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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布局调整,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资源开发与区域发展、产业转型、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相协调,着力构建协调有序的矿产开发保护格局。
一、优化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区域布局
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区域资源优势互补、勘查开发定位清晰、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空间格局。推进西部地区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优先选择资源条件好、环境承载力高的地区,加强勘查开发,有序承接中东部产业转移,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加快中部、东部、东北地区矿业转型升级,促进资源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延伸产业链条,提高资源开发综合效益。引导“”国内沿线优势资源有序开发。推动长江经济带上中下游矿产资源互动合作,优势互补。合理控制京津冀地区资源开发强度,加快矿业转型升级与协同发展。
二、加快海域矿产资源勘查开发
落实海洋强国战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大力加强海洋基础地质调查,加快研发深海资源勘查开采技术,积极推进海域油气勘探开发,开展天然气水合物资源勘查与商业化试采。积极参与国际海底矿产资源综合调查,加快推进大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持续开展南北极环境综合考察与资源潜力评估。统筹陆地和海洋资源利用,有序推进近岸、近海、深远海资源开发,着力发挥海洋在资源环境保障中的重要作用。
三、严格矿产资源规划分区管理
构建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规划分区管理体系,明确政策导向,优化资源开发空间格局。全面落实规划确定的勘查开发保护工作布局,重点调查评价区、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主要作为财政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的重点区域。划定重点勘查区,鼓励和引导商业性勘查投入。强化规划功能分区的管控作用,,严格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管理,明确勘查开采准入条件,严格控制矿业权数量和开采规模。
四、实施矿业权设置区划制度
各级规划应按要求开展矿业权设置区划,优化矿山布局,原则上一个勘查开采规划区块一个主体,严禁将矿产地化大为小和分割出让。对高风险矿产,原则上不划定勘查规划区块,达到详查以上(含详查)勘查程度的应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对低风险矿产,要依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划定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对砂石粘土等无风险矿产,划定集中区、备选区,也可根据管理需要划定开采规划区块,明确准入条件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措施,实行有偿出让。
一、优化能源矿产开发利用布局结构
加快清洁、高效能源矿产勘查开发,控制煤炭资源开采总量,大力推进绿色开采和清洁利用,促进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矿产供应体系建设。
(一)稳定国内石油供应。强化东部老油区挖潜,加大中西部油气开发力度,加快海域石油增储上产,力争石油年产量保持在2亿吨左右。东部地区以松辽盆地、渤海湾盆地为重点,加强精细勘探开发,积极发展先进采油技术,增储挖潜,努力减缓老油田产量递减。西部以塔里木、鄂尔多斯、准噶尔等盆地为重点,探明优质资源储量,实现增储稳产、力争上产。做强渤海、拓展南海、加快东海、探索黄海及其他海域,加快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保持老油田持续稳产,加快新区产能建设,大力提升海域石油产量。
(二)大力发展天然气。做大西部、做强中部、发展海域,加大天然气勘查开发力度。陆域以塔里木盆地、柴达木盆地、鄂尔多斯盆地、四川盆地等为重点,海域以南海为重点,力争获得重大突破,保持资源储量产量高位增长,增强天然气供应基础。加强西部低品位、东部深层、海域深水三大领域科技攻关,力争获得规模产量。
