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办联合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口岸办关于变更我区口岸物业服务费名称规范收费标准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6〕1319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将我区各口岸收取的“口岸物业服务费”名称变更为“口岸设施维护费”,同时调整其收费标准。新的口岸设施维护费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和甘其毛都口岸按照过境货物每吨8元,公路口岸的过境车辆按每车次10元收费;策克、珠恩嘎达布其、黑山头、室韦等口岸及新批准开放的口岸统一按照过境货物每吨5元和公路口岸的过境车辆每车次10元收费。对货值每吨超过一万元以上的贵重金属(铜精粉),可按照进出口货值的2‰收费,各盟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策克口岸按自治区已明确降低的收费标准和时限继续执行,但收费名称按本通知变更为口岸设施维护费。
《通知》强调,口岸设施维护费按照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偿还口岸基础设施建设的银行贷款本息以及口岸设施维护、管理等正常运行费用,不得挪作他用。执收单位为口岸监管部门认可的在口岸经营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服务公司。(张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