用是兢兢,谨勉创修谨勉力创修龙神木像一尊,将军二尊、神轿二乘。又与长门国庆、二门宗道等商议,将庙院东房后三门地基一块捐施大社,创修堂房三间,厦棚四间,一带院墙。又重修舞楼三间,添换一应木石瓦兽。又补修东上隔扇一十六扇,新做楯椅八把,方德二张,取水牌一对”。大岭头村韦姓十居其九,其中韦玉君品行高洁,处事公允,行为干练,在族中、社内有着极高威望,因而“社众力相推”其为社首。他们不属国家行政人员,所以并无薪资,组织活动全凭义务。社首王遐霖在组织庙宇修缮时“不株连异社,不募化他方,度德量力,慨然奋兴,敝者葺之,缺者补之”。《增修遇真观碑记》明确指出当村落贫穷、村民虽有志修庙祭祀但却力有未逮时,如果有“一二有财力之家能倍捐资、董其事、总其成,遂称维首,功居多焉”。事实上,当年庙宇的维修确实是由卢腾雨“直出己资,前建舞楼三间,旁建角楼各三间,又建东西庑各三间”而完成。乡约的产生依然符合这一原则。合室村规定乡约“必择正直无私之人以为充膺”,其选举方法是“社内公举,不得私自与人”。同样地,由于乡约事烦费多,凡家产寡薄者,“难以支持”,因而其选拔更倾向于“上等门户”。
村社领袖的数目并不确定,乡约一般在一至二人之间。社首从一二人至七八人,甚至十几数十人的情况均可出现。如常珍村有维首18人,张家山村有维首17人,武乡东皋村有经理18人,信义村的乡约、纠首、维首共有14人,崇仁里、郭义里有香首19人,史山村有社首17人,陵川县常村有社首35人。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村社决议并非代表极小一部分人的利益。至于任职周期,似乎并无定制,大致在二至六年之间。刘庄村社首的任期是三至四年;西靳村规定:“禁赌维首……五年以后别行更换”;马寨村的接替顺序是“嘉庆三、四年社首人……五、六年社首人……七、八年社首人……十二年社首人……十四年社首人”,基本是两年至四年一换;凤台县渠头村的社首是六年一轮;潞城市合室村的乡约则由十四巷以一年为期轮流担当。
村社领袖禁赌,即是权力,也是义务,于是对他们又有一定的强制与约束条文,基本内容是“各庄社首不许徇私灭公、违者议罚;倘有事鸣钟够三次,七社维首齐至大庙,如有一社不到,议罚”,“罚砖一丁。”如有人不在,还需自行找人替代。“乡约排难解纷,毋容偏袒,倘有不公,许村中立刻更换。”官府也指明,虽然乡约社首可以捉拿赌徒,但不得公报私仇,否则“或经访闻,或被告发”,除将赌徒重究外,他们也会“一并连坐治罪,决不宽贷”。
村社禁赌具有与政府不同的特点。官府会“按律从重究办,轻则枷责,重则拟军”。平顺县衙就将赌徒“锁链示众”。
村社的态度就温和了许多。以里社为基本单位的乡村,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民众生活空间的外延性,却进一步加强了民众之间的内聚性。传统中国乡村的社会关系十分密切并具有亲和力。同时,由于政府并不干预反而依靠村规社约来维持乡村秩序的稳定,它们便有了存在的合法性。村社禁赌,也有直接将赌徒送官究治的情况,但终归是少数,目前只发现郭峪村、券门村、双炉火、王掌村、黄金窑五村采取这样的处理方式,只占38个标明惩罚措施村落中的六分之一。更多的是“社内议罚”,其中又以经济处罚为主,具体分罚钱,罚戏、罚砖,数目各自不同。罚款除奖赏抓赌之人外,其余的均成为“入社公费”。罚戏则一般是三天,主要是为了配合迎神赛会的时间。这两种是主要的惩罚方式。在38个标明惩罚方式的村落中,前者有12个村落,后者有18个村落,其中二者同时执行的有4个。罚砖要求赌徒向村社贡献砖瓦。这些物资将被用来整修庙宇及其他公益设施。正常而言,诸如修庙、赛会等公益事业的资金来源于村民摊派、社地收入及庙宇的香火钱。对赌徒的这些惩罚无疑增加了村社收入,也缓解了村民压力,教训了赌徒,一举数得。