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2013年的《城市零距离》报道
6岁孩童中午不知去向,3个多小时后被发现溺亡在水渠中。这起悲剧发生在2013年7 月坦洲镇十四村。事后,孙先生夫妇将村委会和水利部门告上法庭,要求三名被告为孩子的溺亡担责。9月16日,。孙先生夫妇被判为孩子的意外身亡承担主要责任,村委会也存在过错,被判赔偿死者家属共计5万余元。
■孩子水渠溺亡,家属状告村委会和水利部门
孙先生夫妇从2007年开始居住在坦洲镇十四村。2013年7月13日中午11点左右,孙先生夫妇的次子阿明不知去向。他们报警的同时还到附近寻找,下午3点多,阿明的遗体被发现从附近的河边漂上来。警方认定孩子是溺水死亡。
孙先生夫妇了解,阿明溺死的河涌是坦洲镇十四村村委会在2012年修建的。河涌没有设置合理的防护措施、救援梯道及平台。料理完孩子的后事后,孙先生夫妇于2013年12月19日把村委会及水利部门告上法庭。
村委会在法庭上辩称,阿明溺亡的水渠是1973年左右修筑的,主要用于灌溉等。2012年,相关部门对该水渠进行修复疏通。此外,村委会在水渠的周边设立了警示牌、水渠边设立相应岗亭且有值班人员、公安机关设有巡防大队,对水渠有不定期巡防。
村委会还称,悲剧发生后,村委会已尽力协助孙先生夫妇进行救助,并协助孙先生夫妇减免了市殡仪馆的相关费用。阿明溺亡时年仅6岁,孙先生夫妇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对该儿童的死亡承担全部的监护责任。
■父母需担主责,村委会被判赔偿5万余元
村委会是否存在过错?在办理这起纠纷的过程中,。法官发现,涉案水渠两边堤围用水泥石块砌成,堤面距离水面约有1.3米,堤岸的两边为树木、杂草等,堤岸的一边与居民住房相邻,堤岸上相隔一段距离设有水泥砌成,并刻有“此处水深、危险,请勿游泳、玩耍,村社区示”字样。
,阿明事发时只有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阿明的监护人孙先生夫妇应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监护职责。阿明在当天中午11点多失踪,直至下午3点多发现溺水死亡,可见孙先生夫妇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对阿明的溺亡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由于这条水渠主要的功能是排水、灌溉等用途,并不是水利部门的管理、使用的水工程,因此水利部门无需对此承担责任。、丧葬费共计4万余元和精神抚慰金1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管理者存在瑕疵应担责
,发生意外的水渠周围杂草丛生,距离居民生活区也较近,且水渠较深。为了防止发生意外,当地村委会应对水渠的安全进行管理。村委会虽对水渠进行了重新修复,加固了堤围,并在堤围上树立警示标记,但这不足以防范意外的发生。因此,村委会对阿明的溺亡也具有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陈法官说,这起生命权纠纷中涉及到的是“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问题。“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是指由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或者管理维护方面存在瑕疵,缺乏通常状况下应有的安全性,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现象。这起案中,村委会对设施保管不周、维修不及时等,就属于管理瑕疵的情形,因此管理者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来源:中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