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伤人瓶”、“玻璃瓶伤人”事件近年来屡屡见诸于报纸。这使得受塑料瓶竞争挤压的玻璃瓶市场更加艰难。作为瓶子行业权威媒体中华包装瓶网对此更是重视有加:我们的玻璃瓶厂家,当发生玻璃瓶伤人事件时,我们是否考虑去改进产品,创新中求得更多的生存呢,值得思考!以下是嘉兴在线上刊登的又2起玻璃瓶伤人事件,希望能引起我们玻璃瓶厂家的重视:
案例一:他,被饮料瓶扎伤
见到周友坤,是他刚出院的那天下午,厚厚的绷带硬生生地捆绑着他的胳膊。小伙子二十来岁,操着一口家乡话。才来嘉兴打工一个多月,就出了这样的事,让他和家人感到痛苦与万般无奈。
周友坤和妹妹跟着姐姐、姐夫到海宁来打工,一家人本来很快乐,可万万没想到,就在5月5日那天,一家人对未来的憧憬却被一只饮料瓶给扎破了。
那天,妹妹和一个女工友一大早出门上班,路过镇上一家小店,两人进去准备买点喝的。挑来挑去,女工友挑了一瓶杯装果粒饮料,看看价钱只有3。5元,她说喝了之后还可以当杯子用,挺划算的。于是两人付了钱,然后一边走一边旋那杯子盖,奇怪的是这个塑料盖子怎么拧也拧不开。
正好周友坤和一个男工友迎面走来,女工友就请周友坤帮忙。周友坤使劲旋了几下,那盖子依然纹丝不动,“我还就是不信了,我打不开你......”周友坤一咬牙、一跺脚,可还没等他话音落地,“砰!”那只杯子从中间破碎,周友坤抓着杯口的右手狠狠地按在了左手腕上,顿时鲜血直流。一些路人被眼前的一幕吓呆了,有人赶紧递上毛巾让他包扎住。
男工友赶紧把小周送到镇卫生院。而周友坤的妹妹和女工友的第一个反应是捡起那个破杯子跑到那家小店:“出事了,你的饮料有问题,把我哥哥扎伤了!”看店的女店主一下也慌了手脚,此时有人提醒她们打110报警。警察随后赶到,给她们简单做了笔录。
警察认为这属于消费纠纷,让他们找消协调解。女店主说,这个牌子的饮料是从桐乡一家经销商处进货的,于是海宁消协的工作人员让她与经销商取得联系。经销商态度很明确:“这是厂家的责任,你跟厂家联系。”
女店主又拨通了生产厂家——台州某企业的客服热线,对方态度还算温和,“会把情况及时汇报,请留下联系电话!”女店主暂时松了口气。但周友坤的病情就没那么简单。镇卫生院说病人伤得很严重,必须转海宁市人民医院处理。男工友跑到厂里,把情况告诉了老板,老板二话没说,开着自己的车把周友坤送到海宁市人民医院。医院给出的结论把所有人吓了一跳:“割断了四根筋,伤了一根肌健和一根血管。”
八千多元医药费再加上住院费,都快接近万元了,周友坤的姐夫急得团团转。他们越想越觉得气愤,“哪儿买的就找哪儿!”他们仍找小店的女店主,而她也无可奈何,“打了好几次电话了,桐乡经销商就是不过来,厂家那边也一直没回音,你让我怎么办呀?”她觉得自己很冤枉:“那么多瓶都卖出了,也没出什么问题,怎么他们这瓶就碎了呢?”
