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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无证开采矿山石料 涉嫌违法被捕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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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 案 释法     

        宣某在利益的驱使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萧县某石材加工厂任厂长,擅自开采石料,破坏国有资源。2018年3月5日,。

       萧县某石材加工厂坐落在萧县白土镇某村,由高某(另案处理)于2014年7月21日个人注册成立,高某聘请被告人宣某任厂长,并安排被告人宣某处理该厂的日常管理工作。2015年1月至4月间,萧县某石材加工厂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厂房建设需要进行场地平整爆破施工为由,,2万发,由萧县某工程公司在萧县白土镇牛头山西坡进行爆破施工,并将部分爆破的山石出卖。萧县某石材加工厂非法开采萧县白土镇牛头山西坡建筑石料用灰岩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约为人民币137万元。被告人宣某于2016年10月11日被上海铁路处苏州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被告人宣某伙同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萧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日,萧县区域范围内毛石价格为7元/吨。故认定萧县某石材加工厂非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137万元。被告人宣某系受他人指使实施犯罪行为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宣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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