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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停工潮、涨价潮再次来袭!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单位风险全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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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预测分析3月11-14日京津冀及周边污染形势


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会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省级监测中心最新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3月11-14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扩散条件持续不利,京津冀中南部、山西南部和河南北部可能出现中至重度污染。......


环境污染形势严峻,河北、山东、河南、山西多个省市纷纷采取限产停产方式或相关措施,以期改善环境,降低污染。而施工企业亦将再次面临建筑原材料价格上涨压力,以及停工风险!具体为:

  • 有些省市要求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 一些城市的城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搅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具体建筑施工工地名单以每次启动预警时住建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 一些省市要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 还有些省市严格按照错峰运输实施方案要求,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各地相关文件:

河北发力七重点领域保卫蓝天


日前,河北提出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全省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6%以上,达到61微克/立方米。为实现这一目标,河北省将从七个重点领域发力。

坚定不移削减燃煤污染。推进清洁取暖,坚持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稳步推进电代煤、气代煤工程。

全面深入治理工业污染。坚决整治“散乱污”企业,实现“散乱污”企业清零目标。压减钢铁产能1000万吨、煤炭产能1062万吨。

加快治理交通运输领域污染。调整交通运输结构,禁止集疏港柴油货车运煤。强化机动车尾气治理,淘汰老旧机动车8万辆。

强化扬尘和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全省建筑工地扬尘整治达标率达到100%,设区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2%以上。

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加快建设大气环境监测监控、预报预警、指挥调度一体化综合信息平台,完善省、市、县、乡、。

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提高预报预警精确度,建成全省区域传输监控预警系统等。

依法推进铁腕治污。建立通报排名与考核奖惩机制,严格落实追责问责制度等。

➢ 沧州市: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4.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5.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施工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

➢ 忻州市:倡议性减排措施

1.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公众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工业和扬尘污染的排放。

3.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4.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实施扬尘控制措施力度。

➢ 潍坊市:

工业窑炉、化工、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和涉涂装工艺的企业,采取限产、限排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放空作业,加强设备维护和检漏频次。

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 聊城市: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3.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强制性减排措施:

化学品制造行业:生产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停止生产;其余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只有1条生产线的,可以按生产工序中的关键设备计或按停产天数计;工业企业喷漆工序停产。

➢ 宁津县: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企事业单位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等弹性工作制。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使用。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加强管理,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治污效率。

➢ 淄博市:

淄博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求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所确定的职责迅速采取如下应急措施,及时发布信息,提醒公众做好健康防护措施,落实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落实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企业减排措施方面,废气排放企业提高治污设施运行效率,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凡出现小时超标排放的依法责令整改。铸造行业熔铸工序实施停产。陶瓷、耐火、钙业等行业(电炉除外)限产50%,以停产生产线数量或企业实际用电量计。PVC手套行业限产20%,以停产生产线数量计。玻璃行业限产或限排10%,以用电量或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计。

➢ 德州市:强制性减排措施

➢ 故城县: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实现应急减排目标。非法企业一律关停。所有企业厂区内进行洒水抑尘、料堆、物堆及时苫盖,厂区内减少重型车辆出入,减少尾气排放,减少扬尘的产生。

2.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搅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具体建筑施工工地名单以每次启动预警时住建部门提供的名单为准。

3.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 武邑县应急工作:

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交通工程用搅拌站停止生产。

严格按照错峰运输实施方案要求,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 肃宁县

➢ 晋中市:倡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公众自觉采取节能减排措施,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③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④尽量减少能源消耗,空调温度调低2—4度。

⑤SO2超标严重的县(区、市),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力度,鼓励居民使用低硫煤或采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⑥倡导单位和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⑦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各类工地等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污染控制

对纳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工业企业停产限产名单的企业实施停产限产措施。在落实错峰生产基础上油墨生产、涂料生产、油漆生产、板材加工、家具生产和机械加工企业表面涂装、喷涂、喷漆等涉VOCs排放工序或车间限产50%,以生产线计,仅有1条生产线企业以产品产量计,以企业用电量核查。

➢ 菏泽市: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限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砖瓦窑(不含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石膏板等建材行业、碳素、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焦化、铸造等行业已开始实施错峰生产的,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要求;

石化、有机化工、医药化工等行业:采取停产整条生产线、整个生产车间、整个生厂装置等方式实现减排。

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 开封市:

➢ 东阿县: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1)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产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2)实施全时段错峰生产的企业按要求执行错峰生产,非采暖季按照应急措施清单实施应急停产或限产。

(3)煤气发生炉停用(特种行业除外)。

(4)化学品制造行业:生产溶剂型涂料、油墨、胶黏剂等化工产品的企业,停止生产;其余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只有1条生产线的,可以按生产工序中的关键设备计或停产天数计;

(5)家具制造:喷漆工序停产;

(6)印刷行业:印刷工序停产(水溶性溶剂除外)。

➢ 许昌市:

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控措施。

一要严格扬尘管控措施。各县(市、,严格执行“封土行动”;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控措施,严格执行工地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拆迁工地申报备案、会商研判、会商反馈、规范作业、综合处理“五步工作法”,确保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产生的扬尘污染得到有效管控。

二要严格落实工业企业管控。对列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按照橙色预警级别应停尽停、应限尽限。

三要积极开展城市清洁行动。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市区街道办、社区、居民小区每周五开展全城大清洁。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各级宣传、、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在重污染天气区域发布以下建议信息:

  • 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

  • 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 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 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 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建材价格上涨,施工单位风险全担?20多个省市明确:应当调整价差,补签协议!