(三)加快煤炭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按照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清洁利用的要求,将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相结合,推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限制东部、控制中部和东北、优化西部地区煤炭资源开发,推进神东、陕北等大型煤炭基地绿色化开采和改造。规划期内不再新建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90万吨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限期淘汰年产15万吨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年产30万吨以下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引导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加快退出。鼓励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培育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到2020年底,煤炭矿山数量减少到6000家。积极推进煤炭资源从燃料向燃料与原料并重转变,促进煤炭分级分质和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重,加大煤矸石、矿井水等资源综合利用力度。
(四)大力推进铀矿勘查开发。以鄂尔多斯、伊犁、二连、松辽、吐哈、巴音戈壁等盆地为重点,加大砂岩型铀矿勘查力度,到2020年,新发现铀矿产地20-25处。以江西相山、广东诸广山、广西苗儿山等为重点,加强深部及外围地区勘查,巩固硬岩型铀矿资源基础。在新疆伊犁盆地南缘、鄂尔多斯盆地北部、松辽盆地西南部、相山、诸广山南部等地区划定一批铀矿国家规划矿区。重点建设伊犁、鄂尔多斯、通辽铀矿基地,推动全国铀矿产能向北方砂岩型铀矿调整。
(五)加快推进煤层气开发利用。,健全完善煤层气、煤炭协调开发机制,推动山西保德等12个煤层气国家规划矿区规模开发,建设沁水盆地、鄂尔多斯盆地东缘煤层气产业化基地。统筹协调煤炭、煤层气开发时序,做好采气采煤施工衔接,煤炭规划5年内建井采煤的区域,优先保证煤炭资源开发,有效利用煤层气资源;5年后建井采煤的区域,坚持先采气、后采煤。新设煤层气或煤炭探矿权,必须对煤炭、煤层气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评审备案。支持煤炭矿业权人变更增加矿种,对煤层气进行综合开发。
(六)推进页岩气规模开发利用。加强页岩气调查评价与勘查,获取优质规模储量。开展四川长宁-威远、重庆涪陵、贵州遵义-铜仁、云南昭通、陕西延安等地区页岩气勘查开发示范,发展适合我国地质特点的页岩气勘查开发关键技术和装备,继续实行页岩气开发利用补贴政策,推动低成本规模开发。强化页岩气开发环境保护。
(七)积极开发利用油页岩等能源矿产。加强松辽、鄂尔多斯、柴达木、准噶尔等盆地油页岩和油砂勘查,开展辽宁抚顺、吉林桦甸和扶余、山东龙口、甘肃窑街和新疆吉木萨尔等地区油页岩开发利用示范。加大天然气水合物勘探开发技术攻关力度,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加快实施南海北部天然气水合物试采工程,突破安全开采技术瓶颈。
(八)因地制宜开发地热资源。开展地热水资源、干热岩和浅层地温能潜力评价。推进东南沿海、京津冀、西南等地区地热资源调查与开发利用示范工程建设,推进梯级利用及循环利用工艺研究与示范。加强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监测和管理,健全标准规范。实行扶持政策,创新开发利用模式,提高地热能利用比重。
二、保障重要金属矿产有效供给
以铁、锰、铜、铝、镍、铅、锌、钨、锡、锑、金、银等为重点,在资源条件好、环境承载力强、配套设施齐全、区位优势明显的地区,集中建设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矿山,稳定国内有效供给水平。
(一)稳定国内铁矿供应能力。结合钢铁工业布局,重点建设鞍本、冀东、攀西、包白、忻州-吕梁、宁芜庐枞等铁矿基地,引导区内资源向大型矿业集团集中。新建西鞍山、马城等一批大型矿山。推进公平税负,减轻铁矿企业负担,提高国内铁矿企业的竞争力。加强桂西南、湖南永州等地区锰矿资源勘查开发。适度控制千米以深矿井和小规模低品位铁矿的开发,不再新建年产20万吨以下露天铁矿、10万吨以下地下铁矿、5万吨以下锰矿。
(二)适度扩大铜铝镍等矿产开发规模。巩固长江中下游、内蒙古乌努格吐山、甘肃金川、新疆阿勒泰等现有铜镍生产基地,建设铜产业集群,稳定铜矿生产能力在60-70万吨/年,保持镍矿生产能力在9-10万吨/年。新建青海野马泉-夏日哈木等铜镍基地,力争新增铜矿供应能力8-10万吨/年。鼓励大型矿业企业参与晋中、豫西北、桂西南、黔中北等铝土矿基地资源开发整合,力争新形成2000-3000万吨/年铝土矿供应能力。
(三)适当控制铅锌钼矿产开发利用强度。以南疆、甘肃南部、湘南-粤北、滇中-川南、滇西南等地区为重点,推进资源整合,鼓励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提高铅锌等矿山规模和环保准入门槛,加强现有矿山周边和深部找矿与资源储量升级工作,力争到2020年铅锌矿开采能力分别控制在350万吨/年、625万吨/年以内。建设豫西、陕西渭南、黑龙江伊春等钼矿基地,控制新增产能,有序开发利用。
(四)保护性开发钨锡锑等矿产。巩固赣南、湖南郴州等钨矿资源基地,稳定开采规模,合理利用共伴生钨、低品位钨和含钨尾矿资源。稳定锡锑开发格局,重点提升滇东南、广西河池、湖南安化冷水江等资源基地开采和供给能力,加强对藏南、藏北等地区锑矿资源管理和保护。
(五)鼓励金银等贵金属矿产勘查开发。加强贵金属矿产勘查,建设山东招远-莱州等资源基地,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稳定国内金银等贵金属供给。鼓励企业按照市场规律开展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形成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黄金企业集团。不再新建地下开采规模低于3万吨、露天开采规模低于6万吨的黄金矿山。
三、推进非金属矿产合理开发利用
