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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诵读】古代文化常识·军事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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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春秋时各国多设上、中、下三军,约有车千乘,士兵三万余人。三军各设将、佐,以中军为三军统帅。

【三官】指古代军队中执掌鼓、金、旗以发布军令的三种官。古代战争通过旗、金、鼓进行调度指挥。

【甲】披挂在身上的防护装具,最初以皮革制作,称为皮甲;铁兵器广泛使用后,皮甲已难以抵御,后逐渐用铁甲取代了皮甲。

【胄】即头盔,古代将士防护头部的装具。常与护体的甲配套使用,所以“甲胄”一词成为古代防护装具的统称。

【盾】即盾牌,一种板状防护器械,有多种形状,用皮革、木材、藤条或金属等材料制成,用以防御刀箭。

【戈】中国古代的主要兵器。青铜器,盛行于殷周,秦以后逐渐消失,属于杀伤类兵器,用于钩挽、啄刺敌人。

【矛】长柄,有刃,用以刺敌。最早的矛用兽角、竹木或尖形石块制作,商周时代用青铜制作,汉代以后,多用铁矛。

【戟】一种戈矛合一的兵器,可以直刺或横击敌方,兼有戈矛长处,威力较大。

【枪】长柄有尖头的刺击兵器。形制很多,如双钩枪、短锥枪、蒺藜枪等。后来发展出来的各种管形火器,也叫作枪。

【刀】原为短兵器,东汉开始出现长柄大刀,如三国时关羽使用的“青龙偃月刀”即长刀。

【弓箭】古代长射程武器,弓是发射器,箭也叫“矢”,是搭在弓上发射的武器。

【弩】用机括发射箭的弓,是在弓的基础上创制的,比弓省力,且射程远,命中率高,杀伤力大。

【《孙子兵法》】又称《孙武兵法》,是中国现存最早的兵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军事著作,被誉为“兵学圣典”。其内容博大精深,思想深邃富赡,逻辑缜密严谨,是古代军事思想精华的集中体现。

【著名战役】牧野之战、巨鹿之战、垓下之战、成昌之战、昆阳之战、官渡之战、赤壁之战、淝水之战、郾城之战、雅克萨之战、乌兰布通战役。

【刑法】即惩罚罪犯的法律。春秋时郑国有《刑书》,晋国有《刑鼎》;战国时魏国李悝制定了《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商鞅在《法经》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唐代撰称《唐律》十二篇,条例更加缜密。后来,宋代的《刑统》、元代的《元律》、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大体都未超出《唐律》的范围。

【十恶】指不可赦免的十大重大罪行: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等。在封建社会,这“十恶”罪行极大,不可宽恕,因此有“十恶不赦”之说。

【五听】古代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即审判犯人时,应“观其出言,察其颜色,观其气息,观其聆听,观其眸子”。《唐六典》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

【五刑】古代的五种刑法,历代有所区别。古代隋朝之前,指墨(额颊刺字,涂以墨)、劓(割掉鼻子)、剕(断足)、宫(残害男子生殖器,破坏妇女生殖机能)、大辟(砍头)等五种刑罚;隋朝之后,指笞(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敲打臀、腿、背)、杖(用大荆条或大竹板打臀、腿、背)、徒(拘谨迫使服劳役)、流(遣送到边远地区服劳役)、死等五种刑罚。

【弃市】即在闹市执行死刑,并将尸体暴露在街头。

【枭首】斩首后高悬于木上以示众的一种刑罚。秦代已开始使用,汉初为五刑之一,历代沿用。

【车裂】将人头、四肢分别拴在五辆车上,以五马驾五车,同时奔驰,撕裂肢体。俗称“五马分尸”,秦代商鞅即受此刑。

【凌迟】古代最残酷的一种死刑,将犯人的肉一块一块割掉,使其受尽痛苦慢慢死去,俗称“千刀万剐”。唐后出现,宋代凡事犯“大逆”“逆伦”等罪的,多用此刑。

【连坐】古代因他人犯罪而使与犯罪者有一定关系的人连带受刑的制度。最初商鞅在秦国变法,为了巩固君主统治,颁布连坐法,是在户籍编制的基础上实行的。后来,也实行于军队的行伍之中。

【族诛】指一人犯罪,牵连到家属也被杀戮,有族灭之意。古代有灭三族、灭九族之刑罚。这是专制时代最残酷的刑罚。

【三堂会审】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严密的三院制,重大案件皇帝则命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共同审理。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凡“三法司”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习称“三堂会审”。

【春秋决狱】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主要是根据案件的事实,追究犯罪人的动机来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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