消协工作人员认为她也不是主要责任者,但人毕竟受伤了,无论从哪方面说,店家还是应承担一部分责任的。出于同情,女店主还是拿出了3000元钱让他们先治疗。
最后,嘉兴市消协介入此案,他们一连给厂方打了好几个电话,催促对方来人处理此事,但厂方的态度令人生疑。他们认为,如果消费者认为是他们的产品有质量问题,那就请权威部门拿出检验报告,如果确系是厂方的责任,他们会承担当事人所有的医药费。
如今那只破碎的杯子被海宁市消协的工作人员放进了一个箱子保存,杯子拦腰破碎,那盖子还死死咬着没松动。摆在周友坤及其家属面前的是一个取证的盲区:这个杯子并不一定能成为证据,而且送去权威部门进行质量认证报告需要一笔数目可观的费用。
时间已经过去快一个月了,厂方那边仍然采取搪塞态度,至今没给出一个合理的答复。看到周友坤一家的生活陷入窘境,海宁市民政部门给他们送去1000元生活补助。周友坤一家很感激,但他们仍决定无论如何都要讨个说法,。
如今,扎伤周友坤的那种品牌的饮料成了小镇上许多人心中的恐慌,大家都怕哪天这样的“倒霉事”会落到自己的身上。他们的担心不是没有道理的,因为这样的事并不是第一次发生。
两个月前,在海宁市另一个镇上,也曾发生过类似事件,只不过伤人的是一只装酱菜的瓶子。
案例二:她,被酱菜瓶伤害
虽然事情已经过去两个多月,但拨通黄小燕的电话跟她旧事重提,她仍然心有余悸:“我都不敢碰那种玻璃瓶包装的东西了,昨天到超市,女儿要吃酱瓜,我就买那种袋装的。而且我周围的同事也被我这事弄怕了,都尽量不去买玻璃瓶包装的。”但是生活中玻璃瓶装的东西实在是太多了,而且有些还是生活必需品,完全拒绝是不现实的,黄小燕说她和朋友们都对此感到无可奈何。
事情发生在2008年3月11日早上,黄小燕的女儿在前一天晚上提出要在早上吃粥时吃酱乳瓜。她就跑到海宁某商场开在镇上的超市花3。6元买了一瓶酱乳瓜,“我还特意挑了一个杭州生产的品牌产品。”黄小燕说。早上,孩子迫不急待地想吃,她按着瓶盖所标识的“开”方向用力一旋,瓶盖未打开,瓶颈却突然断裂,当即她的两只手鲜血淋漓。“左手手掌与右手大拇指划伤,双手共缝了20针。”黄小燕说,医生嘱咐至少需要休息一个月,并且在这个月内双手不得入水。
当天晚上,黄小燕在丈夫的陪同下,带着“证据”找到那家超市的负责人,对方的态度还算体贴,“你先治疗吧,等好点了我们再商量解决的办法。”可是过了两天,经销商没有任何回音,黄小燕的丈夫怕日后对方不认账,便想起向海宁市消协投诉。
巧的是这天正好是“3·15”,夫妻俩来到“3·15”投诉咨询现场,黄小燕的两只手上还包着纱布。她的不幸遭遇令当时在场的许多群众都抱不平。市消协受理后,与经销商联系并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经销商表示可以从道义上给予适当经济补偿,但该产品是从嘉善某商贸公司进的货,生产厂家是杭州萧山地区的,经销商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严把进货关的责任,要追究责任,也得从源头追起。
海宁市消协的工作人员又找到嘉善批发商,批发商认为自己只是商品流通中的一个环节,涉及产品质量应直接与厂商理论。消协的工作人员又与厂方取得了联系,对方认为产品出厂前都是经过检验的,至于是不是运输过程中出的问题,他们也无法确定。对方还说,还有一种可能是消费者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产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
问题就僵在这里了。黄女士说得也在理:“他们怎么证明我是使用不当造成的,再说即使是使用不当,那他们为何不在瓶子上标明使用方法,标明如果因使用不当会有可能带来的危险?”厂家的理由听起来也很充分:其一,如何能证明她的伤确实是我们的产品所致,难道就凭一个破了的瓶子?其二,我们生产了这么多产品,唯独这一瓶出了问题,不是她使用不当又是什么?其三,如果是流通环节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问题,那责任又在谁呢?
最后,,凡事还是由法律说了算。依据《消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生、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法律让当事人、经销商、批发商和生产厂商最终坐在了同一张谈判桌前。
4月10日下午,消费者黄女士、海宁经销商、嘉善批发商、杭州生产商在海宁市消协办公室进行了协商。在协商过程中,杭州生产商执意认为:该瓶装酱乳瓜的包装瓶没有质量问题,消费者的双手之伤是如何造成的也无法确定,如果消费者能拿出商品有质量问题的鉴定报告,不管多少费用都愿意承担,但现在只愿意适当给予补偿,基本额度在医药费开支范围内。
对此,作为消费者的黄小燕表示不能接受,当场模拟当时开瓶的情形,并拿出了那只已断成两截的瓶子,瓶盖依然与瓶颈连在一起,说明该玻璃瓶盖存在问题。
市消协认为,黄女士是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受伤的,并非故意敲打、恶意损害该产品引起,符合《民法通则》中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条件,即由生产者来证明其产品是合格的;同时《消法》规定,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做出明确的警示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而该瓶装乳瓜的标识上未做相关的安全警示。
市消协在理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根据消费者支付的医药费、海宁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收入标准等客观情况,分别与矛盾双方进行了沟通,最终促使各方达成协议:由杭州生产商承担3000元、嘉善批发商、海宁商场各承担1000元,合计5000元。消费者黄女士表示满意,各相应责任承担人当场给予了兑现。
【消协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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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其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发生的方法。《产品质量法》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黄女士依据法律最终获得了5000元的经济赔偿。海宁市消协在调解消费纠纷过程中,:该《规定》第4条第6款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黄女士购买的瓶装乳瓜在使用中突然瓶身开裂,市消协在调查后认为是属于产品的缺陷,并把其举证责任分配给了生产者,通过与之沟通、说理,最终促使生产者承担了主要责任,也使黄女士获得了合理的经济赔偿和精神上的安慰。而周先生不是瓶装饮料的购买和饮用者,他是帮忙打开这瓶饮料中发生了伤人事件,他跟经营者在法律上没有直接的消费关系,但如果经营者的产品存在缺陷而致人伤害的,也必须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