稳定磷硫钾等重要农用矿产资源供给,服务粮食安全战略。加强膨润土等重要功能性非金属矿产的保护和精深加工利用,开辟矿产资源利用新领域。严格砂石粘土、建筑石材等非金属矿产管理,规范开发秩序。
(一)保障磷硫钾矿产供给。建设滇中、贵州开阳-瓮福、湖北宜兴保等磷矿资源基地,发展先进采选技术,加强中低品位矿利用,磷矿石开采总量保持1.5亿吨/年左右,保障磷复肥供应能力。巩固青海察尔汗、新疆罗布泊钾盐基地,保持国内55%-60%的自给率。加强鄂尔多斯盆地等地区油钾综合勘查。鼓励固体钾盐和高承压卤水综合开发利用,提高锶、锂、硼、钠等综合回收水平。适度控制钾盐开采强度和新增产能,延长钾盐可持续供给年限。加强伴生硫、油气中硫资源的综合回收,年产量保持在1800万吨。
(二)推进重要功能性非金属矿产高效利用。开展重要功能性非金属矿产调查评价,查明资源家底,建设一批重要非金属开发利用示范基地。以辽宁建平、新疆夏子街、内蒙古赤峰等地区膨润土,江苏盱眙、安徽明光、甘肃临泽等地区凹凸棒石粘土,吉林临江、长白硅藻土,湖南湘潭海泡石等优质粘土资源为重点,,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发展高端吸附环保材料、海上钻井泥浆材料、药用辅料产业,鼓励萤石、硼矿、高岭土、滑石、重晶石、硅灰石等矿产规模开发、绿色开发以及上下游产业结合发展。
(三)规范建材非金属矿产管理。适当控制水泥用灰岩、玻璃硅质材料开发利用规模。优化砂石粘土开发空间布局,引导集中开采、规模开采、绿色开采。探索在市、县域范围内实行砂石粘土采矿权总量控制,提高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准入门槛,。完善砂石粘土类采矿权出让管理办法,从严控制协议出让范围。
四、保障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供应
对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保障作用的矿产有50余种,重点加强资源基础好、市场潜力大、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稀土、稀有、稀散、石墨、锂等矿产的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提升高端产业国际竞争力。
(一)有序开发稀土资源。加强稀土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优化稀土开发和保护格局,强化稀土国家规划矿区管理,规范勘查开发秩序。建设内蒙古包头、四川凉山、江西赣州等6大稀土资源基地,巩固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导的勘查开发和资源配置格局。
(二)保障稀有稀散金属资源供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地质调查程度,摸清稀有稀散金属资源家底。鼓励对西南三江、大兴安岭等成矿带进行稀有稀散金属综合评价与勘查,力争发现铌钽、锆铪等新的独立矿床。完善综合勘查技术方法和政策体系,强化对钨锡、铜、铅锌、铝、,实现有用组分梯级回收。加强尾矿库稀有稀散金属调查评价,鼓励开展矿山尾砂、煤矸石、熔炼渣等废弃物中稀散元素的综合回收。
(三)鼓励锂能源金属矿产开发利用。加强青海察尔汗、西藏扎布耶等盐湖锂资源评价,突破盐湖卤水提锂关键技术。推进四川甘孜锂辉石矿、新疆阿勒泰锂矿、江西宜春锂云母矿资源勘查开发。划定国家规划矿区,建设四川甲基卡等锂矿新型能源资源基地,强化北疆、川西、武夷山等地区锂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
(四)强化优质石墨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完成全国石墨资源评价,划定一批国家规划矿区,强化石墨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与有效保护。加强黑龙江鹤岗与鸡西、内蒙古兴和与阿拉善、四川巴中等优质石墨资源的再评价,打造一批石墨资源基地。鼓励石墨资源高效开发、优质优用,确保上游资源开发与高端新能源负极材料、石墨烯材料、油泄漏环保材料、渗硅石墨、生物医药材料等下游产业协同发展。
一、强化矿产开发源头管控
依法严格控制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坚持科学规划论证,提高矿产勘查、采选等准入条件。限制开采高硫、高灰、高砷、高氟煤炭和湿地泥炭,以及砂金、砂铁等重砂矿物。禁止开采蓝石棉、可耕地砖瓦用粘土等矿产。不再新建汞矿山,逐步停止汞矿开采。严格砂石粘土矿开采布局管控,避免滥采滥挖破坏环境。严格控制海砂(砾)和河砂(砾)开采,合理确定开采范围、开采时段和开采量。依法依规做好规划环评工作,加强与规划方案的互动衔接,强化环境问题的源头预防。
二、严格各类保护地矿产开发管理
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在自然保护区内严禁开展不符合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在国家地质公园等地区,依法严格准入管理。全面清理各类保护地内已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由各地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研究制定退出补偿方案,在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有序退出,及时治理恢复矿区环境,复垦损毁土地;确需保留的极少数国家战略性矿产开发项目,按程序批准后,实行清单式管理,明确资源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
三、
