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压减水泥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6〕151号)、《石家庄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石政函〔2017〕1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全市压减水泥产能工作,促进水泥产业结构调整,有效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省、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坚决完成省、市政府关于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和压减水泥产能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整治、严控总量、整合重组、退出奖励”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利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有序推动水泥产能压减工作,有效改善省会空气质量,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治理做贡献。
二、总体目标
三年内即到2019年底前,在现有水泥产能3835万吨的基础上,全市压减水泥产能1000万吨以上,全市水泥企业保留10家左右,其中2017年压减水泥产能350万吨以上。全市水泥行业产能利用率趋于合理区间,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业结构得到优化,产业布局更加合理,全行业污染排放明显降低。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下原则实施压减:
(一)压减立项、生产许可、工商登记、排污许可、土地利用手续不全或过期的水泥企业产能;
(二)压减处于市区环境敏感区域、上风上水位置的企业产能;
(三)压减区域产能比重大的县(市)、区企业产能;
(四)压减停产多年的水泥企业产能;
(五)压减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水泥企业产能;
(六)压减水泥产业布局不符合全市总体要求的水泥企业产能;
(七)核减已批未建不得再建的水泥生产线产能。
四、主要任务
(一)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工信部等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即为落后产能。
1 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市发改委负责)
2 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据批准权限报批后责令停业、关闭。(市环保局负责)
3 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据批准权限报批后依法关停退出。(市质监局负责)
4 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市安监局负责)
5 技术方面。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要立即关停退出,并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市工信局负责)
6 产能退出。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
每年10月底前,市、县两级发改、环保、质监、安监部门将当年水泥行业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总体情况,函告同级工信部门,申请计入当年落后产能退出情况。
(二)严格清理违规项目
1 严厉打击无证建设、超规模建设、无证生产、无证排污、超排超放的水泥建设项目,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整治、查封、关停。(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环保局负责)
2 对已建成的水泥项目中,建设项目核准备案、产品生产许可、环保排污许可等手续不全或过期的水泥企业,进行查封、关停,并拆除主体设备。(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突出重点区域调整产业布局
1 着力推动市区上风上水位置的企业有序退出。鹿泉区4家水泥企业关停退出;启动鼎鑫水泥、曲寨水泥的搬迁工作。平山县1家停产多年水泥企业彻底退出。(鹿泉区、平山县政府负责)
2 严格落实《石家庄市产业发展鼓励和禁限指导意见(2017-2019年)》,严禁新建和扩建水泥制造项目。(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 2019年底前,全市各县(市)、区整顿后最多只保留1家水泥企业(含熟料、粉磨)。(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压减方式和认定标准
(一)拆除。原则上,被压减产能必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经见证拆除企业主体设备并清理场地,完成营业执照、生产许可、排污许可等手续变更、收回、撤销,可认定为完成压减任务。
(二)封停。如确有原因导致无法按期拆除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并承诺不再恢复生产、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封存,并安排有关部门断电、断水,确保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后,可视为完成压减任务。
六、工作步骤
(一)申报计划(每年3月底前,2017年压减任务有关材料7月10日前报送)。各县(市)、区政府依据压减原则和任务安排,研究确定辖区压减水泥产能的企业名单、生产线,按照经专家鉴定的企业产能情况,填写《压减水泥产能情况表》和《压减水泥产能承诺书》加盖政府公章上报市工信局。鹿泉区政府要同步报送鼎鑫水泥、曲寨水泥搬迁工作计划。藁城区、灵寿县、鹿泉区、平山县政府要尽快上报2017年度《压减水泥产能情况表》和《压减水泥产能承诺书》。
(二)组织拆除(每年申报计划后-10月底前)。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上报的《压减水泥产能情况表》和《压减水泥产能承诺书》,组织对水泥企业主体设备实施拆除并清理场地,完成水泥企业职工安置、手续注销等工作。压减水泥产能实行现场拆除见证制度,拆除时,市、县两级工信部门、发改部门见证人和企业法人代表填写《压减水泥产能生产设备现场拆除见证书》,报市工信局备案。
(三)验收上报(每年11月1日-11月15日)。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完成压减水泥产能任务的集中验收,形成压减水泥产能任务验收报告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汇总验收报告报市政府。市政府对完成压减水泥产能任务的县(市)、区政府给予奖励。压减水泥产能任务验收报告须包含以下内容:
1 县(市)、区政府压减水泥产能工作方案;
2 县(市)、区压减水泥产能情况汇总表;
3 县(市)、区压减水泥产能专家鉴定报告;
4 县(市)、区有关企业压减水泥产能承诺书;
5 县(市)、区压减水泥产能生产设备现场拆除见证书;
6 县(市)、区有关企业压减水泥产能奖补情况表;
7 县(市)、区政府关于给付拆除企业奖补资金的证明文件;
8 县(市)、区政府关于拆除有关企业营业执照、生产许可、排污许可等手续变更、收回、撤销的证明文件;
9 如采取封停方式,另需提供有关企业不再恢复生产的承诺书以及县(市)、区政府关于封停企业断水、断电的证明文件。以上材料汇总成册上报。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有关县(市)、区政府是压减水泥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减产能、结构调整、职工安置的组织实施。要根据下达的压减水泥产能任务,制定本县(市)、区压减水泥产能实施方案,将压减任务落实到企业和设备,并明确压减名单、时间进度、产能规模、完成时限和部门、乡镇具体负责人。压减任务完成后及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压减水泥产能工作的具体指导。
(二)加大资金扶持。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依据企业及生产线的手续完备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实际产能情况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奖补标准,对本辖区压减水泥产能实施奖补。采用封停方式压减产能不得享受压减奖补政策。市政府根据各县(市)、区压减水泥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和实际兑现给企业的奖补资金数额,拨付一定比例的奖补资金。
(三)形成推进合力。综合运用差别水价、差别电价等经济手段及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技术手段,强化土地、环保、水资源等指标约束作用,倒逼水泥产能退出市场。加大环保、,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严格执行水泥企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加强动态监测,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处罚。
(四)加强检查督导。各有关县(市)、区政府每月25日前向市工信局专题报送压减水泥产能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直至年度压减产能任务完成。市工信局每月组织对各县(市)、区压减水泥产能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市政府。