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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年,乐清有256人被抓!都是因为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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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乐清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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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乐清市环保部门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公检法联动机制,有效遏制了非法电镀加工排放废水污染环境的犯罪违法行为。同时,不难发现,乐清市污染环境犯罪的发案数和涉案人数呈现明显下降的趋势。据统计,2017年1至6月,受理审查批捕案件17件29人,批准逮捕12件14人,审查起诉12件22人,判决10件20人。


市环保局大荆分局工作人员在现场执法。


2014年
1

受理审查逮捕案件84件168人,批准逮捕81件159人,审查起诉61件178人,判决46件136人,除3人被判拘役外,。

2015年
2


受理审查逮捕案件57件97人,批准逮捕48件70人,审查起诉50件118人,判决53件137人,除20人被判拘、4人被判单处罚金外,。

2016年
3


受理审查逮捕案件26件41人,批准逮捕23件27人,审查起诉29件53人,判决32件62人,除1人被判拘役外,。


7月中旬,,,授课主题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  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此次活动是继4月19日乐清市“检察长·环保局长论坛”召开以来,。


讲座一开始,检察官李琛直奔2014年至2016年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并结合其中典型案例讲解了刑事案件与行政案件中对于证据要求的差异之处,并就如何提高污染环境案件中取证的规范性、及时性、完整性提出相应的建议。她说,由于环境污染案件专业性较强,案件的定罪关键性证据都是由环保执法人员提取和制作的,所以环保执法人员取证是否全面、规范、及时,直接影响案件能否定罪。李琛还就近几年办理的环境污染案件取证方式方法,如规范提取废水程序、排污管道的检查、样品的保存和封存等,以及完善谈话笔录内容、视听资料制作等,结合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分析和探讨。


讲座中的几个典型案例都是极具代表性,如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有两类标准:(一)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三倍以上;(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十倍以上。


●案例一

今年3月24日,乐清市环保局柳市分局智广片区执法人员和往常一样,在吕庄河附近进行日常的河道巡查,发现旁边的民房里有人正在清洗铆钉,这引起了他们的注意。经过现场检查,他们发现这幢四层楼的民房,一楼用于产品作业,摆放着各种切割、清洗机器,还有一桶用于抛光产品的光亮剂,楼上其余几层为住房。


执法人员在一楼的墙角处看到有管道汇入,产品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正通过这条管道,经过墙角直接向外流出,渗入地表。因管道破损,还有一部分废水直接流出。执法人员对外排管道中的废水进行取样,后经检测发现,该厂排出的废水水样中铜含量为286mg/L,超出标准限值572倍以上,已达刑事立案标准。乐清市柳市公安分局遂介入调查,次日,该铆钉厂两名负责人及污水排放操作员被予以刑事拘留。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并处罚金。

●案例二

2014年,周某某污染环境案中,涉案公司在未安装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私设氧化车间对产品进行氧化处理,并私设地下管道直接将污水排放至一窨井中,执法人员对内排放口及窨井内水样进行提取,检测出内排放口水样中重金属超标,而窨井内的水样未超标。


后经补充现场勘查,确认窨井内的水除了涉案公司排出的废水外,还有生活污水以及雨水,因经过稀释致重金属含量未超标,而另通过对管道的检查,确定管道内的废水经内排放口排出后没有流经其他地点,也没有其他管道与之相通,排除了混合排污的可能性,因此最终确定该公司排放的污水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其排放至外排放口的废水也必然超标,本案最终予以定罪。


隐蔽排污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规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


●案例三

2015年,郑某某、幸某某污染环境案中,环保人员对厂区地面、磷化池槽内、下水管道内均提取了水样,经检测地面水样锌含量为2360mg/l,磷化池槽内水样锌含量为3680mg/l,下水管道内水样锌含量为3700mg/l,均已远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的标准三倍以上。


该案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环保人员取样方法不当,所提取的水样不符合环保部门有关提取废水的规定,从而认为废水检测结果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针对上述情况,、环保执法人员再次到实地勘察,结合管道铺设图纸、污水净化示意图,确认该公司排放的污水经过内部简单净化处理是无法去除重金属物质,而且管道并非是密封,存在渗漏情况,会影响外部环境,从而将该案定罪。


排放重金属污染物超标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两类标准:


(一)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三倍以上

(二)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十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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