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的环境保护,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因矿产开发而引发的矿山环境问题。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地质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强化矿山生产全过程的环境影响监测。加强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限期禁采限采,及时消除影响;对拒不履行治理恢复任务的,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情节严重的,纳入严重违法名单,在国有土地出让和矿业权申请审批中依法予以禁入。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落实情况,作为矿业企业信息社会公示和抽检的重要内容,。
四、
严格废弃矿山矿井后续处理处置,防止废弃尾矿、建设设施等污染土壤地下水等周边环境,对于煤矿等矿井矿坑,要实施封井回填,防止污染地下水,对废弃矿山实施生态修复。
一、加强矿产资源保护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采取有力措施,提升资源保护能力。建立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年度开采总量指标控制管理,合理调控钨、稀土等开采规模,严防过度开发。加强焦煤肥煤等稀缺和特殊煤种、晶质石墨、稀有稀散金属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矿产的保护,明确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准入条件,确保优质优用。在资源分布集中地区,探索优势资源勘查、保护与合理利用新模式。对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无法合理利用的矿产和尾矿资源,严格限制开发,避免资源破坏和浪费。
二、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储备制度
建立国家和企业共同参与,矿产品和矿产地相结合的战略储备体系,保障矿产资源供应安全和代际公平。加大原油储备力度,科学合理确定有色金属、稀贵金属等国家战略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完善储备制度。健全矿产地储备机制,加强对钨、稀土、晶质石墨等战略性矿产重要矿产地的储备,探索采储结合新机制。以储备为目的,探索在自然保护区内由国家财政出资、市场化运作方式进行勘查,已探明和新发现的大中型矿产地纳入储备管理。建立储备矿产地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动用。
一、优化大型盆地资源开发布局和时序
加强鄂尔多斯、四川盆地等大型沉积盆地资源赋存规律研究,开展资源综合区划。按照空间划开、时序错开、急需先上、综合利用、合理避让的原则,统筹协调油气、铀矿、煤炭、煤层气、岩盐、铝土矿等资源的勘查开采布局、时序、规模和结构,明确准入条件,促进多种资源的科学开发、有序开发和综合开发。
二、创新多矿种协调开发机制和模式
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落实探矿权人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责任。加强复合矿区开发的统筹协调,推动不同矿业权人合作开采,创新开发利用模式。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对综合勘查开采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企业,依法减免税费。、地方管理部门和相关矿业权人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妥善解决有关问题,推动多矿种资源的联合开发。
一、统筹地上地下资源开发
统筹规划布局,避免建城压矿或建矿废城,促进城市发展与矿产资源开发相协调。地上地下资源开发矛盾突出地区,在编制城镇建设、交通发展、土地利用等相关规划时,要考虑矿产资源禀赋状况,充分论证,为矿产开发留出空间。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应与城镇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做好相互衔接。在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重大线性工程沿线等一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二、严格压覆矿产资源管理
完善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城镇发展区,未经科学论证和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对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要严格论证,协调好经济补偿,尽量做到不压、少压,同时也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设置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范围时,涉及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充分衔接,严格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