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带有经济和劳动改造并存的处罚方式。关爷坪规定赌徒要为村社维修戏楼七间,劳动量很大,除了付出金钱外,也要付出劳力。赌徒在村民面前辛苦劳动,给人以感观上的刺激,很可能会引来围观与议论,给赌徒带来精神、体力、钱财上的三重压力,也给其他民众敲响了警钟。村社还特别规定了孩童、女性赌博的处理方法。对这两个处于村落权力中心之外的群体,村社有时较为宽容,问责也不针对本人,而是“责其父兄,本夫无者责其本族”;有时则同其他人等一样处理:“村中男妇老幼开局聚赌,犯者罚戏三天。”
最被痛恨的是聚赌之人,较之一般赌徒,他们“他们每每设立赌口,惟计肥一己之身,不顾坏一乡之俗,引诱人子弟,破毁人家产,甚至紊乎尊卑长幼,坏乎心术性命”。村社对他们的处罚也常较一般参赌之人为重。
如果抓赌仅依靠乡村领袖,人手肯定不足,为更有效地禁赌,除却八里村发动民众的模式,许多村落都重奖举报及抓赌者,有的是定额,少的只有五百文,多的则能到三千文,一般在一千文至两千文之间,如“抓赌之人得钱一千五百文”;有的是定比例,多为罚款的一半。对知情不报者,村社也要惩罚。会山底村规定“见赌博而不明报者,罚钱二千文”。
清代乡村社会,远离政府统治中心,因而其自我管理机能就显得尤为重要。,村民仍能自我构建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并贯彻下去。村社将庙宇的神圣性质、碑碣的永久性质、赛会庙会的传播性质巧妙地结合起来,让禁赌条款在媒介不发达的乡村得到最大限度地传播。更重要的是,这些禁赌规约与官府律法相比,更能反映村民意愿。它并不一定是村社成员全体同意的结果,但也不会由个别村社领袖的意志决定:他们产生的方式成为一个重要保障。
村社规约,将处罚限定在内部进行,既对不良行为进行了遏制,也维持了村落的内部和谐,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报官后赌徒本人遭受刑罚导致的更严重恶果。
自然,乡村社会的禁赌活动在清代也并非一帆风顺。虽然“窝娼禁赌,例禁森严”,但时间一长,仍难免不再为人重视,形成了“社内屡伸禁约,村人旋即废弛”的现象。从乾隆后期开始,清王朝开始走向衰落,各种不良社会风气滋生,这势必影响到民间。1884年以后,泽潞地区的禁赌碑再难见踪影。这可能和当时政府对赌博的态度有关。1884年中法战争期间,,兵费浩繁,赌场以“每年输饷于政府,约银币一千二百万元”的条件换得赌禁大开。官方态度的变化,使得民间刻立禁赌碑缺少了合法性支持。村社禁赌,虽以自治的形态出现,但却以官方力量及主流思想为后盾。约29个村社声明是遵官命“给示严禁”, “敬奉……县主恩谕,禁止赌博”,对于不遵社规的人要“送官究治”。官府是村社最后的依靠。乡约介宾郑占兰特地上书官府“禀请示禁”,有的村落则是“合社公议太爷禁赌告示”。更重要的是,在思想意识上,村社认为禁赌同王道教化的相符,它“上承天子义安海内之意,下体贤邑侯澄清地方之深心”。永万村明确指出,村落禁赌的理论依据即是《圣谕》,为了加强效果,还要在“夏至冬至,请有学问者在万岁牌侧讲读圣谕”。相反,如果官方态度发生转变,村社禁赌的合理性及倚仗无疑会被大大削弱,走向低潮就合乎情理了。直至民国肇建,才又有村落重申“永禁赌博,犯者议罚”的规约。1928年,,更打出了“厘清烟赌恶习”的口号,在政府控制下,在全省范围内开始了禁赌活动。这些活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清代禁赌活动的遥远回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