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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水泥产品质量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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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许办〔201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各水泥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机构,各水泥产品获证企业:


  为进一步深入推动水泥产品质量提升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决定自11月至12月,委托水泥产品审查部组织开展2015年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为做好本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比对范围


  各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部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随机抽取的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二、比对样品和检验标准


  (一)样品:通用水泥品质指标(含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检验样品采用北京地区或周边地区大型水泥厂新型干法生产线生产的42.5等级普通硅酸盐水泥;熟料化学成分分析样品采用北京地区或周边地区大型水泥厂新型干法生产线生产的熟料。


  (二)检验标准: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GB/T 176-2008《水泥化学分析方法》,GB/T208-2014《水泥密度测定方法》,GB/T1345-2005《水泥细度测定方法》,GB/T 1346-2011《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凝结时间、安定性试验方法》,GB/T 2419-2005《水泥胶砂流动度测定方法》,GB/T 8074-2008《水泥比表面积测定方法(勃氏法)》,GB/T 17671-1999《水泥强度试验方法(ISO法)》。


  三、组织工作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具体开展有关比对工作,具体方案见附件。


  (二)样品由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统一筹集,并委托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统一发放。


  (三)比对结果由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组织汇总、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和总结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本次对比结果汇编成册后将寄发各参加单位和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四)各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随机抽取的获证企业,必须参加本次比对。


  四、比对结果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本次比对的,检验机构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取消发证检验资质,。


  (二)在本次比对中,检测结果超出允许离散范围的单位,检验机构暂停发证检验资质1年,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复查,复查合格的恢复发证检验资质,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其发证检验资质;获证企业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撤销其生产许可。


  五、有关要求


  (一)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要高度重视,要设立专人、制定工作规范,保障本次比对科学、公正,在预定期限内完成。


  (二)各参加单位上报数据要真实、有效,相关原始数据要保存1年以上以备检查。


  (三)本次比对工作不向参加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本次比对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加机构和企业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本次比对工作名义从事任何营利性活动。


  (四)各参加单位在上报比对结果时,要按照统一表格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寄送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联系人:秦树桐,电话:010-82262225;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联系人:郭利,电话:010-57811130,传真:010-57811067,电子邮件:


附件:1.2015年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检验能力比对方案

2.参加水泥产品质量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发证检验机构名单

3. 随机抽取的参加水泥产品质量检验能力对比试验生产许可获证企业名单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

「来源:全协办┆计量资讯速递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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