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2017年12月27日,华夏时报一篇关于“建材价格上涨”的报道迅速传遍“工程圈”,一时间议论纷纷,有同情有指责,更多的是期待

@ 林R:合同是自己签的,降价赚、涨价亏!只是运气有点背,这波涨得狠了点……

@ 陈RW:长时间的建设合同应该签订调整价差,拖了工期对双方都不好,合同双赢才是合同的目的。

@ 吴YZ: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是社会的规律……

@ 青苓:面对大幅涨价的情形,政府理应解决问题!

,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近日,吉林、济南已分别针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发文,要求切实维护施工企业权利。

济南

2018年1月30日,济南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标字〔2018〕2号),明确工程计价中应推行风险共担合理分摊原则,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1、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2、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调整办法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 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的有关规定进行。

(网址:http://www.jngczj.com/pages/ShowArticle.aspx?SortID=24&ArticleID=1804

主要材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金属材料、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砖、瓦、砂子、碎石、石材、砌体材料、防水材料、沥青材料、防腐材料、玻璃、保温材料、门窗、面砖、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各类新材料等。

(2)合同价中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解读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专题培训班,03月28-30日(28日报到)青岛市,04月19-21日(19日报到)北京市,添加微信号653278912咨询。注:本段文字不属于通知内容。

(3)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吉林

吉林省规定,合同中未明确调整办法的:

  • 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

  • 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吉建造〔2017〕1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2017年下半年,全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出现大幅增长,其涨幅和影响时间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发包和投标报价时无法预测的。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解决办法不约定或约定不明,造成合同缺陷,是合同当事双方的责任。

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设工程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各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本地区的市场材料价格及综合价格,以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

二、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时,应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三、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风险意识,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充分考虑物价上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1月1日

(网址:http://jst.jl.gov.cn/gczj/wjxx/201711/t20171107_3501813.html

其实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省份已出台文件就这类问题作出明确说明。大多数地区,在文件中详细列出了价差调整的幅度范围与方法。(因时间跨度较长,下表所列文件可能部分已失效,表中列出仅作参考,不具有实际指导作用!)

各地对价差调整的规定如下:

湖北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鄂建文[2011]14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避建设工程在招投标至竣工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保证竣工结算的公平合理及真实性,经市场调查研究,现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材料价格调整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的,按合同规定条款执行。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的,双方可参照第二条的内容协商解决。

二、凡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价格等风险的承担范围、幅度及调整办法,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可参照下列规定执行:对于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扣除招标控制价中明确给出的材料价格风险系数之后,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变化幅度超过±5%(含±5%),变化幅度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没有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建筑工程材料差额的计算是以投标截止期前一个月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为基础,与施工期省级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材料信息价格或发、承包双方认定价格之差。计算的材料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

五、本指导性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指导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北京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京造定〔2008〕4号

……

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施工合同中仅明确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风险,但没有具体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应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并签订补充协议:

(一)风险范围和幅度  风险范围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

风险幅度建议在±3%~±6%区间内考虑。

(二)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确定的原则及调整办法

1、以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北京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下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时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2、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3、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江苏

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苏建价(2008)67号

……

三、本意见发布前已经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合同),尚未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招投标工程,如果合同中未约定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按下述原则签订补充协议,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调整工程造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形式的:当工程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的,其差价均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一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当工程施工期间第二类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亮点介绍暨工程总承包疑难问题解析专题培训,03月29日-31日(29日报到)南京市,04月26日-28日(26日报到)深圳市,添加微信号653278912咨询。注:本段文字不属于通知内容。

2、主要建筑材料差价的取定:应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为基准(缺指导价的材料以双方确认的市场信息价为准),差价为施工期同类材料加权平均指导价格与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当月的材料指导价格的差额。

浙江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要素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

建建发[2008]163号

……

一、凡施工合同对建设工程要素价格的风险范围、幅度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以下办法签订补充协议,协商解决。

(一)调整范围

……

2、人工费调整范围

当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人工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市场价或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5%以上时。(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采用的人工单价与对应的市场价或对应的信息价相比较,取大值参与调整条件的判别计算。)

3、材料费调整范围

(1)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及以上,且该材料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10%以上时;

(2)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1%以下,但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者下降幅度在20%以上时。

(二)调整方法

1、凡符合人工费的调整范围,人工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1.15)×C×E 当B≥1.15C时

A=∑×(B÷C-0.85)×C×E 当B≤0.85C时

其中 :A为人工费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人工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人工市场价或人工信息价

E为一、二、三类定额人工用工量

2、凡符合调整范围的材料,当材料费上涨或者下降之和占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在3%及以下时不予调整,大于3%时可以抽料补差,材料费上涨的价差由发包方承担,下降的价差由发包方受益。

计算式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A=[∑(B-C)×E+F]+0.03G 当[∑(B-C)×E+F]≤-0.03G时

其中 :A为材料差价合计

B为结算期材料市场价或合同前80%工期月份的材料信息价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对应的材料市场价或材料信息价

E为单种规格材料定额用量

F为材料差价合计对应的税金

G为工程合同造价

上海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沪建市管(2008)12号

……

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山东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

鲁建标字[2008]27号

……

二、发承包双方签订固定价格合同,且合同中未对材料价格风险幅度以及调整办法进行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

1.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例较高的材料,包括的范围以合同约定为准,当合同未对主要材料范围进行明确约定时,则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钢材、木材、水泥、混凝土、砂浆、砂子、碎石、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面砖、石材、管材、管件、电线电缆、灯具、卫生洁具、散热器等。

(2)单种材料合价占单位工程中分专业工程造价(如土建工程造价、装饰工程造价、安装工程造价等)的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种类。

2.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其价差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波动幅度超出±5%的,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其他省份不再一一列出。有兴趣的朋友,可根据文件编号,搜索查询文件详情。

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11. 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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